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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駕狠撞 如保齡球般噴飛 待嫁女單親媽2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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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抱歉,前面寫得太簡略了,可能造成誤解。 刑罰加重造成的嚇阻力是有上限的,一旦超出上限,刑罰即使再加重,嚇阻效果也不會增加。 以過去擄人勒贖為例,當時刑罰是唯一死刑,但是即使如此,還是發生了不少震驚社會的重大擄人勒贖案件,顯見即使採唯一死刑,也不可能嚇阻犯罪的發生,反而因為唯一死刑,造成被擄的被害人通常慘遭撕票。而後來廢止唯一死刑後,擄人勒贖案件也沒有因此暴增,反而降低,被害人能生還的機率更是大大提高,所以單純的不斷加重刑罰並非阻止犯罪發生的手段,同時有可能反而會使被害人更不利。 而以酒駕來講,很明顯的,當酒駕刑罰過重的時候,不能阻止酒駕的發生,但可能造成肇事逃逸的情形增加,或是乾脆輾死被害人以逃避刑責的狀況發生。所以單純一味的加重刑罰,是不明智,這也是為什麼一些法律學者們不願意一直加重刑罰的關係,因為可能產生的結果,有時候是更不利於社會大眾的。 另外你最後一段有點問題,酒駕入刑法是很久以前的事了,102年只是加重並把呼氣酒精濃度值明訂於法條中而已,並非自102年才以刑法規範酒駕。 |
引用:
但有其它專業可以無視*官的嗎? :confus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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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軟趴趴,會造成什麼後果 我想大概就是,一般人越來越敢衝撞執法人員、公權力越來越不被某些人給放在眼裡,然後慢慢的,民眾把警察隨意任人嗆當日常 而為了少惹事上身、警察在執法上越來越縮、到後來可能連一般小混混在街頭叫囂打鬧之類都壓不住 後續所衍生造成的問題越來越多,台灣的治安也接著整個爛掉....... |
引用:
您自己說...刑法是有嚇阻犯罪的效果,但它有其上限,所以等同您打了死刑無用論一巴掌,死刑的盲點您又再提出來一次,我想那個不在本篇內容,所以不需再繼續討論 至於102年的修法之前,的確是修正了部份遺漏,不然只要能証明能走直線。意識清楚,有足夠開車能力,到了法匠面前,的確是有可能無刑事責任的,所以並不違我先前所提的內容... |
引用:
你是不是有所誤解?? 我前面說的是,刑罰即使不斷加重,當超過某一限度後,再加重也增加不了嚇阻的效果,這樣如何算是打了死刑無用論一巴掌?? 至於後段,也許你該去研究一下,舊法是如何規定的,再來討論,好嗎?? |
引用:
.....顯見即使採唯一死刑,也不可能嚇阻犯罪的發生,反而因為唯一死刑,造成被擄的被害人通常慘遭撕票...... 上面這段話似乎是您自己寫的....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unbelief: 至於後段,感謝您又再一次証明,您也只是為反對鄉民而反對,並不是真的要討論內容 以上,就不再和您回應了... |
引用:
我寫的沒有錯,但是實在看不出來到底是哪裡讓你認為打了死刑無用論一巴掌。 還是你其實也指不出來?? 後段的部份,哪裡是為反對而反對了?? 102年修法前,185-3的構成要件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並沒有明訂酒精呼氣濃度值,所以實務上很看重查獲時所做的平衡檢測紀錄表。謹管當時普遍以0.55以上做為一個標準,但問題是這個標準既非法律所明訂,所以如果駕駛者能夠通過平衡檢測,那麼就缺乏證據可證明駕駛者已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也因此才會出現通過平衡檢測者會獲判無罪的案例。 所以102年修法後,把酒精濃度值標準立法後,一旦超過法定標準值,則無論平衡檢測結果如何,都會構成犯罪。 所以102年的修法,只是讓酒駕成罪的標準改變,而非自當時才開始入刑法。否則以本欄之案例來講,肇事者17年前也曾酒駕,如果酒駕是102年才列入刑法,那肇事者17年前又怎麼可能會有酒駕而被緩起訴的事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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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的都是公司車........ 小弟指的是個人車...... 垃圾葉就別說了....他已成年,名下無任何財產.....所以拿他沒皮條.... 如果車子是掛他老爸名下.....你再看垃圾爸能怎麼脫身.... 當然,對於這種人...我個人是期望看到私法正義.....3條人命三年..... 真他x的........ :flash: :flash: :flash: |
引用:
這就是一種惡性循環 警察要強力執法 民眾就說政府搶錢 高層不挺 基層員警不小心開單罰到權貴 輕者等著夾懶蛋寫報告重者考績大破 基層就乾脆只勸導 大家看只勸導 違規帶來自己方便就有樣學樣 最後惡果回到自己頭上交通大亂車禍頻傳 再怪政府沒有盡到責任 台灣人一直都是這樣 交通大執法很支持,但是罰到我就要該該叫 有人抗議幫忙稱取勞工權益很好,但是不能影響到我出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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