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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也是有些檢查官,
因為對法律規定不了解, 誤以為已經達成犯罪構成要件。 但最後卻被法官定讞無罪。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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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院檢間本來就存在一些歧異的見解。
有些是法律上認定差異,有些是證據認定上的不同。 其中尤其是後者,許多時候,檢方認為證據證明力已經足夠,但是法官可能認為尚未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的地步,因此就會判無罪。 其中也會有起訴出現新證據的情況,又或者是證人在法院供述與在檢方偵訊時所述不同的狀況。 所以法院判無罪,會有許多種可能,要看案件的具體狀況而定。 只有特定立場的法盲才會相信檢察官會不了解法律規定。 |
其實法盲現象,吳宗憲立委早就提過了
北檢那些人真的不知道法律嗎 :laugh: |
引用:
法官對於證據效力本來就有自由心證的權力。 檢察官認爲證據鏈充分,法官可能還是會覺得不合理, 比如共諜案常出現的無罪理由: 無法證明被告明確知悉陸方人員的中共官職, 或是就算對方有統戰言論也不能證明對方就是代表中共。 淺顯聊一下什麼叫做「自由心證」,說一下「證據能力」跟「證明力」的差異別~ 這裡的「自由」並不是完全無拘無束,而是指法官在判斷時,不受非法的外力干擾, 擁有自主判斷的空間,但是法官仍然必須本於專業及良知。 所謂「心證」是指法官斟酌全案辯論內容及調查證據結果後,所得到的結論。 自由心證重點在於賦予法官獨立判斷空間,不受不當干擾。法官在判斷的過程, 並不是全然無拘無束,仍然要遵守論理法則跟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就是我們常說的邏輯, 而經驗法則生活上常見或廣泛使用的原則,是生活累積的原則或經驗。 經驗法則雖不像邏輯一樣在所有的情形下都嚴格準確,可靠不變, 但也有一定程度的可靠度。究竟是個人生活習慣,還是已經到達經驗法則的程度, 往往很難區分。 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 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從上面解說可知, 「本於確信自由判斷」重點在獨立而不受不當干擾, 「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則是法官要遵守的規範或原則。 刑事訴訟法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是指要不僅要具備「證據能力」,還要「經過合法調查」後, 才能進一步作為法官判斷的依據,並得出最後的結論。 |
法盲不能理解的是,一個人認不認罪,跟他有沒有罪之間,沒有絕對關係。
一個人如果根本沒有犯罪,就算他從頭到尾認罪,法院也是會做無罪判決,不會因為他認罪就判有罪。 反之,一個人如果有罪,就算他從頭到尾打死不認罪,只要檢察官舉證充足,法院一樣會做有罪判決,不會因為被告不認罪就無法定罪。 |
連系統性地學過法律,通過國家考試的人之間,
都會有所謂的「歧異的見解」, 無法達到統一的看法。 所以要一般人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是「明知違背法令」, 根本是強人所難。 畢竟法官的「自由心證」,可是連教科書上都沒有的。 |
引用:
有通過國家法律考試的人, 才能說是「「明知違背法令」吧? |
如果有哪一本刑事訴訟法基礎的教科書裡面,沒有講解什麼是自由心證的。
那本書可以丟了。 |
引用:
台灣法官的自由心證被詬病,應該是看起來就像宣揚共產主義是終極烏托邦的解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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