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豪宅滑跤打破立鐘雕花 修復僅花2萬 判賠30萬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18947)

MUS 2016-12-22 01:50 PM

引用:
作者Earstorm-2

不過我的確覺得判決不合理.. 都用2萬修理了, 就陪2萬.


2萬的修復費用是修復到裂痕還在, 不是完全修補好到沒有瑕疵
30萬是重訂新品價格, 因為要理賠的話當然以恢復原狀, 不是存在瑕疵的修補品

所以兩件事情雖然都有金額, 但其實是不一樣

gdrs 2016-12-22 01:57 PM

引用:
作者cheapen 02
有這麼自由伸縮的法律?
那,開超跑的不就雖小??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有錢人消耗較多的社會資源,負擔更多的社會責任,我認為是應該的
任何在公眾場合下的財損,依物品種類不同都應該有一個上限

sclee 2016-12-22 02:04 PM

引用:
作者MUS
其實各位看首篇新聞會覺得莫名其妙, 明明是大廳的問題卻怪家教
但是再看看下一篇報導就會不同見解了...
1. 是大背包惹禍, 跟地板沒關係...
2. 以整個社區而言這個就是價值54萬的擺設, 修補後裂痕也恢復不了


你舉這段報導不正確

既然有版友提供裁決書,就以法官的說法為準

不是背包惹禍,是踩到石墊失去重心打破立鐘

我一直有興趣的是法官的心證~
比較之前婦人低頭撞大門,要求店家賠償,而且刑事業務過失還勝訴了
也就是另一庭的法官完全著重於店家有沒有做好安全防禦
沒有計較婦人的行為

婦人撞門的意外,有些版友的意見是公安是店家要做好
還說官司輸了是剛好而已



PS:這則打破立鐘案件,個人認為才是"合理的判決"

引用:
六、得心證之理由:
被告於行走經過該處時,本應
謹慎自己腳步通行,且依其智識經驗及系爭立鐘之擺放位置
,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
,詎其竟疏未注意,先是踏到底下石
墊進而向後跌倒以致打破系爭立鐘器皿,本院審酌系爭立鐘
既有相當程度之財產價值,自有一定之危險性,而被告於步
行經過其附近時,既已提高系爭立鐘遭碰撞之危險,即應相
對提高自己之注意程度;又為防範撞毀立鐘,被告成本花費
不多,因系爭立鐘所在位置並不致於影響一般人之日常通行
路徑,僅需被告不要刻意過近或小心行走即可避免,是經綜
合考量本件危害之嚴重性、行為之效益、防範避免之負擔等
因素,應認被告於行近系爭立鐘跌倒,確有怠於盡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甚明。又衡諸一般經驗法則,若非
被告前開之過失行為,當不致引起原告所有系爭立鐘器皿遭
打破之結果,是被告前開過失行為與系爭立鐘器皿毀損之結
果之發生,自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下面這段是關於沒有設置防護欄,這就更有趣
如果適用於撞玻璃門案,動線規劃及玻璃標示足夠,也不能證明婦人不會撞上去
引用:
被告復辯稱:設若原告有在系爭立鐘附近設立護欄,其就不
致於跌倒時撞破系爭立鐘器皿,故認原告與有過失云云。惟
原告擺設系爭立鐘之位置及方法,既俱無疏失、違誤,客觀
上即難認原告有何對外作出提高系爭立鐘遭碰撞受損風險之
行為,復參以系爭立鐘當初擺設在大廳之目的,無非係藉由
其大方展示而達到散發社區品味與美感之功能,豈有削足適
履,反而又在該立鐘前另設護欄之理。本院乃衡諸一般社會
通念,認原告並不另外負有設立護欄加以保護系爭立鐘之作
為義務。此外,被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原告有何在系爭立鐘前
設立護欄義務之事實,亦無法證明設若原告設立護欄、其即
不致於撞損系爭立鐘器皿之事實,則其就此所辯,殊無可取
,本院仍難採憑。


Toluba 2016-12-22 03:32 PM

守法停紅燈被撞還要負責任,只因為它比較貴?

意思是說,以後
機車被腳踏車撞,機車要負責任
汽車被機車撞,汽車要負責任
超跑被汽車撞,超跑要負責任
火車被超跑撞,火車要負責任

以後出車禍先比大小年份的意思? :laugh: :laugh: :laugh:

MUS 2016-12-22 04:27 PM

引用:
作者sclee
你舉這段報導不正確

既然有版友提供裁決書,就以法官的說法為準

不是背包惹禍,是踩到石墊失去重心打破立鐘



當然, 單就判決書內容而言必然是這樣, 興訟者必然以石墊為主打, 不然他輸定了, 背包是看新聞中採訪有警衛提到.

不過重點是在許多人都被標題騙說修復只要2萬, 賠償30萬太貴, 還有很多人舉修車的例子
實際上修車跟這裡的修鐘根本就不同, 2萬元只是拼湊回去, 根本不叫修復
這個鐘經過鑑定後難以修復, 或所費不貲, 當然只能從價值去求償
引用:
雖經被上訴人委 請金嘉公司修復,然以肉眼觀看仍可見破裂毀損之痕跡,左
右無法完整對稱,裝飾上花朵做工細緻,破碎處難以修復,有部分一體成形之零件斷掉、破碎無法黏回原處,
目前價值幾乎為零,有原審勘驗筆錄、正心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心公司)鑑價報告書及照片足稽
(勘驗筆錄見原審卷 第52-54頁,鑑價報告書外放,見該報告書第3、4、7-8、14頁)。
而如欲回復原狀應採隱藏修復法,其方法從清洗、拚對、粘接、補配、打底研磨到作色完成,
因瓷器損傷之修復涉及繁複過程及技術層次,所費不貲,除價值高之文物外,現代工藝品鮮少用修復法回復原狀,
臺灣基本上無人願意修復,有鑑價報告書可稽(見鑑價報告書第9-11頁),
是被上訴人主張系爭立鐘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上訴人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乙節,堪予採信。

gdrs 2016-12-22 04:39 PM

引用:
作者Toluba
守法停紅燈被撞還要負責任,只因為它比較貴?
意思是說,以後
機車被腳踏車撞,機車要負責任
汽車被機車撞,汽車要負責任
超跑被汽車撞,超跑要負責任
火車被超跑撞,火車要負責任
以後出車禍先比大小年份的意思? :laugh: :laugh: :laugh:


不是要負責,然是物主要自負超乎一般價格的損失
ex. 一般自用小客車賠償上限就訂一個值(200萬或其他大家認可的合理數字)
賓利被機車撞之後,機車最多賠償一般TOYOTA自用車的價格,超過的部分賓利車主自行吸收
而豪華車的車主也可以利用保險來轉嫁風險

sclee 2016-12-22 05:01 PM

引用:
作者MUS
當然, 單就判決書內容而言必然是這樣, 興訟者必然以石墊為主打, 不然他輸定了, 背包是看新聞中採訪有警衛提到.

這個說法也不對

興訟者是豪宅管委會,如果家教老師真的走到立鐘旁講電話,背包不小心撞到

這個應該就是原告主打

家教老師以石墊為主打是被動辯解

可是裁決書內容法官完全沒有提到背包及講電話的事情

這個對原告是極有利的論據,如果是事實為何上了法院沒有提出來?

這是一年前的事,受訪的警衛有在現場目睹整過過程?或是他只是聽公司或同事說的?

裁決書說明,本庭到現場堪察,法院有派人去豪宅實地看過,怎會沒問整個案發過程?

Toluba 2016-12-22 05:26 PM

引用:
作者gdrs
不是要負責,然是物主要自負超乎一般價格的損失
ex. 一般自用小客車賠償上限就訂一個值(200萬或其他大家認可的合理數字)
賓利被機車撞之後,機車最多賠償一般TOYOTA自用車的價格,超過的部分賓利車主自行吸收
而豪華車的車主也可以利用保險來轉嫁風險

就算他有保險,保險公司也會來向肇事者求償
所以你是想要求保險公司自行吸收嗎?

同樣的邏輯,重機或高檔自行車,也應該定個上限囉?
:rolleyes: :rolleyes: :rolleyes:

CF75 2016-12-22 06:17 PM

引用:
作者gdrs
不是要負責,然是物主要自負超乎一般價格的損失
ex. 一般自用小客車賠償上限就訂一個值(200萬或其他大家認可的合理數字)
賓利被機車撞之後,機車最多賠償一般TOYOTA自用車的價格,超過的部分賓利車主自行吸收
而豪華車的車主也可以利用保險來轉嫁風險



仇富心態很嚴重
要保險, 也是怕賠不起的人去保
不想保, 是不會離遠一點歐

Toluba 2016-12-22 07:48 PM

朋友不小心摔壞手機,應以低價手機為標準,理賠上限五千塊?
去看展覽不小心跌倒摔破古董花瓶,應以一般花瓶為標準,理賠上限兩千塊?

貴就是原罪?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6:04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