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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長文為重障兒請命,延長外籍看護工作期限(我的疑問是賺那麼多錢難道請不起本國的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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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我說直接娶回家就好了,就沒有所為期限問題。反正也用了人家九年,既然要延用何不乾脆扶正,給人家一個名份。大律師還怕家產給對方吃了嗎? 其實說穿了就是好操耐用購舞凍頭,隨便給個新水(我相信不高啦,台勞隨便在一家私人公司連續任勞任怨幹了九年,即使待遇再差我相信都有個小頭目可以做,這個外勞能賺到什麼?)就可以7-11無限吃到飽何樂不為。 |
引用:
http://blog.udn.com/cvchen/771402 平等是人權最重要精神 「世界承不承認」不是立法最重要目的 陳長文 【2003-11-24/聯合報/A15版/民意論壇】 有一位慈善家,走到那裡都受到人們的敬愛。他的一位鄰居希望能和慈善家一樣受人尊敬,於是買了一件和慈善家一模一樣的衣服穿著上街,但大家對他還是不理不睬,他很生氣的咆哮:「我和慈善家穿的一模一樣,為什麼你們還是不理我。」這時,人群中走出了一位長者,告訴他:「我們敬愛的是慈善家的心,而不是他的衣服。」 報載行政院提出人權法草案後,陸委會卻表示,推動人權法,對陸委會是「沉重的負擔」。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對大陸地區人民的遷徙自由、工作權、參政權等均多有限制,一旦人權法立法,這些限制都將可能牴觸人權法的規定。有官員建議,在人權法中設定排除條款,以避免二法可能的扞格。但政府又擔心這樣的人權法將無法與國際的人權法典接軌,七折八扣下來,不但沒辦法當作宣揚台灣是「人權國家」的宣傳品,反而會成為國際的笑柄。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開宗明義寫著:「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第二條亦明白揭示:「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可知,平等不歧視,是「人權」最重要的意涵與精神,沒有平等,人權無以附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的許多規定,不要說區分了本國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而設有差別對待,就算把大陸人民當成「外國人」,我們也特別把他們與其他的「外國人」區隔開來,給予歧視的待遇。繼承權利特設限額;居留取得時間倍於他人;特別的工作限制;特別的遷徙限制…只要這些歧視性的規定存在,台灣就不可能成為一個百分之百的「人權國家」,因為,我們衝突到了人權最核心的價值酖平等。 政府擔心打折扣的人權法沒辦法「與世界接軌」,這讓筆者非常感慨,原來我們所以要立人權法,最在意的竟是「世界承不承認」的虛名,而不是讓「人權」生根於台灣。這種心態可說是對人權最大的諷刺。 讓我們來回顧世界人權的奮鬥史,將這個奮鬥史稱之為「血染的歷史」,是一點也不為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這三大人權憲章的訂立,是無數人流血流汗,甚至犧牲生命所換得的,這些賢人志士追求的「人權」,不是一件拿來炫耀的衣服,而是一個發自於心的真誠信念,本於人的理性良知,他們相信,每個人都應有尊嚴的活著,擁有自由、免於恐懼匱乏。因為,人與人之間本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的共同生活。如果沒有那種發自內心,對「人權」真正的信仰,就算我們立了人權法,穿上了「人權」的外衣,就能夠贏得世人的敬愛嗎?如果,我們真的尊重人權,真的想要追求人權,那麼陸委會的一切擔心都將是多餘的,因為一個牴觸人權的劣法,根本不該讓它繼續存在,何擔心之有? 或謂,兩岸人民條例所以如是規定,是因為兩岸當前仍存有敵意,因此不得不對大陸人民的權利有所限制。敵意?那是政府間的事,與人民何干?你可以敵視中國大陸的「政府」,如果你真的覺得它對台灣的「政府」有敵意,但這些所謂的猜忌與對立,都不該作為「人權打折」的藉口,不該做為遷怒大陸人民的理由,否則人權還有什麼「普世」之價值可言?再者,若真的連中國大陸人民都非列入敵意報復對象不可的話,乾脆全面斷絕兩岸任何的交流,不要讓大陸人民跨進台灣國門一步,只是顯然的,在全球化的趨勢下,政府知道那是不可能的。既然政府允許他們來到台灣,就應該給他們平等的待遇,就算不想把他們當成「同胞」,不願給予他們和台灣人民相同的國民待遇,至少也應該把他們當成一般的外國人,讓他們和其他的外國人得到同樣的對待。 又或謂從過去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的事例中,我們發現不少非法弊端,例如:部分大陸地區人民以假結婚方式進入台灣從事色情行業,但那仍只是「部分」人的不法行為,焉能以此為由,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把所有來台的大陸人民都當成居心叵測的犯罪分子? 穿上慈善家的外衣,不會使人變成慈善家。同樣,一個空有虛名、七折八扣的人權法,也不會讓台灣成為「人權國家」而贏得世人敬愛。因為,人權不是裝飾品,不是拿來炫耀的衣服,人權是一顆同理的心,一顆真誠的、平等的對待每一個人的心。政府如真的那麼想得到「世人的敬愛」,請發自內心的信仰人權,實踐人權。 -------------------------------------------------------------------------------------- 該部落格是一個由陳長文先生的學生與同事發起、共同架設的部落格 為防止被河蟹滅跡 特備份於此 供各位瞻仰一下 大律師說過了什麼 |
引用:
韓國有外勞跟家庭看護,薪水是一個月約八千新台幣,新加坡也有, 薪水是台幣六千,要是這些外勞在他們本地大概是月薪台幣一千到三千, 還有更低的。所以說台灣剝削外勞的大概根本沒接觸過外勞。台灣給的薪水 還比阿拉伯地區這些挖石油的國家高。外勞在台灣3年賺的錢都夠回家買房買地。 引用:
別說笑話,台灣有多少安養院?容納得下嗎?安養院真的比外勞便宜嗎? 台灣政府總共開了幾家免費安養院?說來說去其實是抱怨自己薪水太低吧。 |
引用:
台灣的外籍配偶人數已經將近45萬人了, 比外勞人數的37萬8千人還多, 所以路邊小吃攤看到外籍配偶在工作也別意外. |
引用:
誰知道她是外配還是看護? 掛羊頭賣狗肉的事太多了. 家中有老人就想辦法弄個來, 便宜, 好用又耐超操, 還口耳相傳咧 好一點的還會付額外的費用, 賤一點就直接硬凹外籍看護做. 需要照顧的老人還是跟以前一樣擺在那裡, 只是多個下人可使喚罷了 :unbelief: |
引用:
大陸再不多嫁一點新娘過來台灣就要被越南拿走了。阿共得加強這方面的工作。 |
引用:
感覺上...個人覺得這句話點到重點 如果現在問題是外看賺夠了 不想再繼續在台灣做工~想回家去安享天年 難道台灣雇主就可以用法令加合約繼續綁住外看嗎? |
引用:
這個不用擔心,法規並非規定一次一定要做滿九年 "外傭的僱傭合約有效期為2年,至多可展延1年; 外傭在台工作滿3年後離境得再申請二度來台, 因此一名外傭在台工作期限最長可達9年。 " |
陳長文為重障兒請命,延長外籍看護工作期限(我的疑問是賺那麼多錢難道請不起本國的看護?)
誰知道請那種外籍看護 包月是多少錢?
鄰居都有在請 應該是好用價錢不高 我家附近就有兩個鄰居 有請 不知道的應該還更多 不過也要小心鄰居曾有請到 外籍看護會偷竊的 錢被偷走幾萬 看護就烙跑了 :cry: |
引用:
台灣法令對外勞還蠻寬厚的,明訂的基本薪資高出許多國家很多, 只是這些薪資很容易被無良的仲介公司巧立名目剝削掉, 問題主要是出在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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