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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 搏命救人反被告 3義工判刑4月..... 實在是挺誇張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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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到了...
1.姓賈 2.父母雙亡(知道是意外更好) 這樣的人 儘量避免來往 |
殺人放火的別怕 有人權廢死護你 :yeah:
捨己救人的該死 有法官律師判你 :stupefy: 這就是所謂的? 殺人放火金腰帶 造橋鋪路無屍骸 |
引用:
真的是不知道該說什麼~~ |
引用:
說的好, 雖然聽了覺得很心寒, 但是您說的是事實啊!!! :o |
在台灣, 還是算了吧.
知人知面不知心, 遇到事故之類的, 還是讓專業人員去處裡吧. |
這年頭先顧好自己
要出手幫人 先看自己斤兩 不然出事也自找麻煩 |
引用:
這樣家屬一樣會提告... :jolin: |
引用:
專業人員到達後,可能需宣讀一份20頁以上的文件,並至法院公證,並要求發生事故者簽署知道可能發生的危險,那才可以施救。 不然,危險啊!! 就這個事件而言,個人以為,法官的意思似乎是被救者若不穿救生衣,應該先去別家救願意穿救生衣者;或者應送回原處,待其願意穿救生衣再搭船離開。 真是太經典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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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姓買 <=這種姓很少 判決書下載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自字第14號 http://tinyurl.com/42945fv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自字第14號 自 訴 人 買裕昌 代 理 人 徐仲志律師 被 告 鮑國光 黃英傑 林峰寅 共 同 楊丕銘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鮑國光、黃英傑、林峰寅均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各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 節錄重點 (3)依據前述被告3人證詞,渠等之救生艇抵達臺南市左鎮 區光和里51之8號時,係由被告林峰寅於救生艇右後側 負責操駕,被告黃英傑、鮑國光在前方穩定艇身、照明 ,則在買江寅、呂春美2人登上救生艇時,由於黃英傑 或鮑國光仍抓住該住宅欄杆,應有餘裕告知買江寅、呂 春美2人有救生衣可資使用,並勸導及教導該2人正確穿 上救生衣。然除被告鮑國光簡單告以艇上有救生衣外, 於勸導與教導使用、穿著救生衣之程序,顯然並未確實 執行,其後果因救生艇翻覆而致生不幸,被告3人未盡 其注意義務而有過失,已足認定。 ======== 法官這樣搞,很多願意救人的都不願意救了... :stupefy: |
以後救人也可以選擇性救
不穿救生衣或照規定來配合 就謝謝在聯絡 :unbeli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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