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1 VS 41,尼泊爾士兵單挑四十色魔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18944)

2012 2011-02-02 10:11 PM

引用:
作者hugobossxzy
正當防衛的界線是
防衛手段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必要"
台灣這案子是侵害者只有一人
而且侵害之狀態在被奪槍後已非屬急迫
所以暴頭是"不必要"的
因此判決為防衛過當
真可謂 誠屬遺憾啊

國外這例子 除非他已經把40人殺到剩一個
而且那一個已經手無寸鐵
否則 侵害狀態都還是持續的
應該還是有排除違法的空間

用手對付手
用刀制服刀
用槍抗衡槍
在你殺他的時間點
你手上的武器不能比對方好

而且 一對一跟一對多
都是不一樣的

最後 我覺得尼泊爾那士兵很屌
充分展現了軍人的男子氣概
而且是為了不相干的陌生人
更增添了許多正義感

大家不要那麼酸嘛


這位朋友就說的很對,看得出來是懂法的.

A級黑豬肉 2011-02-02 10:21 PM

引用:
作者hugobossxzy
國外這例子 除非他已經把40人殺到剩一個


問題是 40 個人不是要性侵這個士兵呀...

hugobossxzy 2011-02-02 10:26 PM

刑法第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幫助別人解除不法侵害也是OK的


法律是鼓勵互助的


互相傷害的是人 而不是法律

Gary1978 2011-02-02 10:27 PM

引用:
作者pets
在台灣, 這種可能會因為過失殺人或防衛過當而入獄說 :(


1比40應該不算是防衛過當吧...

A級黑豬肉 2011-02-02 10:29 PM

引用:
作者hugobossxzy
刑法第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幫助別人解除不法侵害也是OK的
法律是鼓勵互助的
互相傷害的是人 而不是法律


了解∼多謝解說

MrHermes 2011-02-02 10:29 PM

引用:
作者2012
這位朋友就說的很對,看得出來是懂法的.


所以才說是讀死書.

當一個人拿槍抵著我的頭, 我第一時間就是掛了那個人, 還管它槍是真是假?
而法官想的就是那把槍是假的, 對我的生命沒有威脅, 所以我殺人是防衛過當.

你們這些"懂法" 的人的思考模式就是一副局外人的樣子,
講出來的東西跟屁沒兩樣.

要我舉例嗎? 我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n 年前遇到一個醉漢找麻煩,
就是怕先動手揍他會犯法, 結果被他劃了一道傷口,
我後悔到現在, 當初應該第一時間就讓他躺平的.

Earstorm-2 2011-02-02 10:38 PM

在保護自己的當下, 我不會去思考防衛過當與否, 那是警察或公務人員的責任.

天曉得會不會等人來時一個不留神反而被對方趁虛而入, 犯人會對我手下留情嗎?

答案應該是不會的, 如果那麼有良知, 一開始就不會犯案.

法律是平時遵守, 但不要為了馬後砲而特別注意的無力條文, 司法有效就不用OOXX..

自己填.

hugobossxzy 2011-02-02 10:44 PM

引用:
作者MrHermes

你們這些"懂法" 的人的思考模式就是一副局外人的樣子,
講出來的東西跟屁沒兩樣.



該怎麼說呢
法律本來就不是為了特定當事人而設的

它存在的首要目的
是為了提供"所有人"一個共同的規則
不管你懂不懂法 不管你書讀得怎樣
你必然都受到這樣的約束
與其去酸這種規則 或去罵那些法官律師乃至於檢察官與警察
不如去了解 他們是在搞什麼鬼
以免哪天就被人搞鬼

而且法律存在的目的
是為了減少損失的發生
不可能無限制地鼓勵民眾以暴制暴
處於弱勢的人(1打40) 他的手段自然會比較不受限

但兩個人搶槍互開這種事
是不能被鼓勵的
否則台灣大概一天到晚喋血街頭吧

2012 2011-02-02 10:45 PM

引用:
作者hugobossxzy
該怎麼說呢
法律本來就不是為了特定當事人而設的

它存在的首要目的
是為了提供"所有人"一個共同的規則
不管你懂不懂法 不管你書讀得怎樣
你必然都受到這樣的約束
與其去酸這種規則 或去罵那些法官律師乃至於檢察官與警察
不如去了解 他們是在搞什麼鬼
以免哪天就被人搞鬼

而且法律存在的目的
是為了減少損失的發生
不可能無限制地鼓勵民眾以暴制暴
處於弱勢的人(1打40) 他的手段自然會比較不受限

但兩個人搶槍互開這種事
是不能被鼓勵的
否則台灣大概一天到晚喋血街頭吧


給你按個讚 :D

pingua 2011-02-02 10:47 PM

這讓我想到司法改革基金會講的:幹脆用一台電腦輸入條文做判決就好,還要法官幹麻?不食人間煙火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8:16 P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