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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摩托車上國道也三讀通過了.......然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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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服法 通過又怎麼樣。總統要公布才算數。
搞不好幾年後 才施行 :laugh: :laugh: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仍應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經總統公布後始能生效。 三讀通過之法律,條文內容經核校無誤後,依憲法規定,送總統及行政院,若行政院未提覆議,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不過,法律經總統公布後並不是立即生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另同法第14條規定,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法律一旦發生效力,全體國人就必須遵守。 |
奇怪老闆不遵守 應該怪老闆
怎麼會說法律沒用 |
引用:
今天的重點並非主管喜好用什麼人,而是主管想要把什麼人直接排除在外,這是有很大的不同。 例如:我有一個認識的老闆要請秘書... 他跟我們講說要請一個男秘書說是因為男生工作能力比較強且出差行李或什麼他也比較安心讓男生拿... 所以基本上就要 HR 注意限男性... ... 找了一陣子後... 他就經過朋友的介紹他最後請了一個工作能力非常強的女生... 什麼事情都辦的妥妥貼貼讓他很滿意。 所以,取消性別歧視的重點就在於... 「見面」了常常就可能會推翻之前的固有想法。 但是硬性寫在請人要求上面就會讓很多人連見面到都沒有機會... 當然,很有可能今天沒有寫所以很多女生申請,最後還是找了一個男性... 但要是原因是因為其他女生都無法達到他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出差行李」,那我絕對不認為有什麼不妥。 甚至... 要是相同都有男女都達到而最後選男生,那我也不覺得有什麼不妥。 可是事先限制而造成有能力但是非要求的性別的人還要透過特殊管道才能上... 先不管這是否是性別歧視... 但這就是一個與「公司至上」相反地選擇。 引用:
那就更不用擔心年齡和性別限制呀... 沒寫 HR 業績更高... |
引用:
這可以隨HR需求機動做調整 .... 當HR業績達標了,足以交差了事,就看他心情如何了,不爽的話,再多叫幾個來虐也不足為奇!! 不想做事的話,就放生這些求職者!! 所以,這幾年下來我對HR沒有任何好感!! 如果無法接觸主管來面試,我幾乎全拒絕面試!! |
引用:
舉個例 應徵秘書,你會選個男的來當嗎? 不用浪費彼此時間是真的 |
剛上網google查一下,馬英九那時已有公佈。
公布日期:101年05月30日 號次:第7034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華總一義字第10100123851號 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A2%9D%E6%96%87-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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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根據法律 你要被罰錢還是要乖乖的依照法律去走 你心中要男要女都無所謂 法律規定他(她)們有應徵的自由 那就該給她(他)們 至於老闆喜歡用誰 老闆高興就好 法律規定低於40k要標示出來 一來讓應徵者知道這間公司的行情 二來也可以讓同業知道這間公司開多少 對求職者來說這絕對是好事 但對老闆來說絕對是壞事 到底要開多少呢? 開多少關係著許多老闆的面子 :cool: |
引用:
我想到清潔工負責洗廁所的,大部分不會請男生 理由是女生可以跑到男廁打掃 男生卻不能進女廁 請一個女生就可以清洗男廁和女廁 這就是工作性質的限制 跟能力無關 |
引用:
老闆要面子哦?! 都在講7萬元養出的技術員比對手4萬元的還差!!!(都在比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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