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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店員挖眼案,維持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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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報導指出 法官依重傷害4年、傷害罪1年2個月. 你貼的那篇我進去看了看.. 故意重傷罪,與故意輕傷致重傷罪二者的區別. 有誰認為挖眼案是行兇者是『想讓人受"輕傷" 只是進一步引發成重傷』?!! :confused: 當然啦. 我並不知道挖別人的眼睛會有輕傷和重傷的分別.. 重傷的定義是法綠裡自己定義了.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法綠裡也定義了. 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是某些法綠人在看本案時認為這叫作未遂... |
引用:
砍斷手腳被超神外科醫生接回來治療復健完畢完好如初 所以不算重傷害? :shock: |
很多條例是無法說明當下的, 很多推論多半是把人與人之間的動作想成CNC的精密.
即使攻擊方技術老到, 那也要反抗方不要動, 乖乖束手才好拿捏, 不然很容易有意外加重. |
我個人以為的重傷和輕傷的區別,
應該是放著不管會自行恢復的歸類為輕傷。 放著不管會導致減損機能的一律都叫作重傷。 放著不管會因傷勢導致死亡,不是輕傷也不是重傷,應該直接歸類為"會致死".. 透過醫療行為救治回來的會因為送醫時間和醫療設備或技術的差異而有不同的影響。 讓醫療結果來左右兇行的輕重,我個人是覺的......荒謬非常不合理。 但很明顯, 我的認知和現有的法律不同。 |
很遺憾,判決書確實是用"重傷未遂罪"判四年
看起來能治好算未遂這點是目前法院的標準 至於視力減退多少才算已遂可能就看個別法官的心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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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無照撞死人肇逃!判一年六個月刑期。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XbIh2t4p7M 聽說...如果民事賠償多,就可判輕一點。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
引用:
目前的實務上是這樣解釋沒錯 而且是隨著醫療技術的演進而修正 就是 以以前的醫療技術治不好=重傷既遂 現在醫療技術進步了 可以治好=重傷未遂 但是有一個奇怪的地方 因為行為必須出自故意 如果我今天認知到 我所做的傷害 現今醫療皆可治癒 所以我實施了法條中的可能致重傷的行為 例如 我把他打成四肢骨折 但是我知道 骨折會好 所以我沒有"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刑法重傷定義)之故意 這樣怎能說是重傷而未遂? 還有 將男友生殖器剪斷,是否該當刑法第278條重傷罪? 剪下陰莖並將其丟棄(無法找回) 也是重傷未遂? 因為殷經(被打星號了)不是生殖功能 睪丸才是 所以 我沒有使其"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刑法重傷定義)之故意 怎會說是欲致重傷而未遂? 有請網兄協助解惑 感謝了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
引用:
那個連結是用來回答羊兄的疑問,跟此案無關 :ase 引用:
這個要看專家怎麼認定,神醫才能治算不算難治? 引用:
主要是綜合第六款的「重大不治或難治」所做的見解,嚴重減損還要加上不治或難治。 查了一下其實也有各種看法,最寬鬆的就是傷害發生當下「曾經」嚴重減損就算, 目前法院則是採取嚴格的定義,如果之後能從寬認定,我個人也是沒什麼意見。 https://www.angle.com.tw/news/post27.aspx?ip=5445 https://www.lawyerli.tw/l/%E3%80%8C...BD%AA%EF%BC%9F/ |
誤發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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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哈哈哈哈 這法律真是很會替行兇者想呀.. 還不用到完全恢復,都只算輕傷罪.. 受害者的身心創傷和生活工作影響,都不算個事..... 對了.. 有人拿切GG的例子, 我依稀記得醫學上好像說..GG有2公分長就算OK.. 假設就 2公分好了 如果別人GG有 18公分..剪掉一半 9公分 餵狗吃掉.. 還有 9公分..還遠超過 2公分...照法律來看這應該不算重傷罪~~ 跟本未減損機能....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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