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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日嫖客,ID"風俗刑事"散播嫖妓偷拍相片,連續舉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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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兩個要不要去協調一下 , 你們的說法互為矛盾 , 互相打嘴巴 , 可是你們確有辦法溝通 ... 佩服佩服 ! :D 啊 , 不重要啦 , 都是圈內的 , 管他說什麼 , 何需去研究 , 嘎底郎 , 挺到底啦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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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來在是不想再多花時間去瞭解另外一件案子, 尤其是這個案子已經做出符合社會期待的判決與不起訴處分 :think: 但是看到你一直提,所以我就去把幾個相關連結中有關的無罪判決與不起訴處分書都讀完 咳咳....不起訴處分書中查得到的,幾乎都是在發言或是引言當中 的內容有直接提及到某攝影師,而部份二審無罪不得上訴處分的判決亦同 適用311條之三的但書部份無誤 所以呢?你想表達什麼?沒有指名道姓還被起訴?有沒有指名道姓不重要? 原則上公然侮辱、公然誹謗罪都需要指名道姓才可認定為公然, 除非原告可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在影射自己,不然沒有辦法認定 又,現在的狀況又是單純的網路ID,在不知真實姓名、面貌, 行為客體不明確的情狀下,這並不符合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與第2179號解釋 對"公然"的定義. 雖然我認為針對單純的網路帳號具有名譽權的根據何在這點攻擊就足夠 不過,某攝影師濫訴的CASE最少該攝影師其真實姓名是公開見聞於不特定人士 或是經由一定程度的連想可以得知所述內容與某人有直接相關 與之相比,本討論串無人知曉開版網友的真實身分, 更甚者發言內容為暗示影射某帳號的言行舉止不當, 更加無從與開版者本人產生連結. 至此,你還有什麼話好說的? 網路帳號的名譽權從何而來你無法解釋=>大前提無法益存在 未指名道姓、甚至影射的只是網路帳號=>不構成公然的要件 還有,少在那邊跟我用什麼檢察官法官學長之類的套近乎 互相尊重是一回事,見解上有摩擦本來就會互相攻詰,沒有什麼不能質疑的 寫一點你自己有的東西吧!! :think: |
講了一堆不就等於廢話 .
我什麼時候說過被告一定有罪 ? 先前的爭議 , 在有沒有指名道姓 , 有沒有直接引言 ! 你要不要先去把文章內容看清楚 ! 被告是一回事 , 有沒有罪是一回事 , 拜託你努力一點好嗎 ! :D 要討論事情 , 至少先把重點抓到吧 . 反正出事也不關你的事 , 是吧 . 別人配合偵察 , 跑地檢署 , 你會幫忙載送嗎 ? 這邊告訴人家一定沒事 , 沒有公然侮辱的問題 . 問題是遇到了濫訴的人 , 堅持要走私法途徑 , 你又能如何 ? 已經有實際慘烈的例子供大家警惕了 , 你還在這邊掀波瀾 :stupefy: 是啦 , 到後面可能沒事 , 收到了不起訴處分書 , 但先前花時間 跑警局 , 跑地檢署 , 跑法院 .. 你要負責嗎 ? 廢話一堆 , 卻沒抓到重點 .. 失敗 . :laugh: 從頭到尾我都沒說一定會被判刑 , 重點在預防事情的發生 . 可憐 . 希望以後你的當事人不會被你害到 :nonono: |
自己都沒把握的事還可以拿來說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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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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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想打 r. 的耳光 , 還是想被他打耳光 ? 他不是跟你說見解都會有摩差了 , 你竟然還這麼有把握 :eek: 佩服佩服! 還是你想公開宣示你法律常識不足吧 :laugh: 先前就不理你們 , 讓你們過的爽爽 , 而你們彼此的言論根本就是矛盾的 , 現在放在一起 , 你就知道你們的小圈圈 , 彼此間見解差異性根本就很大.. 要不要先去開個會 , 統一一下說法啊 . 不然這樣一一被我指出來 , 會很難看的 . :D |
喔~ 舉球!!
邁向 5600 |
引用:
又快到5600了...... |
說了什麼都不算的怎麼還在說?
這麼愛說? 裝什麼拯救世人的偽善嘴臉 到頭來還不是聖人裝不成開始意氣用事反唇相譏 想救世人的覺悟就這點程度? 笑死人 我看你這種態度害到自己的機率還遠遠高於其他人 進來鬼扯只不過為了得到一點飄飄然高人一等的可笑自我滿足 不要再扯什麼要幫誰 令人作嘔 |
560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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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又不是我的分身矛盾又怎麼 再怎麼樣也是法官說了算不是你 r大至少還是現役法律系學生,你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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