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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廉搜索柯文哲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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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就真的沒證據 210也不是真的收賄「我的個人看法」 羈押一年也是很扯,現在人生活便利,羈押這麼久跟古代屈打成招也差不多了 至於是否踩到紅線違法...高案...為何可以改判呢? 109公布 但115要實施啊 是以起訴 還是開庭這就不清楚了 |
廖彥鈞表示,柯文哲說10年之後再來看看本案,但重點不是10年後情況。「我相信不管是法官、檢察官、辯護人,甚至書記官、法警、庭務員、錄事、法助,我們全部人都是在盡自己的職責。因為刑事程序需要審檢辯三方共同協立來完成,缺一不可,我們檢辯之間會有攻防,我們會有立場,但是我們不應該去妖魔化彼此。」
我們檢辯之間會有攻防,我們會有立場,但是我們不應該去妖魔化彼此。 台灣政治之間會有攻防,我們會有立場,但是我們不應該去妖魔化彼此。 謾罵、貼標籤不同立場的人,其實水準都不太夠。 |
引用:
不法容積 是行政上不法 還是刑事上不法? 商人本來就會爭取自己的利益 都市建設本來就是會爭取市民的利益 動輒得咎 以後沒人敢做事了 也沒人敢建設了 可憐台北市容 老殘破 所以你認同210可以買到121億? 真要收賄誰會這樣收 路人都知道要用茶葉罐 柯文哲於109年3月24日至26日收受沈慶京以威京集團內之7人以捐贈政治獻金名義交付之賄賂新臺幣(下同)210萬元 檢察官要努力找到正義 但不是拿著自以為的正義到處討伐 喔我說錯了 有時後所謂的正義可以簽結耶 算了反正他被關也不干我事 鄭被關也不干我事 高被關也不關我事 只是很有趣這所謂司法公平正義 |
都發局的局長,下屬,都反對給容積率. 局長後來被換掉.就從560->840
20%是硬ㄠ來的. 30%是花40e買來的. 這樣的大事扔給其他人辦,裝不知情. 讓身正影子斜的到市府施壓. 不管有沒有拿錢, 這樣的操作絕對大有文章. 被判17年是自找的.不值得同情! |
引用:
真的不值原諒,笨到用政治獻金戶收款 白癡都知道要走茶葉罐 笨到被抓到 反觀輝達來台投資,北市居然可以為了私人公司,一直放話逼台新解約 也是有趣,北檢不知道怎麼看這個圖利或正義? |
引用:
沒有喔,法院的新聞稿有說工作簿的記錄是可信的,但是因為受限於不能以自白做為有罪的唯一證據,所以就1500的部分不能認定。 至於你的個人看法,只能表示尊重,但是法官的認定結果並非如此。 羈押的話是依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你能接受一天到晚一堆罪犯都跑給警檢調審等追,就是不到案,還拿他無可奈何,你就去主張廢了羈押規定。 否則的話,羈押規定怎麼變化,依舊還會繼續存在。 以收案時間來算,基本就等於是起訴的時間點囉。 不過講這個沒有意義,因為京華城是屬於複雜案件,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3項規定,法官可以依聲請裁定不行國民法官審理。 |
引用:
講一堆那就是沒有證據,沒證據的事一直繞也不會成罪 至於羈押我不反對,制度本來就沒什麼問題,有問題的是熟悉制度玩弄制度濫用制度的人 至於我個人看法,我是真的不覺得有人會笨到用自政治獻金戶收賄款,但誰知道呢 莫忘世上蠢人多。 假設一下好了,真的有滿意的微笑,真的有對價收到茶葉罐。但因為辦不到這個人,只好雞蛋挑骨頭,管他是否合乎常理管他動機流程,反正你的小辮子被抓到了,其它的事實也不重要了 話說有人知道為何高案一開始判這麼重後來豬腳麵線嗎? |
這種押人取供的手法 只有極權國家才有
對柯文哲 毫無證據就先押人 然後大肆搜索扣押電腦帳戶慢慢取證\ 過程中媒體如入無人之境檢調的東西他都有一份甚至不諱言 就是檢調給的 天天惡意曲解抹黑,檢調找來媒體做做樣子 一杯咖啡的時間 就說問完了沒洩漏問題 當大家白癡就對了 結果查了一年 沒發現他有任何施壓或指示 放寬到560%是依據監察委員的糾正報告 其他獎勵是靠自提的回饋計畫跟捐地容積轉移取得,內政部的回文就說合乎規定 但司法到最後 還是能用合法且有申報的政治獻金 用心證去臆測為賄款判刑 連法院審理 當事人申請直撥 被拒 法院改事後撥放 結果最後放的是剪輯過後的版本 對比鄭文燦 被監聽到有收賄且有實證後 調查人員要申請的搜索調查 可以被上頭打回票跟簽結 7還是10次 甚至風聲都走漏到鄭文燦耳中 趕快還錢 審理法官接連換了三位 還沒下文 這種情況還有人相信司法公正 我也真的是醉了 你願意當盲目的人 但我不願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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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哦, 不是這樣子. 您少了前段. 可能被民進黨剪掉了. 都可以G得到. 不多述. 所以我之前才說, 各黨支持者只會選擇自己想看到那部分. 其實我也可理解. 像卓院長, 我也沒說他貪污吧, 我是不是說就大方承認公務, 藍白皆可比照辦理即可. 就要的是公平, 就是這麼簡單! 好啦, 我就去司法院截取下來. 之前我問題1, 就問 " 當時沈慶京單獨進入市長辦公室與柯文哲會談約1小時,朱亞虎則在會客室外等候,未參與實際會談內容,是以雙方談話之具體細節固無從直接知悉。然會談結束後,沈慶京面露滿意微笑離去,並由朱亞虎陪同離開,其外在反應已可反映會談結果對其具有正面意義。" 這樣的東東真的可以寫在判決書上哦? <-- 我前幾樓沒問對不對, 好不好, 違不違法, 就只問真可以寫在判決書上?? 若答案是肯定的, 我突然想到一句話 法律千千萬萬條, 我就不信辦不到你一條. 那問題2... 算了, 我看水很深. 目前我的資訊是有各有見解, 但也不是寫死一定不准用都更條例, 當然京華城也不是第一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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