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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越南隔離『武漢肺炎可能者』的作法,值得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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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記得沒錯的話,憲法「保障」(注意:用語是「保障」,不是「保證」)人民的自由,但是也是有除外條件的。舉其中一點:為避免社會緊急危難,得以限制人民的部分之自由,辦法以法律訂之。 奉勸諸君凡事不要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
引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00001&flno=17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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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自由不得拋棄。
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誰來決定什麼是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來來來,共產黨封城,是否是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laugh: :laugh: :laugh: 那麼,某些反中的網友,請問一下,人家人民共和國政府,難道不是為了國家及人民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先想一下,什麼問題在中國的人口基數下都是百倍的壓力,如果未來再來一個潛伏期長達二個月的新疾病。 你看一下台灣是不是也要來共產黨那一套? 人家武漢一個市的人口就是半個台灣的人口,想像一下,半個台灣都染病,怎麼封? |
引用:
[YOUTUBE]1GUVM_AZ5Bs[/YOUTUBE] |
解釋字號 釋字第690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解釋爭點 91.1.30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所定「必要之處置」包含強制隔離在內,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相關機關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制。 |
引用:
傳染病防治法 第 48 條 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如果防疫機構未檢驗出遭到傳染的徵狀,或者不知道自己遭到傳染,這就不算散布傳染病,但防疫機構已經發出自主隔離的通知,不配合防疫措施拒絕自主隔離,這就是明知故犯企圖散布傳染病。 |
現在資訊發達,新聞也告知民眾什麼自居家隔離,如果還到處趴趴走,就是明知故犯,該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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