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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決議法官只主動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檢察官靜坐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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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疑? 這不是某間天天都騙你的賣場慣用的招數? 不過我記得雇主是要負連帶責任的 這跟教唆又不太一樣的情況 不過這又讓我想到士林督更案 假設最後判定拆屋是違法 那到底誰會受罰? 拆屋工人? 建商? 北市府? 還是大家都無罪.......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
引用:
最高法院又名"更審院" 一位劉姓檢察官說其實是一些老油條心態問題,收到二審上來的案件,隨便找個瑕疵發回更審,跟認真審理那個比較好寫?當然是前者輕鬆得多 尤其是遇到死刑或無期徒刑重罪,不想做壞人發回更審是最好的選擇 |
引用:
刑法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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