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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驚悚畫面曝光】無照惡駕駛北市街頭競速 失控飛撞害3死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5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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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飆車這件事來說,誰都知道、這本來就很容易出事害死人 而且,撇除執法或救災等相關工作,一般人進行飆車的動作、通常是一件完全非必要性、也不應該出現的行為 那麼,既然明知道做這件事會很容易害死人、還這樣做?? 以邏輯上來解釋,說是故意殺人、看起來意義是相同的 若要說成是過失致死、反而感覺突兀....... |
先要認定是“競駛”
才有公共危險的問題 這部分有行車紀錄器畫面 舉證上應該沒有問題 競駛撞死一個人 大約就是判7年 自首或有賠償給家屬 減半 撞死兩個人經酌減 大概也不會少於9年 3個人以上... 預期不會少於10年 能不能接受是另外一回事 變數是當事人的年紀及家庭背景 會不會讓法院有另外的考量 |
引用:
所以我覺的還是要多立個"重大違規致死罪" 來把刑法給更加完善 不然像紅燈右轉or左轉、超速(但不是嚴重超速)、未按規定打方向燈、未注意後方車變換車道 這幾項違規都會造成死亡事故,也確實造成傷亡過,而且駕駛往往也都是故意違規 那豈不是也要依殺人罪送辦嗎? 同樣交通違規,一下子是過失致死,一下子是殺人罪 這會讓審判很容易出現因檢察官或法官的主觀造成生死之差 台灣的司法人員素質又不是說很高 該死的沒死,不該死的卻死一定會發生 與其讓司法人員亂搞 還不如修法明定重大違規的事項出來 |
這種混黑道的 當然兩手一攤 沒錢
被撞死三個可能就強制險兩百萬..... 看起來打算兩手一攤 被抓去關個幾年 出來繼續? |
突然覺得新聞把犯人臉打碼是一件好事
那個嘴臉看了真的好噁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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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 ![]() 結果他自己賺一百萬 :laugh: |
https://news.ebc.net.tw/news.php?nid=134371
不過,台北地院認為,謝亞軒、黃佑呈與被害人互不認識,無法舉證有無故意殺人的動機跟理由,而且高速行駛,自己也可能出車禍重傷或死亡,不能只因為撞死人,就認定有不確定故意殺人,僅能認定涉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 致人於死罪」的罪嫌重大。 ---------------- 那鄭捷不認識被害人,大庭廣眾下殺人自己也可能被逮捕槍斃,為什麼又會被判死呢? |
引用:
因為鄭捷是真的想殺人 競速則不是想殺人,拓海在秋名山跑結果撞死人,你會告拓海殺人嗎? 就好比闖紅燈來說,闖紅燈是為了貪快,不是想殺人 所以只能算是危險駕駛行為 所以還是請支持立法修訂"重大違規致死罪"吧 這事真的不能怪檢察官跟法官 殺人罪要成立真的要有非常明確的殺人意圖才行,不是有危險的行為就能控告殺人 趕法修訂"重大違規致死罪",讓就算沒有殺人意圖,但有重大危險行為的人也能判重刑 才能減少這類事情再度發生 |
引用:
先別說是否需要只因為那些屁孩的行為、就要去修改台灣的法律 但是,別忘了這裡是鬼島,修法 :confused: 誰去修阿 :confused: 你得先確定、台灣現在還有會做事的人 :laugh: 因為,如果有的話、現在、早就輪不到大家來擔心這種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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