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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違反路權的責任較重,轎車車速只是次因 機車轉彎車沒等值星車通過就亂衝,即使汽車時速較低依舊可能撞上 |
我覺得跟汽車車速沒什麼關係
照女騎士的騎法 汽車就算只開4,50公里 多出來的反應時間 也只是把幹聲之後的咩龍丟啊說出來而已 :cry: |
我在想, 汽車應該是在"快車道"
所以減不減速, 我覺得不應該減速 現在只需要討論有沒有超速而已 |
搭配上拍照蒐證被起告妨礙隱私的幾個例子, 我真的覺得在台灣是不要臉的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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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寶該罵,但罪不至死,好嗎?
沒撞死過人的儘管倖災樂禍,訕笑三寶找死、該死。 然而車速多少,駕駛心裡有數,即使逃過刑責,而且民事也免賠,那又如何?駕駛還是要一輩子揹一條人命在身上;若這樣還能每天一覺安睡到天亮,那算他神經夠大條。 但只要有朝一日午夜夢迴,突然想到因自己開快車送掉一條人命,日子就很難過了! |
引用:
非商業用途,最後都是不起訴 |
引用:
這條是刑法過失殺人罪,並不是交通規則。 不過目前法界漸漸偏向,只要遵守交通規則就算無過失。 不過還是有些觀念老舊的法官,認為只要有死人,最低就該判過失殺人罪。(所以台鐵司機撞死闖鐵道的,也是有被判過失殺人的) 判決標準差異過大,一直是台灣法官的重大問題。 |
引用:
送法辦並不會留下前科,遭起訴也不會留下前科, 定罪定讞後才會有所謂的前科,而且不是所有的"罪刑"都會有前科~~~ 只是我也很贊同您的說法, 這樣的送辦程序若是在某些顯而易見的無罪案例當中, 就等同是做白工,不僅勞民傷財,也浪費社會資源, 只是要如何改革制度,還有待專家們提出建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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