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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允恭酒駕「未達不能安全駕駛」 撞傷騎士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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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 有沒有可能 邊開車 邊OOXX 然後沒看清楚車況 就發生車禍?????以上都只是猜測??? 因為很怕有些男的情不自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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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知道法律上是分「危險犯」跟「實害犯」嗎? 酒駕是屬於危險犯沒錯,但是撞到人,就撞到人的部分,是已經確實造成實際損害,所以該用的法條,應該是刑法第284條,不再只有185-3條的部分而已。 已經造成實害的話,怎麼可能繼續用危險犯的法條來處罰,基礎觀念都沒有。 所以他還有284條過失傷害罪的部分,不知道最後認定如何,目前新聞只講185-3的部分認定是不構成。 其他的都想太多了,什麼叫濫權追訴處罰,實務上這類車禍案件中,當事人一方有酒精反應,但是未超標,很多都會不起訴處分,這根本已經是實務中的常態,只是這些人沒名氣,上不了新聞而已,不要認為這是什麼特權,只是你不知道法律的相關規定而已。 |
不不不....
實害犯,跟具體危險犯是兩碼事 185-3 I 2是典型的具體危險犯,從「致不能安全駕駛」(危險駕駛)可得而知 具體危險犯不必要有實害發生,相同規定在遺棄罪、損壞保護生命設備罪都可以見到,像是規定致他人生命陷於危險者 抽象危險犯也就是185-3 I 1所規定的,酒精濃度就可以構成犯罪... 危險犯若發生實害,就構成了犯罪的競合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引用:
車禍或撞到人=公共危險? 其間的關係是: 發生事故時, 若有酒駕, 不論酒測度數高低, 都要移送 重點是[不能安全駕駛] ... 而不是發生事故 要起訴丁... 要看看條件 1.酒測數字不夠高 2.警察的筆錄, 丁的狀態可以 就看是怎麼撞的, 要是追撞或者闖紅燈之類, 可以說是判斷力出問題 如果只是正常相撞, 不足以構成[不能安全駕駛] 其實我覺得有些觀點很奇怪 車禍和解的比例絕對遠高於訴訟 ... 尤其因為保險的普及化 怎麼會沒提告就是畏於特權? 公眾人物更容易提高條件趨向和解吧.... [反推]就更好笑了, 丁從七賢路住家開到成功復興路口車禍, 很近 成功派出所和復興派出所, 都很近 根本沒有可能產生一個小時以上的酒測時間差 是要反推什麼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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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吧? 這裡是台灣共和國! 不是啥外來政權建立的中華民國! 現在是台共在執政請你搞清楚。 |
引用:
正確來說應該是函送 由於酒測值0.23mg/l,未達法定0.25mg/l的「移送」標準值 警方依規定製作「刑法185-3第2項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若不合格就隨案移送,合格則函送 anyway...都是要送! 引用:
Bravo!講的好... 引用:
丁允恭是追撞,從行車紀錄器可得知 https://youtu.be/l2kPnDHc1TQ 況且丁允恭都已經自白... 因心情不佳飲用高粱後睡覺,不料隔天還沒酒退 https://www.storm.mg/article/3977890 由此可知承辦本案的檢察官,明顯地在放水 :laugh: :laugh: :laugh: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0001&flno=125 |
民事有好好賠償就好, 其餘別想太多了, 也別要求跟普通人一樣待遇.
普通人都看背景, 看人在做事的社會, 何必欺騙自己是一個法治的社會? 只是... 律師怎麼讓人覺得是造就社會越來越差的一種職業? 沒有產出, 沒有助益, 整天奉承上面的, 法條觀點自己挑, 沒有社會價值. 唉... |
引用:
有去蒐尋資料,卻沒有正確判讀資訊的能力。 你都知道危險犯跟實害犯是二回事了,那麼怎麼可能危險犯會以發生實害為構成要件?那不就變成實害犯了??? 酒駕跟過失傷害部分本來就是要個別判斷是否成立了,酒駕不必然成立過失傷害,有傷害結果也不必然就會成立酒駕。 |
引用:
我100%贊同的一段話.. 某些人的法律.....只有噁心..... 而它們還以噁心自豪.. |
引用:
發生了實害,乃情況證據之一,用來判斷丁某是否「不能安全駕駛」... :laugh: :laugh: 對於此具體危險,法官本就必須就個案逐一審酌判斷,以認定法益是否真的遭受具體危險...就算是實害不發生,還是具有具體危險...(許澤天著 刑總 60頁) :D :D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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