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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豹貓 2010-03-18 02:48 PM

引用:
作者chaotommy
我要位置不需要幫忙的 :jolin:


這是真的 :think: :think: (點頭如搗蒜貌~~)

gsmspro 2010-03-18 02:49 PM

引用:
作者A ROD
這段就請其他熟悉法律的法學大師人回答你吧 .
要不然我講太多 , 有人嫌我煩 , 跳針 . 還要尻洗我 :D
除非有新的東西出來 , 否則我還是低調一點 , 以免公親變事主 !
已經有很多人要把我打成 s. 了 :ase


:flash: :flash:
發文一直繞著法律轉
難道你就是傳說中 s.的檢調朋友嗎 :D

ruinousdeity 2010-03-18 02:50 PM

引用:
作者A ROD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045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之區別
  公然侮辱罪與與誹謗罪不同,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認為「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易言之,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http://yowlab.shps.kh.edu.tw/wordpress/?p=198
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這兩個部分必須...

陳述行為事實跟給與價值判斷之間有分別
"說某人有**妓行為"≠"說某人嫖客"
另外還需要有所謂的具體事實,不是僅憑一句話就構成誹謗

用這串當作不適當的例子來說明,
"旅日**客,ID"風俗刑事"散播**妓偷拍相片,連續舉發處"
這個標題僅涉及直指某人嫖客,卻沒有具體事實之傳述
當然,文章內容又是另外一回事....
但是我們一開始的焦點始終都在討論串的"標題"這樣寫合適嘛?

然後,
引用:
4. 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


這是你自己引的東西,
我會說不合適,是因為網路帳號沒有名譽權
當然也就不涉及公然侮辱&誹謗

只是套用SUNNYWALKER的標準,風俗更應該告他....

sifone1203 2010-03-18 02:57 PM

只有審判長說了算! => 有其正當性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A ROD 2010-03-18 03:02 PM

引用:
作者sifone1203
只有審判長說了算! => 有其正當性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think:


我這樣的用詞有問題嗎 ?
有其正當性 , 並非指判決結果 ! 最終認定 , 仍屬於審判長的權責不是嗎 ?

A ROD 2010-03-18 03:11 PM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說某人有**妓行為"≠"說某人嫖客"



好吧 , **妓不等於**客 ..
你都這樣解釋了 , 我還能怎麼說

我先前就是這樣說的 , 條文是死的 , 端看人客怎麼去用他想他解釋他 .
所以法律中 , 我從來不敢說什麼 100% , 一定 , 絕對的 .

當然 , 你後面又說 , 只看標題 , 不看內容 ..
這一整篇只能看標題 ...這 .......好吧 , 我甘拜下風了 .:p
如果你告訴我這案件得用公然侮辱來告 , 我也只能尊重你的說法而已 !

至於 id 的人格權的問題 , 請饒了我吧 , 我不想再被人罵跳針了 :laugh:

如果我們得繼續討論下去 , 可否讓我拜託一下 , 別再打我的身份 ?
討論我的立場 ? 我們討論法律 , 不關我幫誰誰誰講話 , 別暗指我是
誰誰誰的分身 . 僅就法律層面,交換雙方的認知 , 保持一下你的風度 ,
可以嗎 ?

Shayne522 2010-03-18 03:16 PM

送走一個大師,又來一個大師,這串真是生生不息...
下一個大師請準備 :jolin:

josetsun 2010-03-18 03:22 PM

引用:
作者A ROD
好吧 , **妓不等於**客 ..
你都這樣解釋了 , 我還能怎麼說

我先前就是這樣說的 , 條文是死的 , 端看人客怎麼去用他想他解釋他 .
所以法律中 , 我從來不敢說什麼 100% , 一定 , 絕對的 .

當然 , 你後面又說 , 只看標題 , 不看內容 ..
這一整篇只能看標題 ...這 .......好吧 , 我甘拜下風了 .:p
如果你告訴我這案件得用公然侮辱來告 , 我也只能尊重你的說法而已 !

至於 id 的人格權的問題 , 請饒了我吧 , 我不想再被人罵跳針了 :laugh:

如果我們得繼續討論下去 , 可否讓我拜託一下 , 別再打我的身份 ?
討論我的立場 ? 我們討論法律 , 不關我幫誰誰誰講話 , 別暗指我是
誰誰誰的分身 . 僅就法律層面,交換雙方的認知 , 保持一下你的風度 ,
可以嗎 ?


那你又為何說他立場偏頗,這不就是討論他的立場嗎 :laugh: :laugh: :laugh:

A ROD 2010-03-18 03:23 PM

引用:
作者A ROD
順道請教各位 , 若以 s. 說風俗是嫖客這件事來說 , 應該是
公然侮辱 , 還是誹謗罪 ?..



可否請其他鄉民 , 就你的認知 , 風俗應該用哪一條
309 公然侮辱
310 誹謗罪
來告 s. 呢 ?

反正參與討論嘛 , 大家不妨表達一下自己的意見 .

josetsun 2010-03-18 04:11 PM

告不告是風俗的決定,討論這種有意義嗎...

更何況風俗有說要告嗎 :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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