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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投法修法...不用過半數人的同意...就可以決定是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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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是詐騙的話,那歷屆選舉也算了...... :laugh: 以2012總統大選為例,有投票權的有1800萬,去投的只有1300萬, 老馬拿到689萬,實際上只佔1800萬的4成不到, 所以要重選,上屆總統繼續當......老李現在應該還是總統 :laugh: 更何況沒表示意見的直接當反對,更像詐騙吧~ :rolleyes: |
修公投法只是陰謀而已
要真修成台灣完蛋矣 |
引用:
資料開頭就提供了啊 公投門檻之跨國比較分析 (三)荷蘭 1、省層級公投 提案門檻為0.33%的選民數;並須有5%選民的連署方得進行投票, 由省選舉機關查核連署簽名及投票結果。在North Holland 省, 其規定住民發動的複決案,投票率須達最近一次省級選舉實際參與投票選舉人總數的50%方為有效。 連署門檻是很重要沒錯啊 但現行的門檻過高~根本就是不願意讓人民行使直接民主 引用:
如果 對公投的命題都不認同了 ~也要投反對??? 引用:
少數? 難道這些國家都是落後國家? (二)德國 投票門檻上,多數邦對於投票是否通過設有最低同意票之門檻, 通常同意票必須達到選民數的20%、25%或33%。 有的邦設有最低投票率門檻(Nordrhein-Wesrfalen為15%, Rheinland-Pfalz為30%),未達此比率者,一概否決。 在邦憲法複決上,大部分通過門檻均為合格選民數過半同意, 方為通過,Bavaria則為25%,但也有的邦還規定必須達到絕對多數同意才算通過 (六)加拿大 4、各省公投通過門檻不一。 例如在薩克其萬(Saskatchewan,公投法則稱為 Referendum and Plebiscite Act) 通過門檻為投票率超過60%,其中過半數以上贊成; 或其中60%選民明確反對,即被封殺。 在英屬哥倫比亞(British Columbia,簡稱BC或卑詩省。公投法稱為Referendum Act), 通過採雙重門檻:即該省全數登記合格選民過半數通過,且還須有該省2/3選區, 均達到登記合格選民過半數同意,才算通過。 (十)瑞典 瑞典有諮詢性公投,強制性公投僅為修憲之必要程序,需有1/10國會議員提案辯論, 再經1/3同意提案後發動。通過門檻為投票率須達50%,過半數同意通過。 引用:
不難查~一開始我就提供連結了 但似乎沒什麼人要看? 引用:
歷屆選舉跳票的一堆~難道不是詐騙? 沒表示意見最適合的規歸是「抵制」~歸類到廢票才是最適合的 當一個公投~不去投&投廢票的人是多數時~那代表這個公投不被認同 |
引用:
引用:
原來是在討論首長選舉當選票數應該要上修超過投票權的1/2!!! 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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