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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do 2007-05-02 10:52 PM

看完文章 感覺是夜路走多了 跟鬼做了朋友
腳踏實地 卡席仔 請節哀...

abo5738 2007-05-03 12:02 AM

幹嘛 搞一些有的沒有 賺錢方法 不做些正當工作 你的情況跟我朋友滿像的 像大家說的 你去備案比較好 當作自首 能減刑 說難聽點 警察這種態度 也是為了吃案 省事.......
我之前朋友也是這樣 他沒錢時 不得已 賣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 他只賣一個喔 下場那帳戶被鎖定
被起訴 檢察官 抓不到犯人 因買的人 不留資料 他被判處三個月徒刑 情況跟他很類似......

ganbaday 2007-05-04 01:31 AM

這樣不就等同背書嗎!+1...

老實講這種行為太危險了

如果有人藉由你的手機,在雅虎交友,或者網路遊戲上做壞事,騙財騙色、竊盜、勒索等等,絕對少不了麻煩... 刑責很難說,跑地檢署就夠你受了

要申請好幾支遊戲帳號,自己手機不夠多支,頂多家人朋友借一借,我想要申請50個遊戲帳號並不難
會需要花錢買的,除非人脈太差,不然就是一定有鬼...


先把那個遊戲公司的流程搞清楚,去備案!然後看能不能靠備案的資料,去找遊戲公司~~請他們封鎖那些點數的使用帳號
至於被盜刷的...等月底就知道了= =

darksnow 2007-05-04 02:35 PM

剛翻刑法民法找東西時,看到這些.........
還是早早在警方找上門前,去投案比較好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C000000130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30 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B0000001185

名稱:民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 修正)

第 185 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LKMLKM 2007-05-05 03:50 AM

引用:
作者crasser
你可以依循這位大大的建議去做,然後把MSN等相關證物紀錄齊全,
等待日後如不幸被定罪,要求法官減刑或免刑...

警察如不受理,那保留證物在日後警方找上你時,還可以保護自己...


另外,樓主怎會不是受害人??替人提供資料以進行遊戲只是跟遊戲公司有民事糾紛而已
但是這個資料被人利用以進行詐騙這是很明顯的刑事案件了... :mad:
拿捏好這個尺度樓主應該可以避免很多麻煩了 :cool:

感謝你的建議,我已經準備好相關的資料了,偵九隊的警員也說,從某方面來說我也是個被害人,但是還是有共犯嫌疑的......
另外為什麼對方有我MSN,因為他裝作客人跟我買認證碼阿,不給MSN怎麼交易,至於用手機去雅虎拍賣或是交易,都不太可能,收到簡訊我都會過濾的,只是那個盜刷簡訊看不出來有什麼特殊的才沒發現問題

abo5738 2007-05-05 03:53 AM

為證明你無罪 把不法所得 給監察機關 相信我 這樣她們很可能只判你緩刑.....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6:5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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