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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人提案了 廢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7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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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貪圖方便 自私 加上無恥 :o :o :o |
引用:
其實我是這麼覺得 我偶而也會違規 開車等人停紅線 但是我抱持著一個原則 拍到就摸摸鼻子認了 畢竟是違規 沒甚麼好說的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
闖紅燈是微罪嗎,超速是微罪嗎,酒駕是微罪嗎,只要沒肇事都是微罪嗎。
可能有很多用路人多多少少都有這種想法吧。 只有肇事才需要用到警察。交警可以大量裁撤。對財政不知道有沒幫助。 那時的道路……那景象可能太美(?),真是無法想像。 |
引用:
微罪不舉,不是讓你可以一直微罪一直爽的意思 光這犯後態度,應該是不適用。 |
最近也無端被檢舉”達人"檢舉利切換進入車道“沒打方向燈"。
一個檢舉事件拖了近三個月檢舉罰單才寄來.(應該是大量檢舉人) 重點是在於檢舉事件有問題已向裁決所提出申訴。 非拖了近三個月因素而是這位檢舉人就是大量檢舉人.根本就是一直盯著目標檢舉。 且在我內切要進入車道也打了方向燈而被檢舉人在後頭叭一聲回切一下停了方向燈. 根本是蓄意來檢舉行為.... |
https://autos.udn.com/autos/story/121040/4984956
科技執法下去開更多單,違規仔又要開始崩潰了 |
引用:
微罪不舉在交通上面可能很難界定 例如打瞌睡,基本上不犯罪 但是開著貨櫃聯結車,結果就是這樣 聯結車國道「打瞌睡釀1死3傷」退休藥師斷魂!醫:整夜不睡比酒駕更危險 或這路邊臨停,看起來也是微罪 可是通常影響2輪車流,導致他們必須突然匯入快車道 又或者是路邊停車,隨意開門上下車,造成多少死傷? 馬路如虎口,這從小到大都在被教育的 本來就該遵守,不該因為導因為果,不要違規就不會受罰 要違規就要有心理準備被開罰單,很公平的! |
引用:
哇賽!檢舉三個月才寄來這效率。 哇哇賽賽!三個月前的事,過程居然還這麼清楚,這記憶力。 人的隋性有目共睹,更何況是「台灣人」。 看太多給方便當隨便,警察愛抓不抓,搞到違規者隨處可見。 巷子擋道放人下車行,但後車B了就自愛動作快一點。 曾經遇到B了二、三次,還不讓道等了一分鐘,遇到這種機掰人不檢舉嗎? |
引用:
這種跟方向燈有關的違規檢舉, 一般來說應該都是以行車紀錄器影片為主... 也就是說遭開罰單, 肯定還是有所本... 應該這麼說, 當您內切要進入車道時有打方向燈... 也許後車不想讓您切進來 or 有其他因素, 所以按了喇叭, 導致您回切停了方向燈......但開單是否就真的是因為如此!? 還是回切停了方向燈後, 您再次想要內切進入車道, 沒再打方向燈? 實際不是後方第一輛車檢舉, 而是第二輛車檢舉的!? 另外, 說實話... 以前騎車時接過兩張禁行機車罰單(十幾年機車生涯中,也只接過這兩張罰單), 接到罰單後都不見得記得當時的狀況... 歷時三個月的罰單, 您還能記清細節, 相當不簡單... |
我當然贊成有條件式的廢除, 例如無影響到交通安全或消防安全而濫舉的不可由民眾檢舉, 裁量權由交警判斷;
當然相信有人會喊說你違規魔人? 那我若說, 例如違停把罰金提高到3000, 沒打方向燈的罰7200, 超車道惡意以超過110公里以上逼車罰36000 等, 若不贊成的我就扣他頂帽子叫違規魔人, 這樣對不對? 不對嘛. 一個是過程一個是結果, 在討論的是過程. 兩碼子的事 我只是認為不該由為己之私而由民眾檢舉,政府淪為打手, 這樣而以, 不然你問問檢舉過的人, 是不是該人的心態看不爽看不順眼就去檢舉? 99%就是! 不然我若叫檢舉達人說, XX路有違規, 快去處理, 達人會馬上趕到拍照檢舉嗎? 也不會嘛. 當然有些檢舉達人會打著為交通更好的大旗說, 我為了台灣交通更好! 所以我檢舉就有嚇阻作用. 罰到他們不敢規違. 那請思考一個問題, 歐美德日可沒有魔人app檢舉哦! 為何守規距程度比台灣要好得很多? 思考一下, 3...2...1.... 時間到 對了, 就重罰,記點吊照. 即然有效, 我當然認同重罰很好, 但執法者要由公務人員執行自己的執務行之. 所以, 為何台灣要搞個可由民眾檢舉? ps: 別提什麼教育水準, 懶得解釋.我國與日本高教人數比例自行去餵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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