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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巴哈被開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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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理論上,這件事在學校應該早就傳開了.....田姓好青年自我宣傳,再加上同儕間的宣染.... |
我只想說網友實在太有才了!
得罪了網友哪裡走? |
引用:
改名是合法的 吃免費餐是業者自己的遊戲規則 他們又沒作奸犯科 怎麼能跟這種違法的事相提並論? 法律只是一項工具 越了解工具如何使用的人就越能得利 |
引用:
讓被害人還得天天面對加害人,這樣對被害人的傷害更大 家暴法都可以要求言語侮辱的加害人員離開受害者的生活圈 然而這件事還要考慮加害者的受教權,讓被害者在學校還會碰到家害者,對其他同學來講,原來幹這事還可以在學校混下去。 兩害取其輕啦!學校這作法不對,當然要鬧到大。 有些事法律就算禁止,也非做不可 |
引用:
看了上面巴哈的聲明公告,南投縣府怪怪的 第一次來函說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問題是這兩條是保護性剝削跟性侵害的「被害人」 :rolleyes: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50023&flno=1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80079&flno=13 第三次來函說違反法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這個就沒問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50001&flno=6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10011&flno=83 但第四次來函卻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3項、第94條第1項,裁罰六萬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50001&flno=4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50001&flno=94 46條是為了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這跟內容分級比較有關吧..... 用103條裁罰還比較合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50001&flno=103 94條罰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103條罰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是為了罰比較重嗎? |
如果都是秉公處理, 而且都很迅速確實, 也不用等到網路流傳要去特別... 嘿嘿.
所以我前面引述的那位"先知"就是明白的提出上位者堅持要下面的人遵守的, 往往就是上位者自己在違反的東西. 一種反指標的意思. |
引用:
這件事發生後,加害者至少要永久遠離受害者十公里以上吧! 而且要先去少年監獄關幾年。 |
如果只罰6萬~可以把對方祖宗18代全給掀了...划算喔~
我贊助...................... 法律治不了你~我也要你永遠在背後被人家指指點點~ 做了壞事~還想靠惡法保障隱私....以及不該被保障的權利 那...受害者人權在哪?? |
有開放贊助帳號嗎,巴哈的版主骨頭挺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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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也想來贊助 ,昨天去註冊巴哈帳號.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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