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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d21456 2010-03-25 06:49 PM

引用:
作者mobius797
"我贏了耶...雖然沒人認同我砲的連自己都毫無把握的連篇廢話,可是我贏了,
我贏了,我贏....了,啊~~~~~嘶"



╮(╯▽╰)╭............................

amd21456 2010-03-25 06:51 PM

引用:
作者josetsun
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你不懂嗎

誰叫你一直跳針誰看得懂

我信什麼?至少你說的我不會信,大部分的人也不信



╮(╯_╰)╭...........................該不會這樣也會被告吧

小豹貓 2010-03-25 06:52 PM

引用:
作者chiaostyle
6000 :D :D :D



5600 啦~

你會不會爽昏頭了 :flash: :flash: :flash:

avq522 2010-03-25 06:54 PM

引用:
作者chiaostyle
6000 :D :D :D


大大

您灌水灌很凶喔

哈哈............

A ROD 2010-03-25 07:17 PM

引用:
作者josetsun
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你不懂嗎

誰叫你一直跳針誰看得懂

我信什麼?至少你說的我不會信,大部分的人也不信



寫個法律系學生 , 你們就照單全收了 .
要是寫的大法官什麼的 , 你們不全都虛脫了 !
難怪詐騙集團橫行無阻 , 被騙的人永遠不少 :laugh:

不信我 , 沒關係啦 , 要是出事了 , 別找法律系學生幫你辯護啊 !
連重點都搞錯了 , 應該還有很多要學的 ! :laugh:

ruinousdeity 2010-03-25 07:21 PM

引用:
作者A ROD
講了一堆不就等於廢話 .
我什麼時候說過被告一定有罪 ?
先前的爭議 , 在有沒有指名道姓 , 有沒有直接引言 !
你要不要先去把文章內容看清楚 !
被告是一回事 , 有沒有罪是一回事 , 拜託你努力一點好嗎 ! :D
要討論事情 , 至少先把重點抓到吧 .

反正出事也不關你的事 , 是吧 .
別人配合偵察 , 跑地檢署 , 你會幫忙載送嗎 ?
這邊告訴人家一定沒事 , 沒有公然侮辱的問題 .
問題是遇到了濫訴的人 , 堅持要走私法途徑 , 你又能如何 ?
已經有實際慘烈的例子供大家警惕了 , 你還在這邊掀波瀾 :stupefy:
是啦 , 到後面可能沒事 , 收到了不起訴處分書 , 但先前花時間
跑警局 , 跑地檢署 , 跑法院 .. 你要負責嗎 ?

廢話一堆 , 卻沒抓到重點 .. 失敗 . :laugh:

從頭到尾我都沒說一定會被判刑 , 重點在預防事情的發生 .
可憐 .
希望以後你的當事人不會被你害到 :nonono:

噗.....防範未然?
原來你講得不是對錯阿?那跟你講一堆法理也沒意義
你對這方面沒素養也沒實務經驗
上面我早就先說過了,這裡是誰沒有退路?
某人可以提告,被告的網友就不能反擊?
連警察會怎樣簽結都不曉得,日子有需要過的這麼畏畏縮縮嗎? :unbelief:
之前我就說過非常務實的作法:"誰收到傳票,就用刑235-1檢舉下去"

立場不要只站在SUNNYWALKER那邊說話,
為什麼都是要求鄉民如何如何,而不去要求SUNNYWALKER撤案?
這不就是偏頗?
醜話我講在前頭,今天如果收到傳票的人是我,我一定會這樣作,
不撤案不合解不道歉,去告阿,誰的犯罪行為罪證具體明確?
在社會上立足本來就是這樣,敢挑起爭端,
就要有種承擔包含遭人報復在內的後果
一來一往下去,誰的損失比較大?
現在是沒有人收到傳票,鄉民可以檢舉也可以不檢舉
如果真的有鄉民收到傳票,不管誰收到,我想沒有人會對他客氣
而且,鄉民檢舉完了因為是非告訴乃論,筆錄作完就沒鄉民的事了
鄉民可輕鬆的....讓警察跟檢察官去查就好 :rolleyes:
到最後是誰讓誰沒有退路?

不要跟我唱什麼不贊成"以訟制訟這種手段"的高調
實務上處理法律事件的糾紛就是這麼實際
一件很小的事情好說歹說道理都有嘴說到沒濫了,
你的協商對象還是硬要往死胡同走,不講理還吃人夠夠
給糖請吃軟的不吃,那就只好請對方吃硬的.
最下者就是上法院硬碰硬.

這個行業就是這麼回事,這個作法很過分?
你還沒見過真正用卑鄙無恥來形容都不為過的手段勒 :laugh: :laugh: :laugh:

mobius797 2010-03-25 07:24 PM

學生當然還要學
嘴砲就不用了
反正說什麼都是他對也都說了不算
嘴砲必勝嘴砲不用負責
嘴砲真好
啊~~~~~~嘶

ruinousdeity 2010-03-25 07:24 PM

引用:
作者A ROD
寫個法律系學生 , 你們就照單全收了 .
要是寫的大法官什麼的 , 你們不全都虛脫了 !
難怪詐騙集團橫行無阻 , 被騙的人永遠不少 :laugh:

不信我 , 沒關係啦 , 要是出事了 , 別找法律系學生幫你辯護啊 !
連重點都搞錯了 , 應該還有很多要學的 ! :laugh:

你阿....有本事的話...寫點你自己的見解吧
沒有?有的東西只有板院的判決?
說再多永遠都只是笑話 :unbelief:

A ROD 2010-03-25 07:25 PM

引用:
作者skari
我算資質鈍的人了

現在才看出影分身之術的梗


用一堆網路名譽權來警告大家,用法律效果來削減被酸的力度

所以開分身起來戰

這幾個帳號的利益的相同:叫人不要再酸下去或用法律把大家唬住

我真笨 :cry: :cry:



鄉民沒步了 , 有料的東西講不出來 , 就只能回到打身份這一套嗎 ?
唉 , 真是失敗 ..
這樣吧 , 如果你能證明我跟 s. 是同一人的話 , 給獎金新台幣一百萬元如何
很好領的 ...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鄉民 , 長進一點 ,不要老是退回到這一步 !
給點有內容的東西來聞香吧 !

對 , 我引你的文 , 我就是說你 ...

不爽來告啊 !!






































啊 , 對了 , r. 說網路上的 id 沒有人格權 , 我忘了 ...
別告我啊 , 我好怕啊 !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A ROD 2010-03-25 07:28 PM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你阿....有本事的話...寫點你自己的見解吧
沒有?有的東西只有板院的判決?
說再多永遠都只是笑話 :unbelief:



小學弟啊 !
你走這行 , 還不瞭解嗎 ? 我們在網路上有輸贏嗎 ? 有用嗎 ?
審判長的判決才是王道吧 ! 不用在這邊說一定會怎麼樣 , 一定
不會怎麼樣啦 .

我的見解如何 , 你的見解如何 . 幹嘛 ....
先把重點抓到 , 才有下一步啊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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