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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決議法官只主動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檢察官靜坐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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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部片很有意思。其實內裡含有不少諷刺與調侃法律並不是萬能的意味在。 主角常掛在嘴上:法律永遠不會錯。 小人物看到他被放逐:這下子法律總該犯錯了吧?主角啞口無言。 不過我個人倒對這部片的預測,覺得不算太離譜。也許以後人口繼續膨脹,罪案判不勝判時,執法兼司法的情況終會出現,只是時間問題而已。 |
引用:
檢察官如果不再另行起訴的話法官也拿他沒辦法 |
不適用 退場機制 出來了嗎?
恐龍法官 跟檢察官 不適用 就該請他走路 |
那看到這種判例~各位要心存感激~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感恩哦~ :like: ---------- 駁回易科罰金 酒駕累犯入獄 卅五歲男子王興瑞有車禍肇事致死前科,但他仍不斷酒駕上路。 去年八月九日騎乘摩托車在中壢市西園路邊遭警方攔查,酒精值達○.九二, 桃園地院以累犯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一日他拿著十八萬元到地檢署執行科準備聲請易科罰金, 遭執行科檢察官駁回,立刻發監執行。 王男九十三年曾因酒駕獲緩起訴,支付公庫四萬元; 九十五年後又因一次酒駕造成死亡車禍,但仍未警惕,去年八月再度酒駕, 今年三月被判處六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昨日王興瑞拿著十八萬到地檢署執行科向檢察官報到,遭駁回即刻發監。 襄閱主任檢察官廖江憲表示,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法官雖判決得易科罰金, 檢察官不一定要批准,因此,別以為酒駕被抓一定可以花錢了事。 |
都已被調到外島了
還不知做人基本道理啊!! 準備前進馬祖了嗎? |
引用:
並不是說要濫情而是法條現在不完美 能讓人覺的公平嗎?你的例子表示現在就一堆濫情法官? 前面的問題 法官明知犯人有罪 只因檢查官用的幾行字用錯,法官就必須判無罪 這種制度還不如以前包大人那種自查自審 讓真的該罰的罪犯得到懲罰 |
引用:
對背景了解不夠清楚 不過我覺得, 這很合理吧? 我的意思是, 拆東西的部分假設違法 那就應該去找出拆東西的人 並且提出證據 至於那位仁兄, 概念上應該是 "教唆" 才對? 所以假設是針對那位仁兄控告他拆設施 法官當然判不下去啊.. 打個比方, 看到判決後, 我對那位仁兄實在不爽到極點 於是找個小混混修理他 然後那位仁兄知道是我報復他 就去法院告我傷害罪 像話嗎? (沒學過正式的法律課, 有待專家解惑) |
關鍵在於法律規定檢察官有結案的時間壓力...
3個月內一定要決定起訴或不起訴...................問題點很多喔.... 總而言之最高法院決議法官只主動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 這樣的決定太過草率.很多配套措施沒做好.冒然下這樣的決議. 看來這批老頭也是關在象牙塔裡太久了.不知民間疾苦.. 假若一殺人案件檢察官證據收集只到8成. 只有間接證據.但時間已到了.那是起訴或不起訴? 假若當然得起訴.然後法院說只能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 依罪疑惟輕原則.把利益歸給被告.. 因此無罪.誰叫你檢察官不負起舉證之責.. 我法院才不接手你的調查犯罪事實工作.. 我只做言詞辯論程序.對被告不利的我就不調查啦.. 所以是這樣的嗎??? 最高法院的老頭..想想好嗎? 這不是檢察官或法官的問題... 整個程序面會出問題你沒想到嗎? |
引用:
看來你還是沒弄懂前面的例子 我再說清楚一下,在台灣亂倫是不告不理的,什麼叫檢察官用的幾行字用錯?哪個是起訴的罪名,沒有錯不錯的問題,這是檢察官個人對案件用何種罪名起訴的衡量 檢方以妨害性自主罪起訴,法官就要用這個罪名的法條來審,亂倫又是另一回事 因為亂倫是告訴乃論,法官也沒法補救,也不能強行替原告或檢方作主改告近親為****罪(亂倫罪的正確法律用語) 不知你是否有聽過,在審理刑事案中,法官倘若發現還有其他犯罪的行為,可以依職權告發,檢方依法官告發的內容再分案處理 再來,法官依職權可以變更法條起訴的罪名,但不能超越原起訴罪名的性質和範圍,如ma案檢察官以重傷害罪起訴,法官認為還沒構成重傷害要件改成一般傷害罪審理,而不會因不構成重傷害罪直接判無罪 |
引用:
反正就推說工讀生疏失就好了?! :jolin: :jolin: :jo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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