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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ed406 2011-11-03 09:03 AM

引用:
作者內褲黃黃的
如果以小妹妹走失當時為10歲,再以女性平均壽命80歲來算,你可以要求使用小妹妹21年 :shy:

報酬公式:耐用年限-折舊*0.3

好吧,59~80歲這21年歸你了 :agree: ;) :p :laugh: :D

淺草一郎 2011-11-03 09:42 AM

引用:
作者speed406
好吧,59~80歲這21年歸你了 :agree: ;) :p :laugh: :D
萬一不幸因故於58歲亡故,膝下僅留下一子,且兒子並未拋棄繼承... :D

A級黑豬肉 2011-11-03 10:48 AM

引用:
作者cmwang
這不正應了鵝說的為了防堵層出不窮的例外就只好訴諸多如牛毛的法律條文嗎:stupefy: ....被害人(或家屬)為了彌補自己的損失,在未必明瞭真相或昧於事實的狀況下"善用"法律,路人為了避免"被善用"法律只好選擇袖手旁觀,難道因此就可以說立法處罰不做為者是合理的嗎(法律禁止見死不救,那請問法律提供了啥保護給拔刀相助者啊:stupefy: ),再說徒法不足以自行,鵝實在很懷疑此類法律到底有多少可行性就是了:stupefy: ....

PS:鵝順便發發牢騷,沒有針對任何人的意思,法律只是最低程度的道德,凡事只以合法為唯一標準的話很快就會發現有很多事會變的窒礙難行,但道德只宜律己,不宜律人,把較高層次的道德(i.e.拔刀相助)形諸於法律要求所有人都能做到,恐怕也只會落個徒法不足以自行而已:stupefy: :stupefy: ....


其實我了解你講的。
不過我只能說當像你這種人是少數時,只能用法律規範來達到而已。然而這種問題是全世界都有的問題,但是那篇文章當做是台灣社會的問題讓我覺得甚是不妥而站出來講話。並不是說我不支持你講的關於社會應該要自律而達到有道德而不是法律規束來達到,希望你不要會錯意 :a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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