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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VS 41,尼泊爾士兵單挑四十色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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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位朋友就說的很對,看得出來是懂法的. |
引用:
問題是 40 個人不是要性侵這個士兵呀... |
刑法第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幫助別人解除不法侵害也是OK的 法律是鼓勵互助的 互相傷害的是人 而不是法律 |
引用:
1比40應該不算是防衛過當吧... |
引用:
了解∼多謝解說 |
引用:
所以才說是讀死書. 當一個人拿槍抵著我的頭, 我第一時間就是掛了那個人, 還管它槍是真是假? 而法官想的就是那把槍是假的, 對我的生命沒有威脅, 所以我殺人是防衛過當. 你們這些"懂法" 的人的思考模式就是一副局外人的樣子, 講出來的東西跟屁沒兩樣. 要我舉例嗎? 我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n 年前遇到一個醉漢找麻煩, 就是怕先動手揍他會犯法, 結果被他劃了一道傷口, 我後悔到現在, 當初應該第一時間就讓他躺平的. |
在保護自己的當下, 我不會去思考防衛過當與否, 那是警察或公務人員的責任.
天曉得會不會等人來時一個不留神反而被對方趁虛而入, 犯人會對我手下留情嗎? 答案應該是不會的, 如果那麼有良知, 一開始就不會犯案. 法律是平時遵守, 但不要為了馬後砲而特別注意的無力條文, 司法有效就不用OOXX.. 自己填. |
引用:
該怎麼說呢 法律本來就不是為了特定當事人而設的 它存在的首要目的 是為了提供"所有人"一個共同的規則 不管你懂不懂法 不管你書讀得怎樣 你必然都受到這樣的約束 與其去酸這種規則 或去罵那些法官律師乃至於檢察官與警察 不如去了解 他們是在搞什麼鬼 以免哪天就被人搞鬼 而且法律存在的目的 是為了減少損失的發生 不可能無限制地鼓勵民眾以暴制暴 處於弱勢的人(1打40) 他的手段自然會比較不受限 但兩個人搶槍互開這種事 是不能被鼓勵的 否則台灣大概一天到晚喋血街頭吧 |
引用:
給你按個讚 :D |
這讓我想到司法改革基金會講的:幹脆用一台電腦輸入條文做判決就好,還要法官幹麻?不食人間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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