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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駕衝待轉區撞爛機車 BMW女竟嗆:賠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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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罪刑法定是指除非法律明確定有罰則的行為,否則司法系統不得對任何人加以追訴/處罰(刑事訴訟法第1條).... 引用:
至於無罪推定則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55條/第156條中有明確定義:p....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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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感謝cm大提供法條! 也許我說的不夠清楚,抱歉!喝酒開車跟撞人間難以認明他具有故意殺人的犯意(也就是你不能直接以刑法的殺人罪來起訴,僅能以過失傷害…)檢察官要證明寶馬女有故意很困難,客觀上只看得出來有過失,就很難用故意犯的法條來論罪科刑…不若前面網兄提到美國有些州直接規定以主觀上有故意謀殺的犯意來判刑…如果能像美國的這樣的立法,檢察官就直接以殺人罪起訴就好了 |
引用:
當然是出事之後上法庭才會有這些後續,不然你有本事喝了酒開車到目的地誰能去抓你? 還有,我回文口氣應該沒有不禮貌的地方,你修養這麼差?一張嘴就狗屁?你有本事來我面前講! |
罰則應該是這樣分群討論吧
免得大家鬼打牆 --無肇事狀況-- 輕度酒駕 重度酒駕 累犯 --肇事-- 物損 (應該只歸民事仲裁) 人損 (輕傷/重傷/死亡) 至於一二級謀殺 那應該是美國的法律 台灣這邊要再修法才能達到類似的效果 |
引用:
:laugh: :laugh: 閣下該不會住在美國+來福槍協會會員?? |
引用:
又錯! 沒出事還是有機會被警察攔下。被查出就是 DUI。不是出了事有人重傷或死亡才叫酒駕。 另外你還沒說哪一州的法律是 DUI 沒出事就二級謀殺的。我已經講加州事要重傷或死亡才會,還有哪一州比加州嚴格? 還有,關於屁說,在下抱歉。我是的確很不高興台灣人非常愛不同理念時就直接講 "你又不住在這" 相同理念就說 "你看國外多好多好"... 你回的第一句話在我看來跟這種人一模一樣。 |
引用:
這位先孫.....請參考新聞標題。 講話真的不要那麼嗆。 |
引用:
外國人的特權嘛 |
引用:
又來硬凹... 你有看清楚我我回什麼文你才回嗎???... :jolin: (該篇回文明明就講了三個情況的罰則...) 既然你回我第一篇文說 "我不住美國",那你有看標題嗎?這女的是在美國撞車的? 真是自己邏輯錯了不承認然後開始東扯西扯... 自己永遠不會錯,跟新聞中的人一樣 :stupefy: |
引用:
台灣這邊翻譯成 嫌豬手事件簿 ,有DVD可買可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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