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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storm 2013-08-17 06:04 PM

王后雇用獵人把臥病不起的白雪公主"平靜而有尊嚴地處理掉",並支付處理費用若干。沒想到獵人把白雪公主帶回家悉心照料使其痊癒,其後被王后發現,怒告詐欺。 :laugh:

64855 2013-08-17 06:36 PM

丟垃圾這例子

要狗安樂死後,沒死又復活
獸醫要履行契約後才能拿去,不會被告

雷火豐 2013-08-17 06:57 PM

引用:
作者geminiz
我覺得差別在這是個生命
自己的小狗明明還有救卻要牠去死
這心態很可議

生命的問題,屬於倫理問題
連人類都有人提出安樂死的需求,這點常有爭議


目前的民法,將寵物視作財產處理
所以這隻狗流浪在外,造成的社會損失
本來應由狗主人負責
狗主人提出告訴,才能在法律上確認,
其實責任在獸醫而不是飼主

albert@46 2013-08-17 07:11 PM

引用:
作者sclee
查了一下資料,發現動保法有如下規定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分別為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13條、第11條第1項、第5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非不得宰殺寵物,惟除有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執行之;倘獸醫師認為不宜宰殺寵物,飼主自應給與必要之醫療,不得棄養,以免被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款


後半段引用錯誤
動保法裡沒有獸醫師認為不宜宰殺動物這段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並遵行下列規定:
一、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二、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之。
三、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物,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
四、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

benjamine 2013-08-17 07:27 PM

:tu:
要這樣,那幹麻收錢,你就直說,不如我來作好人,狗留下我來照顧。或許人家就同意了。你收了錢不作事,然後出錢的變壞人,就你一個人是好人就是了吧。
你還是個接安樂賺錢的人捏 :tu:

calor 2013-08-17 07:51 PM

假若你今天因故命危,而事先也有表明放棄急救
但醫生認為你還可以救得活,所以違反你的意願把你救回來了

試問你會如何處之?

willism 2013-08-17 08:13 PM

引用:
作者calor
假若你今天因故命危,而事先也有表明放棄急救
但醫生認為你還可以救得活,所以違反你的意願把你救回來了

試問你會如何處之?

http://www.tho.org.tw/xms/toc/list.php?courseID=14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7條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
署意願書。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
出具同意書代替之。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於
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末期病人符闔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得予終止或撤除。第三項最
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第四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
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前以書面為之。


第10條︰ 醫師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

當然,聰明的醫師是看狀況 :cool:

sclee 2013-08-17 08:24 PM

引用:
作者albert@46
後半段引用錯誤
動保法裡沒有獸醫師認為不宜宰殺動物這段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並遵行下列規定:
一、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二、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之。
三、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物,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
四、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


想請教兩個問題

飼主單方面可以要求獸醫將寵物安樂死,如果是因為經濟理由不想養?或是動物只是生小病可以醫治不必安樂死,飼主不想花錢治療仍可單方面要求安樂死?獸醫是否不得拒絕?

是由飼主決定為主還是由專業獸醫的意見為主?

主題的案例,飼主還沒做到第十一條,就跳到第十二條之五

動物保護法

第十一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五、 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者。


PS:引用是否錯誤?是來自法律網一位律師的看法

sclee 2013-08-17 08:34 PM

引用:
作者dontfeedwilddog
我對詐欺侵占與否沒有興趣,我覺得好笑的是台灣人對狗跑掉真是習以為常。
愛心表示:我認養的狗跑掉了,牠一定是想念原主人。(至於有沒有結紮有沒有晶片重要嗎? ):laugh: :laugh: :laugh:

--
樓上引用動保法不要忘了動保法只處罰”已犯”,不罰未遂,飼主就算有問題也只是未遂。而且按照你引用的部份,獸醫師認為不宜之後是接飼主代表獸醫師可以拒接但是拒絕之後應該還是由飼主接手。

我當然知道
正確的做法是獸醫要告訴飼主你的狗還可以治癒不必安樂死,否則就是違犯動保法第十一條

猜想獸醫也不懂動保法,飼主把錢以及狗交給他要求安樂死就走了,獸醫可能是事後再檢查發現狗的病並不嚴重,自行決定把狗救回來

我強調的是"詐欺罪"套在這個案例上是否成立,因為涉及狗狗的生存權問題,法官會怎麼考量獸醫的犯意是否存心詐騙飼主所付的費用

vircgd 2013-08-17 08:57 PM

引用:
作者sclee
我當然知道
正確的做法是獸醫要告訴飼主你的狗還可以治癒不必安樂死,否則就是違犯動保法第十一條
猜想獸醫也不懂動保法,飼主把錢以及狗交給他要求安樂死就走了,獸醫可能是事後再檢查發現狗的病並不嚴重,自行決定把狗救回來
我強調的是"詐欺罪"套在這個案例上是否成立,因為涉及狗狗的生存權問題,法官會怎麼考量獸醫的犯意是否存心詐騙飼主所付的費用

  詐欺罪範圍如此處所述,本案例較適用第342條,
關鍵在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這一句,
由提告者舉證證明被告意圖,至於是否採納舉證內容,
就由法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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