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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倒覺得
這個媳婦 在兒子死後,又沒有留下一兒半子的情況下 跟兩位老人家的聯繫關係早就已經灰飛煙滅了 夫歿前就不太連絡了 你還會期待她日後會幫老公照顧公婆嗎?? 我要是那兩位老人家 我也會想 幹嘛把房子送給一個即將變成陌生人的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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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嚴肅的來了..... 妳說的都「有可能」是事實 但以我對他們熟悉的程度 我可以回答妳妳上面寫的有些沒發生,有些是天曉得 他老婆絕對不會沒房子住......... 當初她嫁給你好友的目地當然是希望有個穩定的生活........ 天曉得 如果她家也沒有容她的地方可以住......... 有哇,有得住阿,就在好友家附近,她不用上班,每天在娘家的時間還比我好友家多咧 或者是她家人比較傳統, 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 沒有 最後我想說的是你好友的爸媽顯然沒把她當成媳婦看待......... 天曉得 不過我的觀察是「有把她當成媳婦看待」 身為一個女人真的很可憐, 要對公公婆婆好, 但是得到的回饋呢?..... 請問喔 「要對公公婆婆好」以妳的標準是怎麼個好法? 本案來說 公婆與兒媳不住一起 兒媳也沒生孩子 兒媳也不用拿錢回家 兒媳每年大概回公婆家大概最多5次吧 這樣以妳的標準 這媳婦有達到「對公公婆婆好」嗎? 還是說平常有噓寒問暖就達到標準了? 我的回答是朋友妻對公公婆婆沒有好與不好 大家見面客客套套總是有 |
引用:
引用:
翻了法條是這樣記載: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有沒有熟民法的網兄願意解釋一下"繼分"的意思? |
ㄟ.....那個..........
吃個飯去嘿 等等再回 |
引用:
應該是在認定房子是夫妻共有的情形下吧. 所以先分一半是不用繼承的部份. 不管怎樣, 配偶可以拿到 1/3 或 1/2+(1/2)x(1/3) 吧. 完全不分給配偶是不可能的. |
這件事剛好給大家一個警惕
以後自己的兒子、女兒結婚 想買房子給他們成立新家用 記得跟自己的子女及他們的配偶簽訂契約 假設自己的子女不幸身故 自己可得到房子的所有繼承權 如果不想要房子 可以指定繼承人 這樣可以不給子女的配偶 直接給自己的孫子、孫女 |
嗯...
引用:
那就直接賣掉分三份. 老爸老媽3/2, 剩3/1給媳婦. 媳婦拿這筆錢去再創生活應該不會難到不可能巴? 這樣算ok巴? |
引用:
上法院的結果應該就類似這樣吧. 不過判下來可能是媳婦 1/3, 也可能是 2/3, 就看怎麼認定那房子媳婦原本有沒有份了. |
以前我就在這邊說過了,錢要留在身邊,不要說今天兒子不在了,即使在,很多人結婚後就不回來看父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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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說若雙方住一起..媳婦侍奉雙親..時間久了房子自然是媳婦的 但現在媳婦既不用奉養兩老.又不花錢名下可爭得一棟房子. 我要是那兩老.也一定不甘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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