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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嘴八舌異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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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真的, 我真的以為921以後, 台灣的很多建築法規都有一定的修正, 符合台灣多地震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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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懲罰太輕了 所以又說回到理髮院的那些人了 還加上罰官 :stupef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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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大多是建商養的,這句話至今依然成立 :th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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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因為執行法規糾舉的稽察單位也會嫌太麻煩跳過不做啊~~~ 空有罰則卻沒有嚴格執行還不是形同虛設? 這是民族性問題,人的問題... :unbeli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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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 有時候是拿來保護人用的 ... :shy: :shy: :shy: |
台灣人是很健忘的
得過且過,costdown,自已的荷包最重要 一點小利益可就可以賣掉健康,甚至生命 鴕鳥心態 |
引用:
事實上, 適當合理的 SOP 有助於降低門檻及建立標準, 有了 SOP, 更需要確實的執行跟嚴格的稽核. 只要有足夠的稽核制度, 日子久了, 大家也就習慣了. 例如騎機車戴安全帽這件事, 市區就比郊區落實的徹底, 不就在於抓得夠兇嗎? 到了現在, 戴安全帽成為習慣了, 花的維護成本就降低了, 不是嗎? 順道一提, 其實個人對於"鬼島"這個詞實在不怎麼認同, 總覺得不好的綽號叫久了, 運氣會跟著不好. |
引用:
主要是稱呼臺灣為鬼島的人心態可議 當初是郭冠英先提出? 領民脂民膏卻稱臺灣為鬼島 會學他這種說法的人像是也不覺得臺灣是不可或缺無法失去的母國本土吧 |
引用:
理論上建築師是負責設計整合,營造廠是負責施工整合。 依照營造業法第32條,就有規定工地主任「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 第35條規定專任工程人員「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第37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前或施工中應檢視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內容, 如發現其內容在施工上顯有困難或有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 營造業負責人對前項事項應即告知定作人,並依定作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為適當之處理。 定作人未於前項通知後及時提出改善計畫者,如因而造成危險或損害,營造業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當鋼筋量減半沒有按圖施工時,工地主任、專任工程人員、營造業負責人當然應該承擔第一線的責任,建築師在第二線,承辦在第三線。 另外,如果是一開始結構設計就有問題,結構技師也跑不掉。 目前的風向是都把責任塞給建築師,這就誤會大了。 其實只要是有在施工過程中簽名負責的,檢察官都會約談... |
引用:
看情況吧,起碼時代力量的那些都不像 而且總統是全民小額捐款養的,以後就不會像過去的一樣只站在建商那邊,像柯批就沒有 其實在台灣這種落後國家,從政資歷越是短淺或過去占據政治資源越少的人就越是乾淨像是一塊白布,只是過去戒嚴時期長大的人看不清楚而已 |
引用:
第五十六條 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 前項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勘驗項目、勘驗方式、勘驗紀錄保存年限、申報規定及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應配合事項,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監造人=建築師,除非合約文件另訂監造人。 工地主任是營造廠或是建設公司的人,但是建設公司是甲方,營造廠是乙方,所以有相關缺失及責任,都是建設公司要概括承受的。 檢方約談建設公司及建築師是正確的,他們才有證據證明他們是否無辜,如果建設公司和建築師提出的證據都可以證明他們的清白,那這就是單純的天災,而不是人禍。反之,就是有人要出來負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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