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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集3個人以上就會妨害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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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 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要看全部... 警察若濫權,自然也會受到相關處分 |
引用:
意圖為強暴脅迫... 和平示威有無可能被認為意圖強暴脅迫... 都要示威了...一定要在公共場合給人看到才有用對吧 然後都聚眾示威了...被認定有強暴脅迫意圖也是合情合理的對吧 然後警察就能命令解散了...警告三次不解散就抓去關也是合情合理的對吧 真的搞不懂一個創黨黨員都經歷過白色恐佈的政黨 怎麼對這樣的法條會這麼不經心的給它立起來.... |
引用:
看看那運用得出神入化的社維法,言論自由跟X一樣。 :laugh: |
那要不要看看法條中有多少條出現過「意圖」,
我們統統拿出來檢討一下這些法條, 真這麼怕政府為了說你是意圖而意圖, 那要不要我們把這些條文中的「意圖」統統取消掉, 大家說好不好啊? |
引用:
首先,集會遊行要經過申請 若真的被抓,那也需要經過審判才能決定會不會被關 有沒有強暴脅迫意圖,由法官判定,警察只是蒐證 若你要無限上綱說本法條會導致掌權者濫權 那就算沒有修改原法條,照樣也可以搞你 你是不是沒有看過原來的刑149? |
第 149 條(修正前)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 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 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 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 第 149 條(修正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 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 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 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引用:
還有吹嗩呐,撒冥紙,帶著油漆或水泥桶... :flash: :jolin: 熱愛運動人士帶著球棒不帶球也是可能的... :flash: :flash: 碰到這種情況,我直覺都是先報警再說吧... :think: :o |
獨裁的前導期開始了....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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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
立法要嚴謹,不能憑一人之喜好就去改 因為...不要覺得永遠都是某一黨能執政 n年後政黨萬一輪替,新執政黨(未必是藍的)如果有倒行逆施之處 在野黨要上街頭抗議,結果被新執政黨拿著雞毛當令劍 用這些當初你訂的法條來大抓特抓,情況會變得很搞笑... (別說什麼執法者也要受監督,到時檢調單位,大法官司法部長都可以是新執政黨安插的人 適不適法是掌權者說了算) 商鞅立法,但最後是死在自己訂的法之下,切記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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