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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偷住拐不搶 靠自己的實力拿來的成績 就因為沒有多繳稅給台灣政府 就被你否定一切 你的建設性在哪 你又繳了多少稅 你為台灣發光了嗎..? |
,個人海外所得納入課稅範圍,自98年1月1日起納入,但行政院可視經濟發展情況, 延至99年1月1日施行。國稅局將在這三、四年建立海外所得有效的稽徵技術。
http://www.wsifc.com/wsej/18/WSI_018_02.pdf 好了大家可以不需在口水了 |
引用:
+1 很多人就是沒搞清楚這一點,王建民在美國賺的收入是要在美國繳稅,除非法律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的收入也要繳稅,否則王建民在美國的收入沒有在台灣繳稅,於法於理於情都是說得過去的。 所以要以繳稅的角度來批之前,先搞清楚法律規定才對。 |
引用:
所以你前面講的,都是嘴砲啦 :o |
引用:
你要講這樣的話之前,先 Google 一下稅法規定好嗎! "有所得當然得繳稅"這一句話不見得是正確的。 請參考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 2 條及第 8 條規定:"我國對個人綜所稅之課稅是採屬地主義,亦即僅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對境外所得,或稱海外所得不予課稅。" 所得稅法 第 2 條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 ,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所得稅法 第 8 條 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左列各項所得: 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 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 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四、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所取得之利息。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七、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八、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 報酬。 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一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從上面的法條中可以知道,就個人綜合所得稅來說,是要在中華民國境內的所得才需依法繳稅。 至於你說的公司,在海外也是需要繳稅的,在國內計算繳稅時依法是可以將海外繳的稅扣抵的。 麻煩你要發表時,先確定你的法律觀念是正確的。 至於境外所得扣稅預計是從民國 98 年開始實施,所以目前王建民在洋基的薪水收入依法是不用在國內繳所得稅的。 |
引用:
當然不是,至少目前不是,境外所得稅依法是不用繳所得稅的。 境外所得要繳稅還沒有實施,預計是民國 98 年後。 而且這些境外所得如果在來源已經繳過稅了,經過計算抵扣之後也有可能在國內也是不用在繳稅的。就像目前公司的海外公司部分是一樣的。 發言前先確定法律條文規定在發言會比較好,不然會讓 08T 越來越黑的。 |
引用:
+1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你有看懂你貼的東西嗎?王建民工作的勞務提供者跟台灣一點關係都沒有,請問台灣根據那一條稅法要王建民繳稅? |
那個''無辜''網友
大概還沒繳過所得稅 所以搞不清楚,被大家狂電,真是無辜啊 :D :D :D 還趕快去找跟王建民狀況完全不相同的東西想矇過去 辛苦啦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1 仔細看完該文件之後,就算 98 年開始課征境外所得稅,王建民也不需要將在洋基的個人所得在台灣繳稅,因為所得發生在美國境內要繳稅也是在美國繳的。 其實"無辜"一點都不無辜,因為沒搞清楚狀況就發搞不清楚狀況的言,一點都不無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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