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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薪假是否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工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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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被裁還有失業給付和遣散費 無薪假什麼也沒 |
引用:
就如我說的,政府強制將主要經濟來源企業依序國營化. 取之於民還富於民.就沒有一堆荒唐的勞資問題. 有能力的老闆可以到海外打拼開創新局面.政府做企業老闆的後盾. 不是搞內耗.搞到沒人生小孩,這樣比較爽? |
引用:
真正慘是被騙到自願離職 那真的啥都沒 而失業給付是有期限的 假設因為每月n天無薪假 使小弟每月領18780 但考量到人脈與年資都在這家公司 以及經濟蕭條時轉職非常困難 被資遣看起來沒有比較好... |
引用:
一個人18780能勉強活下去... 一家人18780只能砍掉重練... |
之前該給的都有給足, 遇到景氣不好, 大家沒話說, 這樣講會不會比較直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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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生產線無法運作,不是勞工的問題,與應該負擔的風險,而是賺大錢的老闆應該負擔的風險,資遣還有資遣費可以領,還有失業補助金,至少半年內還有穩定收入,無薪假有可能一路放到工廠收攤員工餓死,這不是軍人也不是日本企業的終身僱佣制,員工沒必要也沒義務去幫企業分攤這個風險~ 員工轉職至少還可以跑到依舊賺錢的企業,但是無薪假卻可能變相變成老闆不付遣散費,就逼走所有想資遣員工的手段,屆時員工不但沒工作,連資遣費都沒有,更別說是失業救濟金~ |
引用:
其實也是員工自己要求的,如果每個員工都選擇資遣,我想沒有企業敢再玩一次無薪假 就和有些大公司在上一波用了很多招式要求部分員工簽非自願離職,結果後來付出慘痛的代價,有些被罰還補資遣費,有些還拜託員工回去上班,現在這些企業再也不玩非自願離職 不過其實無薪假應該是有符合勞基法,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 與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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