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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2018-01-13 11:35 AM

引用:
作者跳海人
光酒駕公共危險罪和加重處罰後,身邊一堆人喝酒都不會去開車了,如果預估要去喝酒的場所,也不少人開搭計程車去,所以重罰沒用嗎?

但對於罰不怕的人來說,就是因為罰的不夠重,所以才會沒用,為什麼會罰不夠重,還不是法匠們爛用權力,自以為酒駕已經自省了,予以輕判才會導致這些人罰不怕

依近10年的酒駕事故統計,102年列入公共危險罪,當年酒駕事故,比前一年,少了4千多件,然後開始逐年減少2千件左右
在此之前,則是高高低低起伏
這樣的數據顯示,加重酒駕刑罰是有效的


抱歉,前面寫得太簡略了,可能造成誤解。

刑罰加重造成的嚇阻力是有上限的,一旦超出上限,刑罰即使再加重,嚇阻效果也不會增加。
以過去擄人勒贖為例,當時刑罰是唯一死刑,但是即使如此,還是發生了不少震驚社會的重大擄人勒贖案件,顯見即使採唯一死刑,也不可能嚇阻犯罪的發生,反而因為唯一死刑,造成被擄的被害人通常慘遭撕票。而後來廢止唯一死刑後,擄人勒贖案件也沒有因此暴增,反而降低,被害人能生還的機率更是大大提高,所以單純的不斷加重刑罰並非阻止犯罪發生的手段,同時有可能反而會使被害人更不利。

而以酒駕來講,很明顯的,當酒駕刑罰過重的時候,不能阻止酒駕的發生,但可能造成肇事逃逸的情形增加,或是乾脆輾死被害人以逃避刑責的狀況發生。所以單純一味的加重刑罰,是不明智,這也是為什麼一些法律學者們不願意一直加重刑罰的關係,因為可能產生的結果,有時候是更不利於社會大眾的。

另外你最後一段有點問題,酒駕入刑法是很久以前的事了,102年只是加重並把呼氣酒精濃度值明訂於法條中而已,並非自102年才以刑法規範酒駕。

supstring 2018-01-14 12:00 PM

引用:
作者傳說
那請問如何認定有問題?

工作上最討厭的事之一
不就是不懂專業的管理層來評斷你我的績效?
如果鑑定判決有沒有問題的人卻不具備基本的法律素養
你覺得被評鑑成有問題的法官會服氣???
*官可以無視其它專業…
但有其它專業可以無視*官的嗎? :confused:

蠻荒 2018-01-14 01:17 PM

引用:
作者bigDDD
我覺得他們制度比較健全
而且執法力度強
不會像我們的都軟趴趴


執法軟趴趴,會造成什麼後果
我想大概就是,一般人越來越敢衝撞執法人員、公權力越來越不被某些人給放在眼裡,然後慢慢的,民眾把警察隨意任人嗆當日常
而為了少惹事上身、警察在執法上越來越縮、到後來可能連一般小混混在街頭叫囂打鬧之類都壓不住
後續所衍生造成的問題越來越多,台灣的治安也接著整個爛掉.......

跳海人 2018-01-15 08:27 AM

引用:
作者惡蟲
抱歉,前面寫得太簡略了,可能造成誤解。

刑罰加重造成的嚇阻力是有上限的,一旦超出上限,刑罰即使再加重,嚇阻效果也不會增加。
以過去擄人勒贖為例,當時刑罰是唯一死刑,但是即使如此,還是發生了不少震驚社會的重大擄人勒贖案件,顯見即使採唯一死刑,也不可能嚇阻犯罪的發生,反而因為唯一死刑,造成被擄的被害人通常慘遭撕票。而後來廢止唯一死刑後,擄人勒贖案件也沒有因此暴增,反而降低,被害人能生還的機率更是大大提高,所以單純的不斷加重刑罰並非阻止犯罪發生的手段,同時有可能反而會使被害人更不利。

而以酒駕來講,很明顯的,當酒駕刑罰過重的時候,不能阻止酒駕的發生,但可能造成肇事逃逸的情形增加,或是乾脆輾死被害人以逃避刑責的狀況發生。所以單純一味的加重刑罰,是不明智,這也是為什麼一些法律學者們不願意一直加重刑罰的關係,因為可能產生的結果,有時候是更不利於社會...



您自己說...刑法是有嚇阻犯罪的效果,但它有其上限,所以等同您打了死刑無用論一巴掌,死刑的盲點您又再提出來一次,我想那個不在本篇內容,所以不需再繼續討論

至於102年的修法之前,的確是修正了部份遺漏,不然只要能証明能走直線。意識清楚,有足夠開車能力,到了法匠面前,的確是有可能無刑事責任的,所以並不違我先前所提的內容...

惡蟲 2018-01-15 08:37 AM

引用:
作者跳海人
您自己說...刑法是有嚇阻犯罪的效果,但它有其上限,所以等同您打了死刑無用論一巴掌,死刑的盲點您又再提出來一次,我想那個不在本篇內容,所以不需再繼續討論

至於102年的修法之前,的確是修正了部份遺漏,不然只要能証明能走直線。意識清楚,有足夠開車能力,到了法匠面前,的確是有可能無刑事責任的,所以並不違我先前所提的內容...



你是不是有所誤解??

我前面說的是,刑罰即使不斷加重,當超過某一限度後,再加重也增加不了嚇阻的效果,這樣如何算是打了死刑無用論一巴掌??

至於後段,也許你該去研究一下,舊法是如何規定的,再來討論,好嗎??

跳海人 2018-01-15 08:45 AM

引用:
作者惡蟲
你是不是有所誤解??

我前面說的是,刑罰即使不斷加重,當超過某一限度後,再加重也增加不了嚇阻的效果,這樣如何算是打了死刑無用論一巴掌??

至於後段,也許你該去研究一下,舊法是如何規定的,再來討論,好嗎??



.....顯見即使採唯一死刑,也不可能嚇阻犯罪的發生,反而因為唯一死刑,造成被擄的被害人通常慘遭撕票......

上面這段話似乎是您自己寫的....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至於後段,感謝您又再一次証明,您也只是為反對鄉民而反對,並不是真的要討論內容

以上,就不再和您回應了...

惡蟲 2018-01-15 12:27 PM

引用:
作者跳海人
.....顯見即使採唯一死刑,也不可能嚇阻犯罪的發生,反而因為唯一死刑,造成被擄的被害人通常慘遭撕票......

上面這段話似乎是您自己寫的....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至於後段,感謝您又再一次証明,您也只是為反對鄉民而反對,並不是真的要討論內容

以上,就不再和您回應了...


我寫的沒有錯,但是實在看不出來到底是哪裡讓你認為打了死刑無用論一巴掌。
還是你其實也指不出來??


後段的部份,哪裡是為反對而反對了??
102年修法前,185-3的構成要件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並沒有明訂酒精呼氣濃度值,所以實務上很看重查獲時所做的平衡檢測紀錄表。謹管當時普遍以0.55以上做為一個標準,但問題是這個標準既非法律所明訂,所以如果駕駛者能夠通過平衡檢測,那麼就缺乏證據可證明駕駛者已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也因此才會出現通過平衡檢測者會獲判無罪的案例。

所以102年修法後,把酒精濃度值標準立法後,一旦超過法定標準值,則無論平衡檢測結果如何,都會構成犯罪。

所以102年的修法,只是讓酒駕成罪的標準改變,而非自當時才開始入刑法。否則以本欄之案例來講,肇事者17年前也曾酒駕,如果酒駕是102年才列入刑法,那肇事者17年前又怎麼可能會有酒駕而被緩起訴的事發生??

misman+++ 2018-01-15 02:42 PM

引用:
作者bigDDD
告沒那麼簡單
真那麼簡單的話在下家裡那條被酒駕女撞的就好辦了
更遑論這些葉少爺啦
撞死烘培師的酒店妹啦
這些都不是他們自己的車

不過說真的啦
車子還是不要隨便借人
我就有認識的幫人把車停好因為不熟對方車結果誤觸加速鈕把一堆車撞掛後來賠一褲子屎
而這是肇事者覺得過意不去賠的
遇到那種兩邊都擺爛的就有的灰了
再加上台灣還有過兩個在車上都否認開車結果法官判兩個都無罪的


你講的都是公司車........
小弟指的是個人車......

垃圾葉就別說了....他已成年,名下無任何財產.....所以拿他沒皮條....
如果車子是掛他老爸名下.....你再看垃圾爸能怎麼脫身....
當然,對於這種人...我個人是期望看到私法正義.....3條人命三年.....
真他x的........
:flash: :flash: :flash:

orea2004 2018-01-15 03:11 PM

引用:
作者bigDDD
台灣車真的太多了而且不守法的人也太多
拿我家門口的公車停等區來講就好
常有白目在上面臨停
照道理不是大眾運輸工具停在上面直接開單就好
就有這種便宜心態難怪會給人執法不力之感
這些違規要真化做罰單不用擔心路會鋪不平

這就是一種惡性循環
警察要強力執法
民眾就說政府搶錢
高層不挺
基層員警不小心開單罰到權貴
輕者等著夾懶蛋寫報告重者考績大破
基層就乾脆只勸導
大家看只勸導
違規帶來自己方便就有樣學樣
最後惡果回到自己頭上交通大亂車禍頻傳
再怪政府沒有盡到責任

台灣人一直都是這樣
交通大執法很支持,但是罰到我就要該該叫
有人抗議幫忙稱取勞工權益很好,但是不能影響到我出門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2: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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