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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到法院觀審員通知,庭內要注意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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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陪審員嗎? 迷!! 結案。
現在說的是觀審員 -> 看戲的人 這個都沒問題吧?! 沒問題大家可以解散了。 |
引用:
哈哈哈,美國在刑案上都是強制採陪審團的哦!他們都是錯的嗎?那我們的司法體系還真是超英趕美,不用司改了。就依你的看法,幹脆刑事陪審團都召集警察、法醫好了,肯定判原告有罪……警察 os:我搞這麼久,不判你有罪不是白幹了嗎? 還有啊,我不是看媒體資訊,我是有讀過法律的。兩者優缺點比你更清楚,沒人說陪審制完美無缺,但建議你先搞清楚"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後,我們再來討論會比較快 順便告訴你一下厚,行政權是人民選出的,幹不好就下台,立法權也是人民選出的,幹不好也是下台,唯獨司法權老百性根本是待宰羔羊,司法權遲早要開放給老百姓,只是用何種方式而已。 |
引用:
Jury instruction通常是兩造雙方都同意的,不然陪審團三天三夜都不會有結論。這不是用來千擾事實認定而是協助陪審團搞清楚要釐清的事實是那一件。不然陪審團宣讀時就會出現令人傻眼的無關事項 |
引用:
所以你只看我回你的文章,都沒有看我回其他人的?? |
引用:
美國在刑案上都是強制採陪審團的哦<<<<錯。 依據Bill of Rights,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是為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的"程序選擇權",也就是受審的人可以選由"陪審團"或"法官"來審判(決定是否有罪)。 (1)必須到一定程度的罪名才能選擇由陪審團來決定是否有罪。 (2)受審判的人可以拒絕由陪審團審判,僅由法官來審判。 其實有不少案子的受審人不想被"陪審團"審判,因為被判有罪的機會高於法官審判,所以會選擇僅由職業法官來審判。 |
引用:
同意,這點我講太快了。重罪才採強制,被告也可放棄陪審團的權利 學過法律不是代表我講的是對的,只是回應說我是認真去理解這些東西而不是單純聽媒體或自行幻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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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台灣人熟悉的方式,大概就是法官選舉了 :D 候選資格就限定律師/檢察官/法官,這樣在法學專業度上就不成問題。 選舉方式採票數排名,例如台北地方法院要選50位法官,那就得票數前50名的當選,之後為備選,當法官突然有缺時,依序詢問備選意願遞補。 |
引用:
正解: -> 看戲的人: 這樣判都沒問題?! 比恐龍還恐龍啊。 大家一樣要畫押後才能解散! 找林北來給恐龍背書呀? 我可以罵三字經嗎?! :laugh: |
引用:
沒記錯的話,Apple vs Samsung 這案件, 隌審團正是花不到三天的時間, 所以被人說根本不可能足夠充份了解多達一百多頁、七百多個問題的指示書。 而事後發現也的確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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