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檢廉搜索柯文哲住家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209781)

Hermit Crab 2026-03-09 06:30 PM

引用:
作者惡蟲
不是每個案件的被告都跟柯一樣白目的。


:D :D :D :D :D :D
也不是每個案件的被告都跟柯一樣身邊一堆豬隊友。

蠻荒 2026-03-09 07:02 PM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不然咧?其實蔣氏父子都差不多,只是後面的比較會演。


對吧、所以我就說嘛 :o :o
台灣某些人自豪的所謂民主、現在已經淪落到常常被人拿來跟專制比爛了.......

samwu995 2026-03-09 09:57 PM

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犯罪,就刑法第5條,
這次陳志是詐騙集團首腦,罪名就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你不要跟我說詐騙集團首腦沒有自己下去詐騙無罪)

刑法第 5 條(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律師見解

https://www.chaohsin.com/lists_01.php?id=9280


引用:
作者惡蟲
詐騙集團的組織非常龐大,成員眾多,不是一定每個人都有分擔到詐欺的部分。
太子集團在台灣的人,主要從事的是洗錢的工作,所以北檢起訴的罪名也主要是洗錢,那因為他們是有組織性的,所以也包含組織犯罪條例。

詐欺的部分可能是由集團海外成員負責,這部分如果不是台灣人,也不是對台灣人詐騙,台灣這邊可能就無法對其追訴。

samwu995 2026-03-09 10:06 PM

哇靠,連算計都能嘴是沒題材了嗎?請問算計犯了那條罪?
現在政壇上藍綠那個政客不算計嘻嘻哈哈不被生吞活剝的?

你是太天真無邪還是太偏見?
不要告訴我你這一生都沒算計過?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嗯,考慮周一提出申請,自己先通知媒體,這是玩哪招?
不過草們顯然不相信有算計的。 :rolleyes: :laugh:

polor 2026-03-09 10:08 PM

引用:
作者samwu995
看了一下新聞,原來柯文哲考慮下周一申請,你怎麼這麼急呢?

再者,申請不算特權吧?法官會不會同意還不知道,
辜仲諒用參加國際棒球會議的名義申請,有時過有時沒過,

某H你是不是看到柯文哲就秀斗了?
眼睛怎麼這麼紅。

2026-03-09 WBC/台灣氣走 韓國 奪歷史首勝!辜仲諒宴請全隊吃燒肉

為感謝全體中華隊成員的努力與付出,辜仲諒也宴請全隊前往東京上野知名燒肉店「肉屋ソ台所」用餐,
慰勞大家的辛勞,讓球員與教練團在緊張賽程後能稍作放鬆、凝聚團隊士氣。

辜仲諒表示:「這場勝利屬於整個團隊,也屬於所有支持中華隊的台灣球迷。」
他期盼這場經典之戰能成為台灣棒球新的里程碑,讓世界再次看見台灣棒球的實力與韌性。


惡蟲 2026-03-09 10:21 PM

引用:
作者samwu995
中華民國國民在外國犯罪,就刑法第5條,
這次陳志是詐騙集團首腦,罪名就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你不要跟我說詐騙集團首腦沒有自己下去詐騙無罪)

刑法第 5 條(保護主義、世界主義-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十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

律師見解

https://www.chaohsin.com/lists_01.php?id=9280


北檢新聞稿裡面就沒有詐欺這項罪名。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第 1 項前段洗錢金額達1 億元以上、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同法第 216 條、第 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你指的339之4在哪裡?

samwu995 2026-03-09 10:54 PM

我只是要證明中華民國法律對於陳志詐欺集團在國外的詐欺行為有管轄權。
反駁某A說的中華民國法律管不到國外犯罪。

至於北檢此次起訴內容,只針對洗錢部分,所以沒有詐欺罪名,新聞稿要看清楚。
詐欺部分可能另案起訴之類,詳情你要去問北檢。

https://www.tpc.moj.gov.tw/media/42...df?mediaDL=true


引用:
作者惡蟲
北檢新聞稿裡面就沒有詐欺這項罪名。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 條第 1 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第 1 項前段洗錢金額達1 億元以上、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同法第 216 條、第 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你指的339之4在哪裡?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1:11 P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