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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移民,除了你說的富人級,還有不少是2-30歲的,覺得在自己國家沒什希望出去的,想去追求未來更美好的生活(美國夢),這類移民的是非常多的喔!:) |
引用:
我懂...可這不是我的考量 我考慮的是 資產的保留 與環境的安定 只要資產能保留 總能用錢滾出錢 那種去當地找工作的事 我想都沒想過 咱去瑞士 是去遛狗的 可這事在網路上也只能閒扯 真有那麼一天 還得找專業機構操作 這終究是個買賣啊 |
引用:
資產保留,環境安定我覺得應該沒有比美國更有保障的了,那些已開發國家移民,保護費都是要交的.只是名義方法不同而已,反正真有那些財富時,自然就要請專業人士來協助你避稅.:) 歐巴馬那個FATCA只是針對持有綠卡的富人,幫公民省稅(不用增稅),搞的這群非美國公民雞飛狗跳大失血,美國公民應該都很高興才是.:) |
引用:
這個觀念大錯特錯... 在海外工作或有海外拿現金的美國公民一樣倒霉... 雙重國籍的也不能玩左右互搏藏另外一國收入了... https://en.wikipedia.org/wiki/Forei...Act#Controversy 還有一些外國銀行為了怕麻煩已經拒絕美國人開戶了. |
引用:
因為沒FATCA前,irs就在很努力追討美國公民在海外的收入,資產的稅收,像瑞士的銀行196x還是7x就被美國政府破功了,所以問題影響我沒看的更深入.:) 以為FATCA只針對到綠卡持有者.現在看來也對海外逃漏稅的美國公民有影響,FATCA後,網更密更少漏網之魚了,但對在美國工作生活賺錢的美國公民還是有利的,省稅(不用增稅),大家應該是歡喜才對.:) |
引用:
所謂真有那麼一天 與何時有錢無關 關鍵在於 哪天需要離鄉背井 沒事 在台灣就很好過了 我其實是非常戀家的人 對美國或移民沒憧憬 不然我早離開了 身邊移民到北美的親友 純粹是因為 過去那邊比較簡單 然後就過去了 真的很喜歡這個國家的 是少數 至少 我去哪裡 沒有常住的想法 可如果真有需要離鄉背井時 我只對瑞士感興趣 我去過瑞士四次 時間大概都維持三周左右 這是唯一一個 會讓我感覺 "在這裡生活也不錯"的國家 美國 在心理上 差多了:think::think: |
引用:
其實不是只有針對美國公民跟綠卡,稅務上有個3年183天條款, 外國人在美國居留超過一定日數就算稅務居民了,當然他有一些例外規定。 :D 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然後如果為了避稅放棄公民或綠卡,這個居留限制就縮水成一年30天列管十年... :laugh: |
引用:
這是嚴重的自我矛盾。 綠卡是一個移民的暫時狀態,會去辦綠卡意思就是「我想要當美國人」, 就像某些官員被抓到有辦過綠卡,辯稱是為了工作求學方便什麼的,也都胡扯... :laugh: 辦綠卡(永久居民)本身就是移民行為了,所以人沒有過去住夠日數才會被取消綠卡, 因為美國政府就是認為「你可能不是很想當美國人」。 :rolleyes: |
那個美國是IRS, 加拿大是CRA, 這兩個機構都很神通廣大, 也都有鯊魚精神.
意思就是說你丟點資訊後這兩個機構就跟鯊魚聞到血腥味一樣, 他們自己會追下去. 雖然我也不是很贊同這種開槍的行為, 但如果是有仇報仇的那也只能說天道人道循環. 誰做了初一, 誰就做十五, 這事情我也看過不少了. 另一個麻煩就是被登錄過的就會留下紀錄, 時不時再次被查, 除非背後勢力滔天~ 有過商業行為, 有任何形式的title可以追朔收入, 牽連同樣有身分的親戚. 除非有人願意把所有資產都交給一個自己沒太多關係可以追查的對象, 但這機率很低啊. 也是在這個討論串看到183天的規定, 這更猛了, 很多非稅務居民也經常去一住2個月. 沒被注意到就沒事, 被注意到了就... |
引用:
1.31 days during the current year, and 2.183 days during the 3-year period that includes the current year and the 2 years immediately before that, counting: All the days you were present in the current year, and 1/3 of the days you were present in the first year before the current year, and 1/6 of the days you were present in the second year before the current year. 一年如果只住兩個月應該是不會被課稅 因為除了該稅務年度的居住天數是完全計入以外 前一個稅務年度的居住天數是以1/3計算 前兩個稅務年度的居住天數是以1/6計算 You were physically pres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on 120 days in each of the years 2010, 2011, and 2012. To determine if you meet the 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for 2012, count the full 120 days of presence in 2012, 40 days in 2011 (1/3 of 120), and 20 days in 2010 (1/6 of 120). Since the total for the 3-year period is 180 days, you are not considered a resident under the 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for 2012. 如果以這個例子來說 每年住個120天 都還在免稅範圍 除了是在當地工作讀書的人以外 120天應該很夠住了 引用:
但大陸的裸官對那邊還是很感興趣 在當地的華人 只要是揮金如土像在燒錢那種 至少有八成是對岸的官二代或紅頂商人之後 我都說那叫 今朝有酒今朝醉 這日子過得實在有豪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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