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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開始 2014-08-02 08:44 PM

釋字第 469 號

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pcbd 2014-08-02 08:58 PM

引用:
作者0960
那是晚上十點後的事了... 環保局才到現場...

再說第一時間當然是針對瓦斯檢測..
誰會第一個去查丙烯? 除了瓦斯味外, 又沒其他徵兆..
廠商也沒通報...
不要把環保局或消防隊當神, 檢測要時間, 判斷判讀都要時間..
不是儀器擺下去, 什麼數字通通馬上一目了然... 沒這種東西!


定性的是需要一點時間,定量就很快可以知道答案.

我想消防隊大概不會準備攜帶型毒氣偵測器,這些儀器雖不精準,但對於大量外洩
這種規模也是夠用.

引用:
作者0960
所以實際上查到丙烯時, 已經來不及了... 剩幾分鐘....
事後諸葛當然可以說沒查到丙烯是問題, 但台灣根本未曾發生不知狀況的丙烯爆炸..
沒有經驗, 又沒通報... 想得到的... 那是神.....
而且就算測到丙烯, 要知道事情嚴重性, 第一時間判斷該怎辦...
那也不是非工安狀況的消防隊來得及應變的.... 因為台灣根本沒有這類教範...
完全沒有準備....
就像台灣台電核電廠只有八公里疏散計畫,
一但發生福島式核災, 要撤30km根本不可能!

如果今天台灣又來一次不明氣體外洩, 結果偵測單位沒去查這玩意..
那就算最...


緊急應變準則有一定的通用性,沒有分到那麼細說核災一種版本,瓦斯一種
版本,丙烯又是一種版本.毒氣大量外洩應該會有一份通用應變準則,就只怕
根本連應變處理準則都沒有.

supermaxfight 2014-08-02 08:59 PM

剛剛發現我平常在買的淨水器耗材這次也是受災戶...

oversky. 2014-08-02 09:00 PM

http://bit.ly/1o15xEw

經濟部表示、中央政府只掌握中油等國營事業的管線,其他工業用管線是由各地方政府管轄;而高雄市長__陳菊則說、如果中央認為所有的管線配置都由高雄市負責、她很願意負責,但在重新檢視後、如果發現部分管線不安全、她以後絕對不會同意經過高雄市。

到底有沒有法規說是誰要管轄啊?

人生開始 2014-08-02 09:01 PM

有沒有可能最後推個外勞出來承認自己操作不慎 :confused:

NTX 2014-08-02 09:05 PM

引用:
作者BARON_12
古早以前是地方收,後來改國稅由中央收了沒錯,但......
中央錢收了之後分配給各地方的統籌款多寡,
除了依據人口與面積外等比例外,
各地的營利事業營業額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分配依據....
所以不是無關,還是會影響到 :unbelief:

【改制後】縣市工商業概況重要統計指標 依 指標, 期間 與 縣市
營利事業銷售額
臺北市 |臺中市 | 高雄市 | 桃園縣

2007| 12,694,160,402 |2,976,045,706 |3,835,807,571 |3,062,974,192
2008 | 11,893,018,820 |3,082,050,652 |3,860,839,464 |2,998,712,613
2009 | 10,230,307,962 |2,587,175,221 |3,128,841,804 |2,567,296,866
2010 | 11,810,841,412 |3,300,237,053 |3,944,483,130 |3,334,995,988
2011 |12,283,808,099 |3,585,557,365 |4,198,172,947 |3,599,815,462
2012 |12,030,354,364 |3,564,257,660 |4,108,283,693 |3,418,461,748

http://ebas1.ebas.gov.tw/pxweb/Dial...tistics/&lang=9
2013的自己來這按表格查,我看過大致上趨勢一樣

這幾年就是新北跟高雄互為二、三名,有時對調一下

中油那破兆的營收,目前是登記在哪邊查一下也會很清楚知道

不會有模糊的答案,沒什麼好爭執

引用:
作者pompom
:unbelief: 本樓 隨時有可能 歪樓
變成噴口水 :laugh:
專家 學者 民眾 到時候都會出現 :rolleyes:
記得 讀書時 問過教授一個問題 如果大量化學原料 外洩
台灣是否有能力 處理 :rolleyes:

老師很乾脆的回答: 當然沒有 :laugh:

這才符合這個口水論壇不是? :laugh:

引用:
作者acetyI
這案例榮化不知道是不是登記在高雄

不過可以思考的是,現在很多公司登記在台北,但工廠都設在高雄
這樣稅收跟人力的配置不知道有沒有問題?

我不太了解這樣會不會影響,人員的聘雇與缺額,還有
管轄的問題?

高雄的幾大石化業者總部都不是在高雄
包括這次的李長榮,前陣子還才剛決議要把總部遷到高雄
還沒完成就出事了
這除了稅收問題外,薪資結構,人才聚集,工作結構,流動都受到影響。
把產業末外部成本集中在一地,決策管理和學術研發又在另一地
講白話粗俗一點,工廠做工的在一邊,坐辦公桌的白領在另一邊
還先不談產業資源排擠的影響

e02047878 2014-08-02 09:14 PM

引用:
作者oversky.
http://bit.ly/1o15xEw

經濟部表示、中央政府只掌握中油等國營事業的管線,其他工業用管線是由各地方政府管轄;而高雄市長__陳菊則說、如果中央認為所有的管線配置都由高雄市負責、她很願意負責,但在重新檢視後、如果發現部分管線不安全、她以後絕對不會同意經過高雄市。

到底有沒有法規說是誰要管轄啊?


就我認為 經濟部的說法比較正確 中油是國營事業 所以他對經濟部負責

它的管線圖應該連交通部都會有 但是地方政府應該也會有該管轄範圍的的管線

大致位置圖

其他公司的管線圖 近幾年來 地方政府絕對會有 因為要埋管線 就要申請路權

施工完 還要把圖送給地方政府

因為 各地要埋管的公司 不可能要埋管然後把圖送到台北 萬一出是要调圖

還要到台北调嗎 而且 地方政府本來就有權力審查要不要讓埋管

陳菊的說法比較無理 管線不安全本來就要重新埋新管或是直接廢除

但是這本來就是高雄市該做的事 至於讓不讓管線從高雄市經過

反正不給過 頂多用油罐車裝 有些氣體反而更危險 再不給過 那工廠頂多

關門 看他們要遷去哪裡 不過經過這次事情 台灣應該沒地方可以蓋了

廠商要不出走 不然就是關門 這就看地方政府和中央要哪樣了

Elros 2014-08-02 09:21 PM

石油管理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第 31 條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於必要時,得使用河川、溝渠、海域、橋樑、堤防
、港埠、道路、林地、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敷設管線。
前項敷設管線,以不妨礙其安全、景觀及原有效用為原則,並應先向中央
主管機關及各該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有損失,應按損失程度予以
補償。
依法設有石油管線之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得應其他業者請求代輸石油。

第 32 條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石油管線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其他同等標準之材料。
二、石油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業者應立即汰換。
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
關檢查。
四、主管機關對於石油管線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檢測,業者不得拒
絕。
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管線維修檢測、汰換、防盜、防漏及
緊急應變計畫,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檢測、汰換狀況作成書
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六、石油管線配置圖、竣工圖等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建立管線管理資訊
系統。
前項主管機關實施檢測,如發現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得令
業者限期改善。

人生開始 2014-08-02 09:26 PM

引用:
作者Elros
石油管理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第 31 條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於必要時,得使用河川、溝渠、海域、橋樑、堤防
、港埠、道路、林地、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敷設管線。
前項敷設管線,以不妨礙其安全、景觀及原有效用為原則,並應先向中央
主管機關及各該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如有損失,應按損失程度予以
補償。
依法設有石油管線之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得應其他業者請求代輸石油。

第 32 條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石油管線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其他同等標準之材料。
二、石油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業者應立即汰換。
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
關檢查。
四、主管機關對於石油管線得派員或...

專業 :)

不過法條賦予主管機關的權責太輕了
只有被動接收通報 "得"作為 而不是"應"作為

Elros 2014-08-02 09:34 PM

引用:
作者rainwens
網路上有找到比較相近的標準程序是高雄市水利局的
"有爆炸風險之地下管線誤擊緊急處置標準作業程序"
http://heb.kcg.gov.tw/download/down...C8&d_class4=120
裡頭有兩種做法,有足夠時間就撤離,若撤離風險較大時就進入建築物就地保護,
所以還是要評估現況,不是只有一種方式。

其實地震時也是類似,依情況不同採取向外疏散或就地避難。

這個有寫跟沒寫差不多

要撤離要有安全之安置地點、撤離使用之交通工具跟相關後勤補給?

請問這些東西在哪裡?

有人說早點撤離就好了就不會死這麼多
我只覺得說真是標準的鍵盤專家

一般來說撤離範圍是以洩漏點中心做一定方圓的人員疏散

請問當時的洩漏點是?

不知道洩漏點你是要怎麼規劃撤離範圍、安全之安置地點

在瀰漫的易爆氣體的區域內放一堆人出來爭先恐後的逃難
嗯.....
你就不要在某個"剛好"的區域跟時間有人啟動車輛的火星、白目抽煙的舉動
造成整個連環大引爆
這樣可就不是目前十位數的死亡數字可以解決的

對了....
我還沒提到撤離要人力挨家挨戶檢查
你覺得當時該區域的警消有這麼多人手可以做這些動作嗎?

颱風天前夕撤離個山上小村落花的時間搞不好都不只3-4小時了
要撤離方圓4-5公里的都會區依照目前各縣市政府的能力
(包括台北市)
我想都不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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