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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法官..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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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採用了在旁邊證人的證言 你在場嗎?何來腦補之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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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況當時還只是抓嫌疑犯而已 另根據判決書中開槍的警探的證言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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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了第三槍是有不恰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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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貼的東西你自己沒在看?? 經跨越六線車道,始抵肇事現場,復沿道路邊線行走,其違規事實已極明顯。 『怎麼都沒想到被告騎車時有可能分心或不專心』 你在場嗎? 這句不是你說的? 不是你腦補是誰腦補? 自己在腦補還說版友繼續隨媒體報導起舞!! :jo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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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騎駛上開機車沿桃園縣萬壽路1段往桃園方向之最外側車道行駛,當日視距良好,可達200公尺,倘確有注意車前狀況,當不致就陳榮春上開動向毫無所悉, 是法官認為被告沒注意車前狀況的,怎麼變成我腦補的呢? :laugh: |
無所謂啦,
你就繼續自己腦補吧, 反正案子如何也不干我事, 點出我看到的東西而已。 |
沒有陪審團的制度就是這樣,法官一個人說了就算
台灣完全是靠考試來分發的 在國外要當法官,要先當多久的律師跟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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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就是根據證據,認定 倘確有注意車前狀況,當不致就陳榮春上開動向毫無所悉,而判決被告有過失。 你大可去質疑法官採信的證據證詞, 如果你要挑剔我的用詞『不專心』『分心』與法官的『注意車前狀況』有差距也無訪。 我的確當時用詞不夠精準,是我不夠謹慎(但我好像不是來這裡寫正式公文或判決書厚) 好好討論別在那邊放大絕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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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案件三個法官審,三個都要OK判決才會出 菜鳥不會一開始就主審 |
陪席法官就算在開庭的時候玩滑手機玩憤怒鳥到結束也不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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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知道拉,我自己覺得
那邊本來就不是行人該走的地方 該行人士因為路邊的車子停的太多 才導致該行人逆向走在馬路上 那是不是那些停在路邊的車輛也要負起相關規定呢? 很多人都這樣,其實根本不是分心 而是他在當下慌了,根本沒遇過這種事情 呆住了就忘了要放開油門按住或踩煞車,就直直上去了 不然就是在高速上因為太靠近猛力打方向盤導自車身不穩撞車撞島去了 不要以為200公尺能見度多好多好就一定不會發生事情了 我想也沒有人會吃飽了撐著在大馬路上去撞一個8~90歲的老人家 隨之起舞這事情也沒有必要這樣說,畢竟當下判的結果是這樣 也不會有人去搜判決書,也沒有人拿1審2審的判決去比較 說不定這事拿到最高法院去又是另一番判決 可能跟一審一樣,跟二審一樣,甚至跟原來的都不同 :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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