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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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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篇一起回,擷取判決部份內容: 由此足徵被告於持螺絲起子刺向甲男之際,其主觀 上確實具有殺害甲男之意圖,是被告主觀上具有殺人之故 意,已堪認定。 這才是高院判決文中,法官對於被告殺人罪主觀構成要件部份的認定,講白話點,就是法官確實認定本案被告有殺人的故意及意圖。 至於後段引起爭議的部份,其實主要是在陳述殺人故意即使是在強盜犯行中另行起意,只要具有時空的密接性,仍可成立強盜殺人的結合犯。這主要是在說明為何本案可以成立強盜殺人罪,並非說法官認為沒有殺人的故意,這點記者大概又掐頭去尾取中間,誤導了多數民眾。 |
引用:
我最初回復的時候是說「殺人一定要償命」(那位網友是說意外撞死人也算)這事不妥,你說的是「惡性重大的應該死」,好像沒有很大的相關性呢。 |
引用:
感謝專業解惑 :ase |
這種說詞合理懷疑是律師叫他說的
博取社會同情 最後避開死刑 |
1個附加檔案
其實牠應該這麼跟法官說 :th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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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附加檔案
引用:
一定是黑羅剎教牠這麼說的 :mad: |
這個案子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963600 下午回公司有空第一件事就是去翻判決書,果然又看到這條 :tu: 引用:
引用:
嗯,不要帶刀具跟槍枝,帶鈍器可保不死,要記住 法官不想判死刑,後面又在扯什麼犯嫌素行良好,並非好逸惡勞之輩 她女兒又因先天性....總之就是需要錢啦 所以被害人活該倒霉就是了... 各位當順民的要記住,你死了絕對不會有人會替你討公道 要當順民還是暴民請自選 :think: |
引用:
建議您不要看, 會吐血. 有沒有發現一件事, 法官找盡各種理由去替加害人開脫, 強盜殺人外加強姦, 就是要找理由不判死? 然後又引個兩公約? 一個終身監禁跟無上限合併執行都沒有的地方, 法官竟然敢自己廢死? 所以很多人根本找錯對象, 廢死團體重點在司法改革與配套廢死(大部分), 我們的法官跟法務部直接瀆職, 自己廢死. 這種司法體系, 能還誰公道? |
引用:
仔細看就會發現 高院是從反面點題 意思是:就算有兩公約 也是可以判死刑的 "但是"..... 拿把榔頭當頭敲 敲到榔頭都斷了 夠殘虐 但還不是"極度"殘虐 ....內心世界應該也頗獵奇的... :jolin: |
引用:
因為前面有專業人士出來解說,認為這鍋是記者扣的 所以我回來就去司法院查判決書... 前面的驗屍報告看了真的會發抖... 那個頭簡直已經是爛了... :th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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