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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 2022-06-01 08:35 PM

引用:
作者熊騎士
告這位張彪的兒子張小四,把陳祥富的兒子陳大文的左手的小指的指甲打斷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8ugbhbIuSU

嘩,傷得很重啊 :laugh:

fansw555 2022-06-01 08:51 PM

診斷書的部分,原則上醫生都不會想附註車禍等原因,因為沒看到,不想淌這混水,很多想要請意外險的很喜歡要求註明意外傷害,醫生的新招是後面括弧病人自述。

chumowu 2022-06-01 10:11 PM

現此時大家應關注的重點是...
到底醫院有無開立死亡證明書(不是診斷證明喔!)
若是醫院有開立
而死亡證明書第11項死亡原因
竟然記載心肌梗塞
那個醫生就應該立馬被傳喚
:laugh: :laugh: :laugh:

EAC212 2022-06-01 10:43 PM

?
 
引用:
作者莫爺
醫生診斷書本來就不會寫車禍,內文自己也說那是家屬要求加上去的,硬要用這點打惡蟲是?

https://is.gd/x0WAz0

有這回事?
不然那些在車禍中死亡的要寫什麼?

oversky. 2022-06-01 10:53 PM

引用:
作者chumowu
現此時大家應關注的重點是...
到底醫院有無開立死亡證明書(不是診斷證明喔!)
若是醫院有開立
而死亡證明書第11項死亡原因
竟然記載心肌梗塞
那個醫生就應該立馬被傳喚
:laugh: :laugh: :laugh:


醫療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l0020021
引用:
第 76 條

1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2 前項診斷書如係病人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者,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3 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chumowu 2022-06-01 11:09 PM

引用:
作者oversky.
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這事情實則非常大條...可是很容易釐清頭緒

是否將過失致死,藉關說醫師開立死亡證明變成病死...

法綠人最喜歡口吐綠霧,模糊了最基本的調查方向......
:laugh: :laugh: :laugh:


只要是屬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情形,舉凡他殺、自殺、車禍死亡及其他意外死亡,都要司法相驗。司法相驗的目的,在於釐清死亡事件有無刑事犯罪嫌疑,對於死亡,以最慎重的態度待之。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的規定,司法相驗,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pompom 2022-06-01 11:13 PM

:unbelief: 可怕喔。醫院診斷書 很少配合一些單位寫,
顯見關係非常的好........

我相信搞不好 地檢署也要給人家面子。 :stupefy: :stupefy:

不過話說回來,台灣曾幾何時民主法治化。都不都是人治。
人說的算數。

惡蟲 2022-06-01 11:39 PM

怎麼一堆人幻想症發作了,我以為臺灣在流行肺炎疫情,原來是流行幻想症。

本件新聞最一開始爆出,就是分局長陪同作筆錄的事情,請注意作筆錄,為何這位副總需要作筆錄,當然就是因為車禍案件,對方死亡,他可能涉及到過失致死。

如果按照上面一堆幻想症發作的網友幻想的,醫院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偽造死因,把過失致死掩蓋過去,那請問該副總去警局作啥筆錄?都不是過失致死了,開心回家睡覺了,有什麼筆錄好作的?
所以光從事件發生的源頭,就可以推斷醫院根本不可能直接開死亡證明書,結果上面居然一堆人幻想症發作,一直在幻想醫生開了死亡證明書。

#14有人貼了關鍵的診斷書內容,請注意,那翻拍的是診斷證明書,不是死亡證明書,光看格式就知道那不是死亡證明書了,還一堆人一直在幻想醫院開了死亡證明書。

當然,我不是醫學專業,只是平時工作會接觸到診斷證明書及相驗屍體證明書,所以對這兩種書類略有所知而已,平常看的都是關於醫生診斷內容部分,很少看下面那欄,所以還真沒有注意有醫生會在下面寫入車禍。
這是我的錯,我道歉。

本案在爭執的診斷書其實實際上作用不大,因為在人死後,要看的就是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拿到診斷證明書其實什麼都做不了。不管是要辦保險還是打訴訟,都是要有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拿那份診斷書,只會被打槍。

相驗屍體證明書上就會寫上死因,前面講過,車禍死亡案件,車禍會寫在丙或丁欄,而不是甲(直接死亡原因)欄,只要有寫,那就是證明人是因車禍而死亡。
相驗屍體證明書由法醫開立,同時有檢察官蓋章,當檢察官蓋了章,代表檢察官認同這個死因,所以目前爭執的東西如果要釐清,應該是去了解相驗屍體證明書是否已經開出,上面的死亡原因是否載入車禍,有寫就是認定死者是因車禍死亡的。
之前查到的新聞有解剖,只要解剖後確認死因,相驗屍體證明書就可以開出來了。

還有,心肌梗塞也有可能是外力造成的,車禍猛烈撞擊有可能造成急性心肌梗塞,所以就算死因的乙或丙欄出現心肌梗塞,也不代表什麼,稍微查一下就有的資訊,不要都坐在電腦前自己妄想。

跳海人 2022-06-02 12:01 AM

引用:
作者惡蟲
怎麼一堆人幻想症發作了,我以為臺灣在流行肺炎疫情,原來是流行幻想症。

本件新聞最一開始爆出,就是分局長陪同作筆錄的事情,請注意作筆錄,為何這位副總需要作筆錄,當然就是因為車禍案件,對方死亡,他可能涉及到過失致死。...


如果今天A法官是B法官的上層,且又陪同聆聽B法官對C嫌犯的審判,而A法官又說是受D法官的委託

試問,如果真的發生了上述情況,在法界又如何看待這件事?

chumowu 2022-06-02 12:11 AM

本就應該由檢察官相驗...
若是有人想方設法不讓檢察官相驗,而關說醫院開出病死的死亡證明
惡蟲兄麻煩你開解一下,醫師該當何罪 :laugh: :laugh:
https://youtu.be/OvE8iFiV4W0?t=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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