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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 Pig 2025-10-09 07:10 PM

還好我家沒啥遺產
就算我弟弟全拿走我也不會覺得有啥問題

但其實一個家庭除了手足感情好不好, 嫁或娶的另一半也是個問題
我老婆娘家就是如此
我老婆跟她姊姊 哥哥 手足關係其實還不錯
但要命的是她哥哥娶的老婆 也就是她大嫂

公公死了之後
知道有遺產可以分
積極介入 對她老公比手畫腳 婆婆還活著就急著分家產, 偏偏她哥哥耳根子軟 性格懦弱
一個家就為了家產雞犬不寧
卻是媳婦帶來的禍害
那個大嫂在公公死前跟死後 真的是兩張不同的臉

blueck 2025-10-09 10:13 PM

引用:
作者rainwens
只是說平心而論,犯蠢也是自己的選擇,況且有太多地方可以蠢,
光一個特留份阻止不了太多,更別提還產生另外的問題。

你可能沒遇過,年紀大大腦退化,智商會下降,其實是很容易被操縱。

直白地說,我遇過,有人整天去我阿公那咬耳朵,捏造一些莫須有的事,

講久了他還當真,現在財產被某人把持,不過目前他還不敢過戶就是。

Hermit Crab 2025-10-09 10:19 PM

引用:
作者blueck
你可能沒遇過,年紀大大腦退化,智商會下降,其實是很容易被操縱。

直白地說,我遇過,有人整天去我阿公那咬耳朵,捏造一些莫須有的事,

講久了他還當真,現在財產被某人把持,不過目前他還不敢過戶就是。


我三十年前看過一種情況,子女説要把老人接到美國享福,
然後誘騙老人先把臺灣財產進行分配轉移給子女,
老人到了美國之後因為語言不通加行動不便幾乎等同被軟禁後悔也來不及。

跳海人 2025-10-10 02:59 AM

引用:
作者sn245763
我PO的那篇重點是遺囑獨立性,如果沒有立遺囑,
配偶過世時既無父母亦無子嗣,過世配偶的兄弟姊妹,
本來就可以依民法1144要求1/2的應繼分。

但有些人婚後少有跟兄弟姊妹互動,過世只想把財產全數留給配偶,
於是立下遺囑要將身後財產全給配偶,但這只能避開應繼分,
因為立遺囑觸發民法1223特留分,導致遺產的1/6還是要分給兄弟姊妹。

此時就衍生出一個問題,若是過世配偶留的是一間市價2500萬的房產,
照現行法規縱使立下遺囑要給在世配偶養老居住,但依特留分還是要分417萬,
給過世配偶的兄弟姊妹,如果給不出現金,這些不相往來的兄弟姊妹,
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把房產法拍換現金,反而導致在世配偶無房可住,
怎想都很奇怪。


我還遇過有人有多位姐妹,也都全部結婚離開家,也大多只過年回家一趟少有連繫
父母有任何問題都獨子在擔負,父母也因此留下遺囑要把房子給兒子,現金則子女平分
等到父母離開後,女兒回頭要求特留份
逼到最後只能賣老家,兒子自己帶著妻小另尋他處租房
平時就是傳統,兒子要負擔父母的照顧,有錢分時就變成法律至上

cys070 2025-10-10 10:48 AM

引用:
作者跳海人
我還遇過有人有多位姐妹,也都全部結婚離開家,也大多只過年回家一趟少有連繫
父母有任何問題都獨子在擔負,父母也因此留下遺囑要把房子給兒子,現金則子女平分
等到父母離開後,女兒回頭要求特留份
逼到最後只能賣老家,兒子自己帶著妻小另尋他處租房
平時就是傳統,兒子要負擔父母的照顧,有錢分時就變成法律至上

這種不是自己賣掉大家分就是鬧上法庭最後法拍,你沒錢買回那些持分就那樣。

有些人可能不住該房子,關係又不好也不給你活路

又見阿鳥 2025-10-10 11:03 AM

引用:
作者sn245763
我PO的那篇重點是遺囑獨立性,如果沒有立遺囑,
配偶過世時既無父母亦無子嗣,過世配偶的兄弟姊妹,
本來就可以依民法1144要求1/2的應繼分。

但有些人婚後少有跟兄弟姊妹互動,過世只想把財產全數留給配偶,
於是立下遺囑要將身後財產全給配偶,但這只能避開應繼分,
因為立遺囑觸發民法1223特留分,導致遺產的1/6還是要分給兄弟姊妹。


修法,把配偶列入第一順位繼承人就好...其餘就不用更動太多
特留分...我覺得還是得保留

sn245763 2025-10-10 11:22 AM

引用:
作者又見阿鳥
修法,把配偶列入第一順位繼承人就好...其餘就不用更動太多
特留分...我覺得還是得保留



你可能還是沒弄懂問題點,依民法1138配偶是遺產的當然繼承人,
所以沒有列入第一順位繼承問題。

特留分設計目的,就是當繼承人受到不法情事權益受到侵害時,
可以依法對抗任何不法情事來主張自己的權益,就像我前面提的遺囑方式,
你寫遺囑要把財產全部給配偶,但依民法1223條的特留分繼承人,
可以依法抵抗遺囑內容,來拿取應得的特留分。

現在的問題點是民法1223條,不是要整個刪掉,
而是要刪掉第四項兄弟姊妹之特留分,因為這項變相是在處罰不生小孩的家庭,
因為沒有直系血親,所以旁系血親就可以跳出來分遺產,
反而導致在世配偶權益受損。

lora 2025-10-10 11:42 AM

除了配偶以外,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1.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意思是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是他們和配偶均分。
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是父母和配偶均分。
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父母,就是兄弟姊妹和配偶均分。
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就是祖父母和配有均分。

均分的財產:
假如妻的財產超過夫妻所有財產總數的一半,指的是夫的財產
假如妻的財產不足夫妻所有財產總數的一半,妻優先補到一半後,指的是剩餘的財產

應繼分:均分
特留分:應繼分的1/2(配偶、父母)或1/3(兄弟姊妹、祖父母)

繼承財產的計算:
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給的贈與,算入被贈與人所繼承的遺產內。
.

又見阿鳥 2025-10-10 07:35 PM

引用:
作者sn245763
現在的問題點是民法1223條,不是要整個刪掉,
而是要刪掉第四項兄弟姊妹之特留分,因為這項變相是在處罰不生小孩的家庭,
因為沒有直系血親,所以旁系血親就可以跳出來分遺產,
反而導致在世配偶權益受損。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這有什麼問題?

我前面說了,像我這種,無妻無子,正常的話,我父母應該也是先走
那我可能還會剩一點遺產,最少這房子會留著...沒遺囑的話,給誰?
國家收走,還是給我的姊妹?

不懲罰不生小孩的家庭,所以要懲罰我這羅漢咖?

就是因為特留分沒有配偶,所以那些人才可以依順位主張...
那就讓配偶也放在第一順位,那事情不就簡單
配偶先主張一半的剩餘財產請求權
剩下的那一半,第一順位的配偶和子女再來均分...
沒子女,那配偶就先拿一半,再拿一半,結果還是一樣全拿啊

lora 2025-10-10 07:54 PM

兄弟姊妹和被繼承人的配偶多少會有點往來
兄弟姊妹的小孩和被繼承人的配偶,多數情況下是陌生人
兄弟姊妹繼承到的公同共有不動產,礙於情面或約定或年紀大
可能不會要求分割或斤斤計較
但其子女可能想說那部分遲早會到自己手上,就代父/母出爭了
這無形中會造成配偶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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