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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閃過休旅車卻逆撞海神 重機悲劇車禍…網笑:重播N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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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39km/h就是減速不能開罰,但用這速度通過無綠燈路口非常危險。 很多無號誌路口死角極大,閃紅燈向的駕駛就算停車再開,他在停止線後再開時還是看不見,必須等車頭伸出路口眼睛才看得見,如果這時閃黃燈向有39km/h的車,這39km/h的車是完全閃不過的。 |
引用:
不... "減速"是要產生一個"速度下降"的動作. 你從頭到尾維持39km/hr一樣沒減速. 更別提你一直忽略的""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出了車禍就代表沒有注意安全, 就是違規. 反之, 有減速注意左右來車安全通過, 就算你是40km/hr也不會被開罰. 你提的"車頭伸出路口"不就是跟這篇一開頭的休旅車一樣意義? 死角極大, 可以探頭、移動身體確認. 況且, 路口因為有主支線的分別, 大多不會是雙向閃黃燈. 就算有此情況, 依照右方車先行原則, 還是有路權分別. 命是自己的, 自己不看路、不守交通規則, 怪誰? 既然提到交通規則, 在用路人都能遵守交通規則的情況, 何需將閃黃燈一律改為閃紅燈? 反之, 就算全部改成閃紅燈也是沒用不是? 怎麼會有天兵覺得台灣改個閃紅燈就能降低事故率... |
閃紅燈當然可以減少事故率, 對於不熟該路況的彧第1次到該路的人是很有用的
就再怎麼防都不能防到三寶 , 但可以用來處理肇事後的責任規屬 右方先行的情況是2方路權相同才成立, 不成立於主支線上 |
我這裡6點前全路口閃燈(紅黃分別), 根本就是"無路用的~"
問題是怎麼判, 人們只看這點, 而不是看規則, 因為規則時常"讓人搞不懂有這個規則怎麼判決確是這樣!!!" |
那台休旅的速度並不快也煞停了
那台摩托車則直接快速衝去撞車... 說是閃那台休旅也太牽強吧 像這種橫衝直撞的 只能說海神車主超衰 希望別遇到連保險都沒有的屁孩 |
引用:
一般來說市區無速限標示道路的限速是40km/h,所以39km/h就是減速,40km/h絕對不是減速。 在死角超大路口,如果不想車頭伸出去眼睛才能看到路的話,就只能下車走到車頭前去看路了,這在實務上不可行,所以要就紅綠燈,要就全面停車再開,讓所有車輛都慢慢探頭出路口,不可以有車輛以3Xkm/h的時速通過,因為一但有車探頭出來,是絕對閃不過的。 全部閃紅燈的話,至少我開車就可以停車再開了,而不是閃黃燈放油門賭命運。 |
引用:
如果是從幹道彎進小巷, 速度從50km降到40km不就是減速? 這個路口還要降到30km呢 https://goo.gl/maps/r49UvCYy9odiUsk68 "減速"是動詞不是名詞. 你維持39km通過跟我說有減速? 跟我說這樣就叫"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如果真是你說的"死角超大, 大到只能下車看"的情況, 就算你停車也看不到, 一樣一探頭出去就被撞. 就算你時速只有5km也會被撞. 這種情況需要的叫作"反光鏡"減少死角, 讓駕駛可以確認路況, 不是白癡的停車以後以為自己有無敵星星開出去就不會被撞. 所有車都停? 單邊四線道的主幹停下來等你閃紅燈的小巷車輛出來? 不要鬧了嘛... 不用四線道, 幹道車輛停下來等支線車輛通過? 你懂不懂什麼是幹道/支線?? 要是你真的這麼俗辣, 連綠燈都可以不在第一秒起步了, 閃黃燈一樣是可以停下來看清楚左右來車才開. 減速能不能減到0.5km/hr? 能不能減到0.05km/hr? 沒人要你眼睛閉閉直直開出去啊. 你真的有駕照? 或者這就是你的三寶駕駛習慣?? 怎麼會有天兵覺得台灣改個閃紅燈就能降低事故率... |
引用:
如果是交通繁忙的大幹道,當然就是紅綠燈。(為****通順暢,幹道綠燈應該同步亮起,而不是亂七八糟亮) 無號誌與閃紅燈,只能用在一分鐘沒幾部車的路口,在這種路口等沒車的的紅燈沒意義,不如停一秒就開走。 在死角極大路口,全面停車再開還是有低速擦撞的可能,但至少不會危及生命。 台灣之所以有死角極大路口,在於沒有嚴格要求建築物退縮。(其實是建築物違法) 人行道不只是給人行走用的,其實也是給駕駛減少視線死角用的。 |
引用:
在交通繁忙的幹道上, 哪來給你那麼多紅綠燈, 一遇到支線就紅綠燈還要不要開車... 直接給你看, 台北市南京東路小巨蛋週邊算幹道了吧, 紅綠燈?? https://goo.gl/maps/GciJog26dcQGYJPB8 真要講安全, 全部限速20km/hr不是更安全? 你還沒搞懂最基本的問題, 重點不是在於法規, 是在於用路人是否遵守法規. 今天這個例子如果休旅車有確實確認左右來車, 各車輛也遵守速限保持警覺, 還會有這車禍嗎? 全面改成閃紅燈? 既然你都可以用雞腿換到駕照了, 你行, 你說得對... |
發文字號: 交通部71.09.03.交路字第20508號函
公(發)布日: 071.09.03 要 旨: 有關車輛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行駛速率一案 本 文: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不減速慢行者。」之不減速慢行,究應減速至時速多少公里,法律固無明文規定,但依 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車輛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道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其中規定......應暫停讓......車先行,即有應減速慢行作隨時煞停車準備之意義。 故本案有關汽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或未劃分幹、支線道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之左方車, 自應減速慢行至可作隨時煞停車準備之速度。 (交通部 71.09.03. 交路字第二0五0八號函) 那個時數39 49 的 可以煞車踩下去就定竿不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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