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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wu995 2025-09-02 08:40 AM

不是法學大家嗎?不是嫻熟法規嗎?怎麼又修改文章了?不是AI回答很讚嗎?

辯不過最後又戴帽子,看來還是一百零一招,笑死。

FreeStorm 2025-09-02 08:51 AM

陳昭姿"先"說有,中正一分局長"回應"沒有。

小草說看看,目前真相不明的羅生門情況下..."舉證責任"是不是在草党這邊啊?

-----

陳昭姿爆司改走讀「放人一步、立刻拔官」 中正一分局長回應了
引用:
民眾黨8月30日在...「司改走讀」活動,因未獲路權許可且地點靠近遊行禁制區,過程中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造成8名員警受傷,北市警事後強調將依法嚴辦。民眾黨立委陳昭姿1日受訪時表示,當時黨內市議員曾向中正一分局溝通,但回報的訊息只有一句話,「上面說只要放人一步,立刻拔官!」陳昭姿今天受訪強調,「我講話我負責!」
...
對此中正一警分局晚間緊急回應:中正一警方8月30日執行專案勤務,過程中均要求同仁依法行政、堅守崗位,分局長陳瑞基身為現場指揮官,陳瑞基回應強調:未接獲任何長官指示「放人一步就立刻拔官」之訊息。
...

FreeStorm 2025-09-02 09:03 AM

再降低標準,換個說法,再測試一次好了。... :laugh:

再出來,跳上跳下啊,我的修辭,還可以再向下改,那就看對方下限有多低了...
不過,都已經是下限了,所以原則上要適用任何被告啊,是不是呢,不只是師父,對吧... :laugh:

Ps. 有人不是自認無黨無派,那是在鬼叫什麼呢? 那就怪了,這種事適用任何在法庭上扯政治的被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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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父還可以在法庭上,跟旁聽席"聊聊天",實在是相當"受到容忍"了吧... :laugh:
「容忍」,這詞措辭形容,應該沒有很多人會有意見了吧?...:D

聯合報報導...:D
柯文哲批「民進黨塞給我的人」作偽證 檢方嗆:誰執政犯法都要坐牢
引用:
台北地院審理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今勘驗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偵查光碟,從早晨到日落。柯庭末轉向旁聽席號召「請轉告賴清德,我絕不投降!」,檢方表示,柯從來不面對法律問題,但「誰執政犯法都要坐牢」。

今天庭期由受命法官許芳瑜獨任審理,對當事人不斷砲火四濺,數度喝斥維持法庭序,還是給予檢辯充分陳述的權利,包含柯文哲。

柯文哲曾於在押戒護途中抱怨前副市長林欽榮「他是民進黨硬塞給我的」,柯今表示,最近看了林欽榮的筆錄,發現林是關鍵人士,林欽榮提出訴訟中案不可接受陳情、不可做都市計畫變更,結果被前都發局長黃景茂的律師打臉。

柯說,林欽榮任內也受理台北市議員應曉薇陳情案、研議案,案子甚至進都委會審議,而林欽榮作證卻說,案子由監察院糾正後才被動處理「他又再次說謊」;2018年1月已公告京華城案容積率560%,林欽榮之後還接受應的陳情「在法庭鏟作了偽證」。

柯說,此外,林欽榮說不可以都計法申請容獎,但都發局公務員都說可以,他一直在思考檢察官林俊言怎敢起訴他?「原來是聽了林欽榮的話」。

柯文哲表示,10年後大家都還活著,10年後再來檢驗,並轉向旁聽席說「不管賴清德派誰來傳話,我絕對不會投降、絕對不會投降」、「傳話出去告訴賴清德,我絕對不會投降!」

檢察官廖彥鈞表示,偵查檢察官告知彭振聲貪汙罪可求輕刑,是行使合法權限,何況,彭策略的改變是與律師交換意見的結果;貪汙罪法律給予許多寬典,柯的辯護人硬說偵查檢察官與彭振私下交換利益,卻沒提出具體證據。

主任檢察官林俊廷說,柯在法庭上的政治語言,檢察官很難全面回應,只能就法律說明;林俊言去年9月3日、4日偵訊彭振聲時,是扣到柯的隨身碟,但隨身碟的事被迴避掉,今年4月1日開庭時,律師黃品淞說彭會認罪,是出於真摯、律師李岳洋也說,彭承認「以都市計畫案包裝都市更新案」。

檢察官姜長志說,京華城案被告的辯護人都在幫彭振聲否認犯罪,但彭迄今沒否認犯罪,彭爭取法律寬典是其權利,但辯護人為解救自己的當事人,卻剝奪彭的認罪寬典,對彭而言未免太不厚道。

姜長志說,柯文哲要為自己答辯不會有問題,但最不該的是一再消費彭振聲妻子謝夏蕎的不幸事件。姜說,謝夏蕎的偵訊有1次是他做的,謝女士是善良、願意配合辦案的女性「這跟某些人被問到『小沈1500』永遠不回答不同」,姜加強口吻說「不管誰執政,犯罪就要去坐牢」。

姜長志論述時,柯的律師蕭奕弘說「與勘驗無關吧?」姜立刻回應「柯文哲說的也與勘驗無關啊!」此時,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的律師廖威智、徐履冰先後接話指控「有沒有罪不是由檢察官來認定」姜再回嘴「我說誰執政犯罪都要坐牢哪裡說錯?」檢、辯爭執不休,柯文哲見姜長志高分貝反駁辯護人,突冒一句「好啦,算你厲害!」


要是有人把師父當神一樣看待,一點都不能酸,那我就沒法子了,畢竟是宗教領域了吧...:laugh: :laugh: :laugh:

沒問題 2025-09-02 10:36 AM

我原本是不想回你的。

引用:
作者GOLDHAN
所以現在又要說不是攜款了嗎
若是用洗錢的方式轉出去 金流在哪?
若是用洗錢的方式轉出了 橘子人要逃去日本幹嘛


1.再次重申我沒有說橘子拿了錢,這句話可是你說的。原文出處
2.我怎麼知道他要逃到日本做什麼?
3.你的假設其實很簡單,檢廉臨時發動羈押,所以一時半刻橘子想回來也不敢回來,從還能回來變成不能回來。
4.現在回頭來看又不願吃雞鴨飯,就算願意也不知道要吃幾年。
5.更怕惹官司倒楣隨便一個小事就抓進去關,彭振聲跟他老婆不就演了一遍?
6.還好民進黨大敗,若不是這樣呢?你覺得她有這個膽回來嗎?
7.現在柯卸任,再把錢洗回來,光明正大的用,有問題嗎?
8.我很早就說的很清楚,橘子沒想到自已運的這筆錢,現在因此有涉案的嫌疑,出境後才知道事情嚴重。

引用:
作者GOLDHAN
你的無限上綱到我要檢方羈押陳珮琪 這結論是怎麼推算出來的
我說的是 [從檢調的資料來看柯文哲私人款項也都陳珮琪打理]
這樣就要羈押,你果然有檢調風範,家用自己的錢都不能用嗎


1.錢是誰打理的?這是你的原文出處
2.你要買什麼,你自已家的錢我都不管,沒問題的,我很耐斯的。
3.因為你跟柯都說他自已不經手錢,所以如果你是法官跟檢察官當然是去問經手錢的人啊,我這樣理解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吧?
4.所以法、檢、廉、警、調都要去求神問卜?
5.你果然有教徒的風範。

引用:
作者GOLDHAN
政治獻金款項亂不亂 我相信絕對不是市長選舉都很清楚 總統選舉才這樣
很多,而是有沒有查核,加上後期的政治獻金是包含民眾黨政體的政治獻金
複雜程度跟市長當然有差


1.你說的真好,你是要大家去翻當初選市長的舊帳?還是?
2.沒問題的,我還是說的很清楚,法院可以判無罪,我不會嘰嘰歪歪叫什麼。
3.有差就有差,只要跟京華城的圖利無關都沒有問題的。

引用:
作者GOLDHAN
很多東西都是檢調單方面說了算,例如柯文哲賣小物募款有開發票 檢調認為那不是商業行為 而是政治獻金
但小英商店一樣模式賣的東西卻沒人查 所以帳很乾淨?
高虹安的公基金方式是林的方式轉出去 金流在哪?


1.你說的實在太好了,所以彭文正跟馬英九、國民黨可以去算小英的帳嗎?民眾黨要支持嗎?
2.高虹安的事情我可是不清楚,所以沒打算回答,不過,高的案跟京華城圖利案有什麼關係?

引用:
作者GOLDHAN
高虹安的公基金方式是她的助理把在當民進黨李俊俋立委當助理的那套系統搬過來用
但在高虹安叫做侵占貪汙,而李俊俋那邊雖然之後也被檢舉了 但司法毫無動作
所以也是一邊乾淨一邊不乾淨嗎


1.這不是問題的,你這明確指出:
1-1.過去大家都犯罪,可以開始辦了。
1-2.這個制度有問題,可以開始好好討論這個制度嗎?
1-3.你如果想要李俊俋那邊也被辦,這不是黃國昌應該在立院努力的?

引用:
作者GOLDHAN
以我的社會經驗 帳乾淨的才是真正的可怕,一再打柯文哲收多少收多少
再怎樣瞎的人 看一下總統大選 都知道誰花得錢多
國民兩黨造勢文宣花得錢幾倍不止,那些錢怎麼來,有媒體報過誰捐款多少嗎
有像柯文哲每個企業家捐給他的錢 都用媒體瘋狂報導洗過一輪 嗎
只是沒報 沒查而已 民進黨現在已經富到整個流油了 會沒有收政治獻金嗎


1.你的社會經驗沒問題的。跟圖利案有什麼關係?
2.帳乾淨或不乾淨也都不是問題,跟有沒有圖利有什麼關係?
3.帳很亂的國民黨或民進黨跟帳很乾淨的國民黨或民進黨,都沒有關係,而是你有沒有圖利。
4.另外兩黨的錢怎麼來,沒問題的,三分天下的好處就是,只要白有人上位當總統,全部都查,沒問題的。
5.媒體洗一輪?我不知道你要表達什麼,你是說鏡檢?這等著柯跟黃去改革啊,黃現在還在立院喔。
6.民進黨富到流油?不太懂你的意思,是國民黨曾經富到流油也不應該?還是民眾黨沒有富到流油也不應該?
7.有收政獻就有收,沒有問題的,問題是有沒有圖利,有沒有對價,有沒有金流。

我在此,再說一次,你們要怎樣,我都沒意見,我也不能怎樣,反正樓上有人說我在這吠也沒用。
但是你問我,柯該不該押,我肯定告訴你,該!非常應該!

為什麼?道理很簡單,台灣是沒有正式條約簽訂的司法互助。不然橘子不會現在還不用回來,想不回來也會被抓回來。
我充份的願意相信,這件事就是一個烏龍或是政治辦案,司法追殺。
只要橘子回來,你馬上就能問清楚很多事。有或沒有一目了然。

因為台灣的司法沒有該有的條約,所以你現在主張檢廉沒證據就該放人,那是這部刑法的規定有問題,還是你們自已心中對教主的信仰有問題?不言而喻。
至於說,你們認為、相信或支持教主無罪,我沒有意見,但請等法院判決,謝謝。
如果你認為台灣的司法確實政治辦案、司法追殺迫害,沒問題,黃國昌在國會,民眾黨一樣還在國會,是不是該有所做為?
最後,你們怎麼沒有人去想跟澳洲日本正式簽定更嚴密的司法互助?在這邊跟我戰教主應該被放?


說到底就是台灣的司法已經爛到根了,有權有錢有勢的人才能玩司法,我就還沒看到陳水扁的案子至今已經結清呢,死老百姓?司法改革?現在看你們的反應,那只是在騙而以啦。

bbking 2025-09-02 10:47 AM

圖利有時候不是實質上的金錢交易
出社會這麼久了怎麼還不懂呢?
新光集團跟沈慶京這幾個案件這麼明顯 真的有人覺得沒問題的也很扯
就像覺得神豬跟紅共沒關係的 大概是愚民吧
此外綠也是一堆貪汙

LDSKINGII 2025-09-02 10:52 AM

引用:
作者FreeStorm
再降低標準,換個說法,再測試一次好了。... :laugh:

再出來,跳上跳下啊,我的修辭,還可以再向下改,那就看對方下限有多低了...
不過,都已經是下限了,所以原則上要適用任何被告啊,是不是呢,不只是師父,對吧... :laugh:

Ps. 有人不是自認無黨無派,那是在鬼叫什麼呢? 那就怪了,這種事適用任何在法庭上扯政治的被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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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父還可以在法庭上,跟旁聽席"聊聊天",實在是相當"受到容忍"了吧... :laugh:
「容忍」,這詞措辭形容,應該沒有很多人會有意見了吧?...:D

聯合報報導...:D
柯文哲批「民進黨塞給我的人」作偽證 檢方嗆:誰執政犯法都要坐牢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96...ource=ddd_heavy)


要是有人把師父當神一樣看待,一點都不能酸,那我就沒法子了,畢竟是宗教領域了吧...:lau...
奇怪,既然辯方和小草和黨都說硬碟證物已被破壞

那柯為什麼不說那1500不是我打的是有人捏造後製,幹嘛到現在還打死說不知道不回答?

msnow 2025-09-02 10:55 AM

引用:
作者FreeStorm
陳昭姿"先"說有,中正一分局長"回應"沒有。

小草說看看,目前真相不明的羅生門情況下..."舉證責任"是不是在草党這邊啊?


還在玩啊? 沒工作至少沒有睡晚晚 看你那麼勤奮的在洗版 我來LDS一下好了

有關於疑似橘子運走錢的事情
北檢"先"說有,教主"回應"沒有。

青鳥說看看,目前真相不明的羅生門情況下..."舉證責任"是不是在北檢這邊啊?

:laugh: :laugh: :laugh:

雙標嘛! 你截取選擇你信的, 當然別人也可以囉!
:laugh: :laugh: :laugh:

不知道這次回應又會咬回來幾次. :ase
不咬回來應該是很難過. 好啦請繼續, 別沉了. :yeah:

Hermit Crab 2025-09-02 11:01 AM

引用:
作者bbking
圖利有時候不是實質上的金錢交易
出社會這麼久了怎麼還不懂呢?
新光集團跟沈慶京這幾個案件這麼明顯 真的有人覺得沒問題的也很扯
就像覺得神豬跟紅共沒關係的 大概是愚民吧
此外綠也是一堆貪汙


反正草現在只能咬死沒有金流就是沒有犯罪... :laugh:
卡提諾法學院長顯然應該是知道【期約賄選】這個詞的...
台南地檢署正式起訴「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弊案」之犯罪集團
那有沒有可能1500不知道什麽東西其實是一個約定尚未履行所以才沒有金流呢? ;)

話説這個案子似乎也沒下文了?
藍白協商共識涉期約賄選?法務部:檢方已受理告發

北檢踹共! :laugh:

FreeStorm 2025-09-02 11:08 AM

引用:
作者msnow
還在玩啊? 沒工作至少沒有睡晚晚 看你那麼勤奮的在洗版 我來LDS一下好了

有關於疑似橘子運走錢的事情
北檢"先"說有,教主"回應"沒有。


青鳥說看看,目前真相不明的羅生門情況下..."舉證責任"是不是在北檢這邊啊?

:laugh: :laugh: :laugh:

雙標嘛! 你截取選擇你信的, 當然別人也可以囉!
:laugh: :laugh: :laugh:

不知道這次回應又會咬回來幾次. :ase
不咬回來應該是很難過. 好啦請繼續, 別沉了. :yeah:

歡迎你來這裡"LDS"...

你看看,這幾天有一個人像你當初一樣,也抹我是收錢網軍,我就是沒拿他怎麼了

我這樣子,你是不是覺得很"雙標"? 沒法子,我就是對別人比較好嘛... :D :laugh:

你乖...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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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順帶一提
黃色部分,你要確定喔,不要一進入細節階段,到時被"別人"打臉。
那我是也沒法子,我話是先說在前頭了,不要說我沒有幫你... :laugh:

Hermit Crab 2025-09-02 11:19 AM

舉證責任就算在北檢, 當事人還是可以隨時提出反證,
一來可以動搖法官心證,二來可以避免浪費司法資源盡速結案,
阿北可以趕快回家跟PG鎖死,如果有爲何不能提出呢?

證據之種類

1.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1)直接證據:直接證明有爭執之主要事實(得直接推斷訴訟標的存否之事實:
如要件事實、抗辯事實)之證據。
(2)間接證據:間接證明有爭執之主要事實之證據,即證明:
A.間接事實:又稱「憑徵」,即透過經驗法則,得用以推論主要事實之事實。
如:不在場證明。
B.輔助事實:對直接證據證據能力或價值之判斷有影響之事實。
如:人之性格、文書之真偽。
2.本證與反證:
(1)本證:為負舉證責任之人所舉的證據,須證明至使法院對所舉證之事產生確信方為舉證成功。
(2)反證:不負舉證責任之人為否認負舉證責任者主張之事實所提出之證據,
僅須動搖法官「就本證主張認為真實」之心證,
而轉而對此事實真偽產生真偽不明即屬舉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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