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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允恭酒駕「未達不能安全駕駛」 撞傷騎士獲不起訴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89816)

u90219172 2021-10-06 10:29 PM

老實說 有沒有可能 邊開車 邊OOXX 然後沒看清楚車況 就發生車禍?????以上都只是猜測??? 因為很怕有些男的情不自禁??????









:eek: :eek: :eek: :eek: :eek:


:shock: :shock: :shock: :shock: :shock:

惡蟲 2021-10-06 10:41 PM

引用:
作者chumowu
幫惡蟲兄釐清一下爭點
:laugh: :laugh: :laugh:
「致不能安全駕駛」,就是危險,法條已將此危險作為構成要件要素...
丁丁也確實撞到人,發生了危險 :laugh: :D

剩下來就是討論丁丁是否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
如果服用酒類,而檢察官不起訴,就是濫權追訴處罰,檢察官也要被抓去關 ⋯⋯

他事後坦承前晚因心情不佳飲用高粱後睡覺,不料隔天還沒酒退...
https://www.storm.mg/article/3977890

:laugh: :laugh: :laugh: :D


你知道法律上是分「危險犯」跟「實害犯」嗎?

酒駕是屬於危險犯沒錯,但是撞到人,就撞到人的部分,是已經確實造成實際損害,所以該用的法條,應該是刑法第284條,不再只有185-3條的部分而已。

已經造成實害的話,怎麼可能繼續用危險犯的法條來處罰,基礎觀念都沒有。

所以他還有284條過失傷害罪的部分,不知道最後認定如何,目前新聞只講185-3的部分認定是不構成。

其他的都想太多了,什麼叫濫權追訴處罰,實務上這類車禍案件中,當事人一方有酒精反應,但是未超標,很多都會不起訴處分,這根本已經是實務中的常態,只是這些人沒名氣,上不了新聞而已,不要認為這是什麼特權,只是你不知道法律的相關規定而已。

chumowu 2021-10-06 11:20 PM

不不不....
實害犯,跟具體危險犯是兩碼事

185-3 I 2是典型的具體危險犯,從「致不能安全駕駛」(危險駕駛)可得而知
具體危險犯不必要有實害發生,相同規定在遺棄罪、損壞保護生命設備罪都可以見到,像是規定致他人生命陷於危險

抽象危險犯也就是185-3 I 1所規定的,酒精濃度就可以構成犯罪...

危險犯若發生實害,就構成了犯罪的競合 :laugh: :laugh: :laugh:

michaelweng 2021-10-07 12:05 AM

引用:
作者言身寸言身寸
都出車禍撞傷人了還不算公共危險?

引用:
作者chumowu
「致不能安全駕駛」,就是危險,法條已將此危險作為構成要件要素...
丁丁也確實撞到人,發生了危險 :laugh: :D


車禍或撞到人=公共危險?
其間的關係是: 發生事故時, 若有酒駕, 不論酒測度數高低, 都要移送

重點是[不能安全駕駛] ... 而不是發生事故

要起訴丁... 要看看條件
1.酒測數字不夠高
2.警察的筆錄, 丁的狀態可以
就看是怎麼撞的,
要是追撞或者闖紅燈之類, 可以說是判斷力出問題
如果只是正常相撞, 不足以構成[不能安全駕駛]

其實我覺得有些觀點很奇怪
車禍和解的比例絕對遠高於訴訟 ... 尤其因為保險的普及化
怎麼會沒提告就是畏於特權?
公眾人物更容易提高條件趨向和解吧....

[反推]就更好笑了,
丁從七賢路住家開到成功復興路口車禍, 很近
成功派出所和復興派出所, 都很近
根本沒有可能產生一個小時以上的酒測時間差
是要反推什麼啦...

冰的啦魔王大人 2021-10-07 03:42 AM

引用:
作者oversky.
立法院法律系統
本當屬「不能安全駕駛罪」。



你這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吧?
這裡是台灣共和國! 不是啥外來政權建立的中華民國!

現在是台共在執政請你搞清楚。

chumowu 2021-10-07 07:06 AM

引用:
作者michaelweng
其間的關係是: 發生事故時, 若有酒駕, 不論酒測度數高低, 都要移送

正確來說應該是函送
由於酒測值0.23mg/l,未達法定0.25mg/l的「移送」標準值
警方依規定製作「刑法185-3第2項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若不合格就隨案移送,合格則函送

anyway...都是要送!

引用:
作者michaelweng
重點是[不能安全駕駛] ... 而不是發生事故

Bravo!講的好...

引用:
作者michaelweng
就看是怎麼撞的,
要是追撞或者闖紅燈之類, 可以說是判斷力出問題
如果只是正常相撞, 不足以構成[不能安全駕駛]

丁允恭是追撞,從行車紀錄器可得知
https://youtu.be/l2kPnDHc1TQ

況且丁允恭都已經自白...
因心情不佳飲用高粱後睡覺,不料隔天還沒酒退
https://www.storm.mg/article/3977890


由此可知承辦本案的檢察官,明顯地在放水 :laugh: :laugh: :laugh: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0001&flno=125

Earstorm-5 2021-10-07 07:11 AM

民事有好好賠償就好, 其餘別想太多了, 也別要求跟普通人一樣待遇.

普通人都看背景, 看人在做事的社會, 何必欺騙自己是一個法治的社會?

只是... 律師怎麼讓人覺得是造就社會越來越差的一種職業?

沒有產出, 沒有助益, 整天奉承上面的, 法條觀點自己挑, 沒有社會價值.

唉...

惡蟲 2021-10-07 07:44 AM

引用:
作者chumowu
不不不....
實害犯,跟具體危險犯是兩碼事

185-3 I 2是典型的具體危險犯,從「致不能安全駕駛」(危險駕駛)可得而知
具體危險犯不必要有實害發生,相同規定在遺棄罪、損壞保護生命設備罪都可以見到,像是規定致他人生命陷於危險者

抽象危險犯也就是185-3 I 1所規定的,酒精濃度就可以構成犯罪...

危險犯若發生實害,就構成了犯罪的競合 :laugh: :laugh: :laugh:


有去蒐尋資料,卻沒有正確判讀資訊的能力。

你都知道危險犯跟實害犯是二回事了,那麼怎麼可能危險犯會以發生實害為構成要件?那不就變成實害犯了???

酒駕跟過失傷害部分本來就是要個別判斷是否成立了,酒駕不必然成立過失傷害,有傷害結果也不必然就會成立酒駕。

EAC212 2021-10-07 07:55 AM

引用:
作者Earstorm-5
律師怎麼讓人覺得是造就社會越來越差的一種職業?
沒有產出, 沒有助益, 整天奉承上面的, 法條觀點自己挑, 沒有社會價值.
唉...

我100%贊同的一段話..


某些人的法律.....只有噁心.....
而它們還以噁心自豪..

chumowu 2021-10-07 08:06 AM

引用:
作者惡蟲
...

你都知道危險犯跟實害犯是二回事了,那麼怎麼可能危險犯會以發生實害為構成要件?那不就變成實害犯了???

...


發生了實害,乃情況證據之一,用來判斷丁某是否「不能安全駕駛」...
:laugh: :laugh:

對於此具體危險,法官本就必須就個案逐一審酌判斷,以認定法益是否真的遭受具體危險...就算是實害不發生,還是具有具體危險...(許澤天著 刑總 60頁)
:D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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