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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VS 41,尼泊爾士兵單挑四十色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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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印象中也是有這事,果然印象沒記錯, 給你按個讚!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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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呀~:) 只知道跟英國的關係~ 補充感謝~ :lik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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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只知道在大眾交通工具上結伙搶劫 就是重罪了! >劫匪扒掉坐在他旁邊的18歲女孩衣服,並試圖就在她的父母面前強姦她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罪 另外 >歹徒有劍、刀、手槍。手槍可能是假的 即使槍是假的,也是重罪一條 參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 7 條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警方逮捕了八個受傷的dacoits和回收逃跑強盜拋棄在火車上約40萬盧比現金, 40個金項鍊,200台手機,40個筆記本電腦和其他物品,。 40+200+40=280項強盜物品 根據一罪一罰的原則,應該也不輕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5 條 、第 329 條 至於該勇者.....................(我略過! :laugh: :D ) |
蠻奇特的...
竟然為了防衛過當而歡呼... :stupefy: 想來這些人應該也都贊成死刑吧? :laugh: |
引用:
讚 :laugh: :laugh: :laugh: 找的好 |
引用:
正當防衛的界線是 防衛手段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必要" 台灣這案子是侵害者只有一人 而且侵害之狀態在被奪槍後已非屬急迫 所以暴頭是"不必要"的 因此判決為防衛過當 真可謂 誠屬遺憾啊 國外這例子 除非他已經把40人殺到剩一個 而且那一個已經手無寸鐵 否則 侵害狀態都還是持續的 應該還是有排除違法的空間 用手對付手 用刀制服刀 用槍抗衡槍 在你殺他的時間點 你手上的武器不能比對方好 而且 一對一跟一對多 都是不一樣的 最後 我覺得尼泊爾那士兵很屌 充分展現了軍人的男子氣概 而且是為了不相干的陌生人 更增添了許多正義感 大家不要那麼酸嘛 |
很多人想表達的是: 在台灣受害要自認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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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法官判的很對阿,一對一,畫面會說話,奪槍->已經拉開距離5公尺以上->控制局面->爆頭,這不是防衛過當這是什麼?如果是兩人糾纏在一起,混亂的情況爆頭那判法就不一樣了,別學那些土共糞青好嗎?台灣的法院的確不是很好,但還沒到無藥可救的地步.
就你舉的例子,三年真的算少了,那已經到自衛殺人與謀殺之間的模糊地帶了. |
引用:
還好啦,看武俠小說;古時候大陸很多人都可以..... |
我寧願防衛過當被抓去關也不要被幹掉再投胎 :unbelief:
搞不好下輩子會變成畜牲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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