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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生抽菸、無照騎機車遭記過 大法官:可跟學校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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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額外話,這樣會讓我覺得,學生在校門/校牆外出包/出事了,其實教官/訓導教職員也應該要擺出不關我事的態度才是!而不是出校門/校牆外幫學生擦屁股(善後的意思)。 |
引用:
本來就應該這樣 學校教職員也需要下班的吧 |
引用:
當然是指校內. 學校的功能, 當然是管理校內. 社區內停車場汽車A到, 警察都不會以 交通事故 處理了, 怎麼可能會讓學校管到 校外 抽菸 跟 無照駕駛的事? 要以檢舉達人的角度來看, 不如 以 學校 管理 校園 來看. 不過在台灣, 我相信您的角度 佔大多數. :) |
既然是這樣那就讓警察進校園辦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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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過來
當同學中有這類會影響其他同學學習的頑劣同學 其他人應該也可以提告這類同學影響他人受教才合理不是嗎 既然什麼都訴諸法律 |
引用:
所以在學校裡一切就依法好了,打打鬧鬧就上法院告傷害,互相叫囂就告公然侮辱,男女肢體有碰觸到就告性騷擾,沒告知而用橡皮擦就算竊盜。 老師上台就放錄音帶,學生想不想學就靠自已好了。 |
以後被當就去告教授
告到每個都受不了 看他還敢當人嗎 |
引用:
北高行103年度訴字第1866號 補一下... 整個討論串都是在講行政訴訟法 目的是在確認人民與機關的權利義務關係 當人民因違法而產生行政處分 致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 就是以行政訴訟來確認。 他不像刑法跟民法都是屬於人跟人之間恩怨的私法 行政訴訟的主體通常都是實行行政處分的機關 所以也不用擔心老師、教授、教官還是校長被告到死 且就像這個1866號行政裁定一樣 不是你告就一定穩贏 此例因為死當提起訴訟 不僅直接被駁回 當事人還要繳4000元的訴訟費 提起訴訟也是有成本的。 |
引用:
言下之意,只要法律規定滿18歲的學生合法可以作的事,即使違反校規,學校也不能懲罰滿18歲的學生? |
引用:
外國名字如果用原始國家文字的原名來標註,比較容易讓人準確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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