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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來口頭上說不要搶劫是不夠的,還要寄存證信函和全程參與被搶過程,法院才不會認為你甘願被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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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網友的註解看來憲法已經被特別法強姦了好幾次了
我看這個憲法也該扔垃圾桶了..... 看來立國根本大法根本就是個X... 我們還能說甚麼呢????? |
引用:
唉,你太激動了 生孩子沒屁眼的事?? 有那些事你認為屬於這類,說謊、亂丟垃圾、交通違規...... 強盗市長?? 法院沒判決敗訴就拆再來說也不遲吧... 所謂惡法亦法很難了解嗎 就算法條違背憲法 也只有大法官可以釋憲 做出法條停用期限 這種事不是你我說了算的 有時大法官的腦袋瓜的想法我們是很難理解的 而在這之前這還是法, 就算你我再生氣都沒有用, 對公務員而言法條淩架一切之上, 不是小小公務員有能力去改變的, 大家不去找有能力修法的偉大代表們, 只是一昧的抗議批判,說真的是白廢力氣不是嗎。 |
引用:
這一定還有細則來解釋,如果只是簡短的一段話!? 我想....這個解釋有點"誇張"!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的自由], 我是想一定沒有字面上這麼武斷, 何解?? 我有居住的自由! 我想住到君悅的正面第一排! 我想住在總統府正中央! 可以嗎!? 這些是即使你腰纏萬貫,出金入銀..你辦不到就是辦不到,不是人民有居住的自由!? 那就要看清楚細則嘍~ :rolleyes: |
你名下的房地產如果在總統府正中央或者是君悅我想大家也會來挺你...
問題是..有嗎???? 類比不恰當!!!!零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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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土地所有權人在其擁有之合法建物內自然有居住權,不屬於其所有的當然就不能這麼解釋吧:ase:ase.... |
引用:
承上面人家說的[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的自由,就表示人民居住的權利是直接受憲法保障的]..是說要有名下的房地產!? 可惜不是嘛.. 我只是疑問憲法第十條真的如此簡略嗎? |
引用:
所以這是細則還是分目,或是依附在第十條之內?? 所以我在想的是[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的自由]--真的如此單純!? P.S 我只針對我不懂的憲法第十條在想, 並每有跟其它任何事件有任何關聯,請不要牽引... |
引用:
那您應該去看民法的物權篇吧,憲法不會有這麼枝微末節的敘述的:ase:ase.... |
引用:
為什麼不用生氣??? 強盜市長昨天還一附「我就是要這樣做,你奈我何」的態度,而且大部份媒體也站在政府及建商一方說王家是「釘子戶」。虧有一群尚有良知的學生前去幫忙,讓大家知道這種強搶、強拆民房的事竟然會出現在我們所生活的地方,在群情激憤、人怨沸騰的情形下,那群狗官才改口說需要修法,強盜市長也才知道他闖禍了。-->生氣為何無用? 請問您有看昨天的新聞畫面嗎?當我看到那些警察的嘴臉時,深深覺得我身為台灣人為恥!! |
引用:
憲法本文 第十條(居住遷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 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是根本法,當然不可能訂細則,所以會有相關法律補之,不過,它最大,違反它皆無效。 第一百七十一條(法律之位階性1)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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