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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公共場所遇見警察時,眼神要怎樣才不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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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六條全文: 引用:
而該盤查地點確實符合第六之六的治安熱區,這樣有什麼問題? 木栓會那麼說是因為鴿子自己沒熟記法條,只要搬出六之六來就足以構成合理盤查的理由了 但鴿子不會用(槍都拿給你了還不會開,回去抄一百遍交上來) 腹黑一點說,你們居然不認識這十四職等的京官,給我回去背芳名錄 :laugh: 哦,附帶一提,當時如果有帶隊的小隊長,他職等大概是三或四... :nonono: |
就算是6-6也是要符合比例原則啦
沒有說6-6就每個人都可以亂來啦 拜託多讀點書好不好 行政程序法是所有國家行政機關做事的母法 |
引用:
http://www.legaltrust.com.tw/shingu...t=journals-16-8 6.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但「指定」公共場所,並非只要是公共場所,即足當之; 且亦非執勤人員可以「當場指定」,同法第6條第2項規定, 所謂「指定」,要「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如果是駕駛交通工具的情形,依法也必須「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才能攔停。 |
引用:
比例性原則是這麼用的? 鴿子是要拉你回局子裡喝茶? 所謂的最小性是怎麼回事?他不是選了盤查這種手段 而不是選擇把你拉回局子裡調查身分嗎? 盤查地點跟手段都合法的情形下,你還要硬拗說警方是非法盤查? 引用:
不是說了? "該盤查地點確實符合第六之六的治安熱區,這樣有什麼問題?" |
引用:
警察主管機關指定的公告拿出來不就一翻兩瞪眼了... |
引用:
... 請問你那裡覺得警察違法不尊重法律了? 請明白指出吧~ 我相信警方會很樂意跟你釐清. |
引用:
請問治安熱區之定義? 與治安熱區可以無故盤查之法源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我來回看了幾遍 沒有看到所謂的治安熱區 如果警察機關長官說這是治安熱區,所以警察就可以盤查 那這話並無任何法律效力 故人民並不需要配合 警察職權行使法寫的很清楚有關「指定」之要件 「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1.他犯了什麼罪? 或要防止他犯什麼罪? 2.重大公共安全是指什麼? 3.社會秩序事件是指什麼事件? 這3項之中 只要警察能證明其中之一項,那就可以盤查 但此事件中,當下警察並沒有提出說明 只是不斷跳針說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 那就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之規定 第4條(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既然警察沒有辦法告知事由 那依第4條規定 人民就有權力拒絕交出身份證 |
引用:
你可以寫信去問保安大隊在哪些地方出沒會被盤查 :D |
不用花心思爭辯這個~ 因為當"壞人很喜歡這條法規"的時候, 且當過受害人以後, 就懂了.
很多時候法令本身並沒有太大的問題, 問題是怎麼去運用, 例如我就說了"配合"但有人覺得這是公權力"強迫." 或許在瑞士我會同意"警察權限要縮減"但在台灣我認為不用擴張但可以"更勤快." 所以不想引導成隨時抗爭警察在公共場合有禮貌且有出示證件後"隨機盤查"的權力. 反之, 我還覺得要讓警察更樂意更方便更高頻率的去維持公共場合的治安. 在菲律賓或印尼, 我甚至認為如果當場個跟警察大小聲不配合, 可以壓在牆上強行搜檢. 簡而言之就是看地方民俗風情後就事論事, 台灣目前是1到5流屬於倒數第二名的地方. 本來是中間, 但最近有更糟糕的走向, 或許是歹年冬, 人們都變了~ |
引用:
所以也沒根據? 卻很肯定那是經指定的公共場所? 出勤表總有吧? 否則要如何證明是長官命令他們去的? 緣何事由? 都沒有? 反正一個制服警察說了算 把法令的白紙黑字當成具文就對了? 退一步來說 就算經指定 臨檢進行前"應"對受臨檢人、公共場所、交通工具或處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等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警方的程序有沒有做足? 還是便宜行事踢到鐵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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