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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身寸言身寸 2018-04-02 01:46 PM

引用:
作者maskedrider555
也許規則是這麼訂,但如果真的還得第一時間想說我該不該追,那大概就追不到了...

定規則的永遠都是非第一線或退出第一線有一段時間的人...

警察也是用心跟命在博...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Y...c3xW5wkT2WW--fQ

警方是執法者

執法者有絕對的責任跟義務遵守法律跟規定
如果規定不能追、就不能追、這是遵守規定跟法律常識

至於這個案例誰對誰錯、光看那個影片角度不知道實際狀況
也不知道道路的規劃是否有足夠的空間讓女騎士去發現警車
暫且無法下任何定論。

coutsight 2018-04-02 02:08 PM

引用:
作者maskedrider555
第一.無法確定有無通報新北...

第二.若有通報新北,通報完直接撤手不追.打完收工?

也許我的觀念不正確,但我認為跨區應該可以是不同分區警員相互合作...

追趕的警車先通報新北市警方,然後雙方匯合或是桃園地區警方盡可能把嫌犯逼往新北警方可能佈局好等待的地點...

至於搶功.......我覺得如果把警方追緝嫌犯的舉動跟這部份硬要扯上關係,就真的只是抹殺警察的努力...


你太小看跨區這件事了,在公家機關眼中,這是大事.以高速公路而言,雖然只有一條路,但國道警只能追到自己轄區就得收手,讓其他轄區接手,這是權責問題.除非通報後另一轄區說他來不及到達,要求繼續協助,否則一定在轄區交界待命,不會跨區.至於疑犯在另一區到達前下交流道,那就是另一區的問題了.
有興趣請自行google 
各級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要點
【公布日期】86.06.07 【公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看完後你就知道為何桃園警方要這麼賣命追捕,一切都是績效問題.

若是桃園警局有通報新北,那這次就一定是新北警網採包圍戰術,桃園警網會在自己轄區內做好圍堵,等嫌犯自己跑回來,決不是追完撒手,甚麼事都不幹.
會這樣高速追車就是打算用事後報備的方式.這方式不是說不好,逮到人萬事皆休,事後分一些績效給新北即可,但沒逮到人就等於新北轄區多了一個疑犯要追捕,這就是大事了。

現在就看桃園新北高層怎麼搓,看新北的講法有沒有說有通報,就知道兩局相處的融不融洽了•

Toluba 2018-04-02 02:24 PM

很好啊,撞掉一個聽不到鳴笛聲的,也算是一大收穫
才不會以後害到其他用路人

dkjfso 2018-04-02 02:31 PM

警察追求績效沒有什麼不妥
不能講得好像追求績效就不對
不要用栽贓誘導的手段沒有什麼問題
若要假設不是人人有能力閃躲
卻用被撞的如果是坐輪椅的來舉例
感覺不太適當
因為輪椅的移動速度較慢
跟被撞的機車突然快速接近是完全不同情況
至少在本例中是不成立的

莫爺 2018-04-02 02:39 PM

愚民除了事後諸葛還會做啥?
明明就三寶問題,在那檢討警方。

現在警方就是被這些愚民、立萎、奸者、恐龍法關搞的跟軟蛋一樣。
再來靠腰警方沒路用...

喵醬 2018-04-02 02:48 PM

引用:
作者sclee
同理,如果騎士遵守交通規則,也無需在這裡檢討誰

警察有警察追車的規定,騎士就沒有聽到鳴笛的交通法則嗎?

這個社會不會是單方面要求的,先守自己該守的法規才會立於不敗之地

你騎車在路上聽到鳴笛會思考,警察追車是否過當,不管他了不讓就是

還是配合法規先禮讓等他過了再說?

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是行政規則和內規

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性質是不同的

前者是據當時實際狀況判斷要不要追的指導原則

後者是清清楚楚遇到鳴笛避讓就是
引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2項規定: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1)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2)在同向2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3)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得利用相鄰2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9條規定:慢車行駛或停止時,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警號,應立即靠道路右側避讓;於單行道應靠道路兩側避讓。

+1

檢討警消醫執勤是否失當來救援根本莫名其妙 ,
用路人聽到警消醫的執勤鳴笛聲 ,
當下哪有能力辨識狀況、讓就是了 ...

即便是事後檢討的馬後炮 ,
無視用路人不讓路的事實也是頗ㄏ

剛看到朋友轉貼一篇去年的新聞 , 還是有些法官思路正常的 ,
不過沒叫轎車駕駛賠償救護車是挺可惜的 , 或是妨礙公務之類 ...
消防車撞毀轎車…遭討國賠261萬 「一個消防車撞毀轎車…遭討國賠261萬 「一個原因」最高法院霸氣判決

艾德 II 2018-04-02 02:49 PM

這樣下次警笛響起不會停車的就少一個。

奶油銓 2018-04-02 03:13 PM

引用:
作者艾德 II
這樣下次警笛響起不會停車的就少一個。


+1。

我是不知道其他人怎麼想,但是執勤時的警車(包含機車)、消防車跟救護車,聲音都很大的。 騎車上路聽到那麼大的聲音沒有想到是要四處看看聲音是從哪裡發出來的 --- 雖然我這樣說很沒愛心,被撞傷也是剛剛好。危機意識的能力大約與回家聞到濃濃瓦斯味然後開電風扇想吹走瓦斯相當。

事後的檢討我覺得集中在警示音是否要再增加個10分貝這類的議題就好,看是不是再大聲一點才能讓這些人注意到路上有重要狀況請注意。

PCDVD_2018 2018-04-02 03:18 PM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又是桃園的...

對方是“竊盜”慣犯
甚至還不是“現行犯”...

哪個造成的傷害大?


動點腦 想想你的發言哪裡邏輯有問題

人生現在才開始 2018-04-02 03:24 PM

引用:
作者PCDVD_2018
動點腦 想想你的發言哪裡邏輯有問題

有話直說呀~你不講清楚 誰知道你哪裡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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