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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記得好像本來有人想搞成 報備制, 後來就不了了之了 ---- 又後來也有人改用路過制 |
一堆腦補的
舊新法相比 只有加上明確定義聚眾是3人以上 和罰金加重 其餘一字未改 這樣也能連獨裁什麼的蠢話都出來了 要獨裁得先學兩蔣弄個動員戡亂什麼的名目凍結憲法來個無限連任才有戲唱 |
法律條文裡頭一堆"意圖"的,如果通通找出來檢討,三十年都檢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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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98 條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0 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96 條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269 條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隨手搜出來的,這麼怕"意圖"不妨全都找出來詳細檢討。 |
因為"意圖"根本不是重點啊 :cool:
重點是就連原來的法條長怎樣都不知道,就打算把所有的問題都丟到這次的修正上面 然後再來怪這次修正的人,這才是重點 :rolleyes: |
引用:
我真的是容易腦補的鄉民...(掩面) |
引用:
我看了前二頁時也是想到這個例子, 某A在發酒瘋.. 附近居民受不了,有3人跑出來請某A安靜. 結果某A認為那三人令他心生恐懼.. 現在看起來警察 是對某A沒有辦法.. 但是對那三人就有法條可以明確的罰責了... |
引用:
您可以再翻翻前面幾頁,有幾位覺得這兩個字很重要很刺眼很不應該呢。 |
引用:
如果"意圖"真的對那些人很重要很刺眼很不應該,那這個存在法條上幾十年的字眼不會到今天才在做文章的 :cool: |
引用:
這就是執政前後的差異。 反正以前民進黨打臉現在民進黨的例子那麼多, 民進黨還會在乎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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