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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 2017-03-26 01:53 PM

引用:
作者DWEOOT103
請問治安熱區之定義?

與治安熱區可以無故盤查之法源依據?...
勤務指定在這裡
警察勤務條例 怎麼規劃不關我的事 ;)
勤務指定地點內巡邏,盤查等事項在權力行使法裡有
相關盤查及拒檢規定也在其中,不喜歡可以去推動修法或釋憲.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所以也沒根據? 卻很肯定那是經指定的公共場所?
出勤表總有吧? 否則要如何證明是長官命令他們去的? 緣何事由?
都沒有? 反正一個制服警察說了算 把法令的白紙黑字當成具文就對了?

退一步來說 就算經指定

臨檢進行前"應"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警方的程序有沒有做足? 還是便宜行事踢到鐵板?

引述下媒體的報導:台北車站是經保大大隊長核准的重點治安區域
如果保大隊長自己出來坦了不夠,那我也沒啥說的

是你說要"公告"的,這些資訊自己去跟保大要,我不在乎那種鳥事,我又不用去巡邏
如果秘錄器裡有什麼有趣的東西鴿舍早就被轟倒了

很可惜的是,我們能看到的東西都不是第一手,只能就後續看到的發展做判斷
被盤查你也可以大聲說不,只要你能主張合理的事由就行

alpha 2017-03-26 01:59 PM

書沒唸到,電影電視有沒有常看到,警徽跟行政命令的紙有沒有常常秀出來,基於什麼法條什麼正當理由有沒有正確唸出來… 拜託不要再便宜行事,因為這樣只是降低自己的專業素養,以及給人抓小辮子而已。再者出了這類爭議,要求業績的高層會去挺基層嗎?

LDSKING 2017-03-26 01:59 PM

如果有住台北的朋友有空或要去台北轉運站的話,可以去看看警察如何盤查,我昨天有去,特地無聊停下來觀察:laugh:

李永得事件後,還是有條杯杯在那巡邏盤查查驗身分,次數口氣和我以前看到的無異,多數都會配合

沒帶證件警察不會為難,有時就會轉用聊天方式詢問來這幹嘛,要坐車回家喔,找朋友喔等一兩句寒喧問候語就結束

這種東西很主觀,有人會覺得我來這關你屁事或趕時間,當然心裡不爽可以拒絕或解釋,但也有人有閒或ㄍㄠˊ話就跟警察聊上兩句

警察從這幾十秒就要判斷這人有沒有問題,當然他在要上前盤查前也打量過你

將心比心,又如果你站在他們的位置該怎麼做上面交待的事?比完後你會發現事情沒比想像中的難

我要說的是,除了領薪水交差混時間,大多數警察都是站在保護人民維護治安的立場讓你所處的環境是安全無虞

你開開心心跟家人朋友同學出外遊玩、跟馬子溫存、從容悠閒壓馬路吃好料,可曾有想過有一群人在守護我們家園讓你安心做這些事

他們主要工作是要面對比你兇狠百倍的人,寧願當差時間趕快結束回去陪家人做自己的事也比把時間讓浪費在你身上要好

自以爲的人權有飯吃?有錢賺?拜託,短暫犧牲一下不會少塊肉啦,老把自己(人權)捧成天的人去算看看在大庭廣眾下把法條拿出來或口頭跟警察揮你們是違法盤查,還是配合一下讓他們放心你是善良公民,時間看哪個划算 :laugh:

DWEOOT103 2017-03-26 02:13 PM

引用:
作者hoba
勤務指定在這裡
警察勤務條例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HL=&StyleType=1) 怎麼規劃不關我的事 ;)
勤務指定地點內巡邏,盤查等事項在權力行使法裡有
相關盤查及拒檢規定也在其中,不喜歡可以去推動修法或釋憲.

你法源引用錯誤了

警察勤務條例的效力不及於非警務人員

警察跟人民要身份證,是基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給予警察的權利

因此人民拒絕給身份證,也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給予人民的權利

hoba 2017-03-26 02:19 PM

引用:
作者DWEOOT103
你法源引用錯誤了

警察勤務條例的效力不及於非警務人員

警察跟人民要身份證,是基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給予警察的權利

因此人民拒絕給身份證,也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給予人民的權利

是你在問"治安熱區"的法源的.... :jolin:
勤務規劃不就放在那裡嗎

bird2005 2017-03-26 02:21 PM

我在臺北市政府轉運站常看到警察
在樓下美食區也常看到
我沒想那麼多也沒想到警察會盤察
就跟看到一般旅客一樣
在臺北車站十幾年也沒被盤察過
清清白白 怕什麼

遇到警察盤察要拿身份證
我就拿出來
因為我擔心不拿出來
會有後續的麻煩
被強制帶到警局查驗身份
防礙公務有的沒有的
被盯上身份證就拿給他
小電腦按一按不是通緝犯
就會讓你離開

DWEOOT103 2017-03-26 02:43 PM

引用:
作者hoba
是你在問"治安熱區"的法源的.... :jolin:
勤務規劃不就放在那裡嗎

現行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公共場所之
臨檢、盤查不須指定,何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
項第六款規定應經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之指定?
答:
一、現行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有關臨檢之規定,因
缺乏相關要件及程序,爰經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
釋不符法律保留原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制定正是彌
補其缺漏。
二、公共場所為人潮聚集、進出頻繁之場所,警察於公共場
所實施臨檢、盤查所採取的封鎖、管制作為如有不當,
將嚴重影響民眾之日常生活秩序。因此,於警察職權行
使法第六條第二項明定其指定層級及相關要件


換句話說就是

就是因為"警察勤務條例"缺乏相關要件及程序,被大法官釋憲說無效

所以才會又訂了"警察職權行使法"

把相關要件及程序給補齊

如果今天警察說他的"警察勤務條例"裡寫說這是治安熱點,所以可以盤查

那我會跟他說這已經被宣佈違憲而失效了

請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寫的程序跟要求,來正確行使警察的權力

人生現在才開始 2017-03-26 02:59 PM

引用:
作者hoba
引述下媒體的報導:台北車站是經保大大隊長核准的重點治安區域
如果保大隊長自己出來坦了不夠,那我也沒啥說的

是你說要"公告"的,這些資訊自己去跟保大要,我不在乎那種鳥事,我又不用去巡邏
如果秘錄器裡有什麼有趣的東西鴿舍早就被轟倒了

很可惜的是,我們能看到的東西都不是第一手,只能就後續看到的發展做判斷
被盤查你也可以大聲說不,只要你能主張合理的事由就行

所以說啦 既然經過"事前"核准 文件拿出來不就一翻兩瞪眼?
既然警方無法證明自己為合法盤查 又何須我來主張拒絕事由?

EVO-IV 2017-03-26 03:22 PM

引用:
作者沙發椅
你一定沒從頭到尾看我所表達的論點,也搞不懂比例原則的真意。
說真的,台灣法盲太多了,太多人只會單純靠直覺或風向,站甲方或站乙方,而不會去思考真正的問題是什麼。

如果上面那長串看不懂的話,我白話點就是這邊沒人反對盤查,而是反對非法盤查,這樣看得懂嗎?

警職法6-1有明確要求「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單論條文,這是非常符合535號解釋文以及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的要求,也是為什麼法務部長和法律專業者說法律沒問題的主因。

但此次事件會起爭議的原因在於,「穿拖鞋看警察」就被查盤,這是非常不合理的。
影片裡當事人有要求警察說出合理的理由,警察嘴不出來,因為他們沒依照警職法6-1的要求。
這也是為什麼警察最後摸摸鼻子掉頭就走的原因,這也是法務部長和其它律師說法律條文沒問題之後還補酸一句,警察要做更好的原因。

「穿拖鞋和看警察」這理由太浮濫了,摸...

字字珠璣!

可惜台灣民眾鄉愿跟奴性太高
才會讓警察變成有牌流氓

台灣警察老鼠屎這麼多、他們卻刻意忽略然後幫警察戴上執法萬歲的桂冠
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大家自己多看多聽真實的案例、別又被鄉愿給誤導了

黑心律師的告白:只有警察知道的祕密

臨檢及盤查(一)

Ficer-1 2017-03-26 03:54 PM

想了想, 我還是要說明, 法規只是最低的要求, 因此也是漏洞一堆, 無法面對問題, 更別提解決.

之所以我會好好配合, 是基於理解, 道德, 以及期望警察可以更勤奮確認來來往往行人(前提是有禮貌且表明身分).

理解: 基本上這就是警察的工作, 監督與找壞人, 處理違法的事情. (不想用太高深的說法)

道德: 禮貌也是其中一種道德, 對方有禮貌地來執行他的職務, 我要有禮貌地去配合而非刁難.

期望: 或許很多人不清楚, 但在乾淨的基礎上有警察在周遭並不是什麼壞事情.

小偷, 8+9, 想犯罪的人並不會特挑警察會來來回回的地方, 我恨不得在門口放巡邏箱呢~

最後, 其實有警察嚇止犯罪者, 總比自己出手好多了... (這屬於個人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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