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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01 2010-03-31 09:37 AM

呦吼~ 呦吼~ 呦吼~ 呦吼~ 呦吼~

啃早餐中 向各位前輩請安 :laugh:

又是快樂的一天~ 啦啦啦~ :like: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只要言之有物,其實這還蠻有趣的,
畢竟這是很實務的東西
與前深究一些高來高去的原理
直接就實際案例做應用討論幫助比較大
之前處理過很多事情,跟其他同學比較起來,
之間的差異是看的出來的....


只能說秀才遇到兵
對立場偏頗的人 說再多他也聽不下去啊 :tu:

A ROD 2010-03-31 09:46 AM

引用:
作者AJ01

只能說秀才遇到兵
對立場偏頗的人 說再多他也聽不下去啊 :tu:



沒錯 !

我先前在這串的說法 , 現在一一被證實了 .
對於立場偏頗的鄉民 , 除了說我跳針之外 , 是完全不能接受我當時後
的說法的 .
現在我學長一一變更說法後 , 鄉民的立場也變了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鄉民還可以跳出來說別人立場偏頗 , 可是鄉民卻沒想到 , 他們正往
我一直堅持的說法靠攏呢

BLUESKYVFX- 2010-03-31 09:51 AM

引用:
作者BMG
R大問個問題
如果有人跑去洗帳號的把戲
然後跟一些網路實名ID互K的話
兩者互相控告
是不是免洗ID可能告不成人
實名ID控告毀謗反而可能成立?


這邏輯好難.... :shy: :shy:

BLUESKYVFX- 2010-03-31 09:57 AM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只要言之有物,其實這還蠻有趣的,
畢竟這是很實務的東西
與前深究一些高來高去的原理
直接就實際案例做應用討論幫助比較大
之前處理過很多事情,跟其他同學比較起來,
之間的差異是看的出來的....


問是應該的.

不管是A ROD大或是R 大.兩個人論述我都有在看. 很不錯. 比自己去翻書要花時間去理解快多多了. :shy:

josetsun 2010-03-31 09:58 AM

真是有人都不會臉紅...

O型的懶貓 2010-03-31 10:05 AM

引用:
作者BLUESKYVFX-
這邏輯好難.... :shy: :shy:

應該沒什麼難吧...如果你把你的帥照弄上去,那你的ID就是=你
那....... :rolleyes: :rolleyes: :rolleyes:

A ROD 2010-03-31 10:12 AM

整理一下大概的發展


1.
打棒球的 : 請大家維持理性 , 面對不同看法的言論 , 勿以情緒性字眼辱罵
鄉民 : 基本上認同 , 但言詞多諷刺 , 仍令當事人不悅

2.
打棒球的 : 不當的言詞 , 只要當事人覺得受辱 , 就會被告
昔日鄉民 : 絕對不會有事 , 根本不會成案
今日鄉民 : 最多只是跑跑法院而已

3.
打棒球的 : 被告不代表會有罪
昔日鄉民 : 根本不會被告
今日鄉民 : ........ , 啞口無言 , 原來真的會被告而跑法院

4.
打棒球的 : 網路 id 受辱 , 可能成立公然侮辱
昔日鄉民 : 網路 id 不享有人格權 , 絕對沒有公然侮辱的問題
今日鄉民 : 視個案而定

5.
打棒球的 : 有沒有罪 , 是審判長決定 ,不是我說了算 , 也不是網路鄉民決定
昔日鄉民 : 既然你都不能決定 , 還說一堆廢話幹嘛
今日鄉民 : 經過鄉民學長教育 , 原來真的是審判長才能決定 .


6.
打棒球的 :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昔日鄉民 : :tu: :tu: :tu: :tu: :tu:
今日鄉民 :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BLUESKYVFX- 2010-03-31 10:13 AM

引用:
作者O型的懶貓
應該沒什麼難吧...如果你把你的帥照弄上去,那你的ID就是=你
那....... :rolleyes: :rolleyes: :rolleyes:


放個立花里子的好了. :laugh: :laugh:

chaotommy 2010-03-31 10:24 AM

暫時回來了
SUPREME COMMANDER II 破了
眼睛快瞎了
大概花了一天半左右KO
下個 WARHAMMER II

繼續努力 :jolin:

A ROD 2010-03-31 10:25 AM

引用:
作者BLUESKYVFX-
問是應該的.

不管是A ROD大或是R 大.兩個人論述我都有在看. 很不錯. 比自己去翻書要花時間去理解快多多了. :shy:



書中的東西都文謅謅的 , 要搞懂字義並不容易 .
而實務上的經驗 , 才是學習的捷徑 !
我寫的東西 , 都以白話文的方式來闡述 , 方便觀看者閱讀理解 ,
卻被人質疑程度太低 , 不像寫判決書的程度 .

r 的見解不是錯 , 只可惜他用了太強烈的自我主觀 , 強調事情一定
就是怎麼樣 , 卻忽略在法律中 , 人才是佔最大的因素 , 所以法律中
很難有所謂的 "絕對"的事情 . 所以當事情一一被理性解析出來的
時候 , 他就很難去面對他以前說過的東西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2: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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