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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or 2017-03-26 09:41 AM

引用:
作者沙發椅
這就是為什麼有爭議的原因

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行政程序法有所謂的黃金原則叫做「比例原則」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可惜台灣法律教育不普及
不懂「法治國家」是指「國家機器的所作所為皆需受法律限制」

加上中國法系「千年傳統價值」就是有罪推定
受到千年來中國法系荼毒
大多數人腦中還是只有「沒做錯事為什麼不敢被查」以及「他會被查是因為他有問題」的刻板印象


如果這次盤查剛好捉到一個通緝犯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上述三點沒成立嗎?

今天若你不配合,警察就把你阿魯巴到死
那即便是你是個殺人魔,警察的作法都是錯的
但這個事件,警察也只是要求查核證件而已
相對於可能阻止犯罪而言,檢查證件應該算一件很小的權益損害吧?

Ficer-1 2017-03-26 09:50 AM

引用:
作者AndyCandy
您已經被違法搜索了,開後車廂跟檢查私人物品需要法官核發搜索票,
除非您是現行犯或逃犯... :rolleyes:


說真的我不介意, 警員態度有禮看看證件後車箱, 就事論事我半路開後車廂的確稍微讓人起疑.

隨機盤查就是"不曉得對方是什麼人但覺得行跡有疑," 越是落後的地方越需要, 我認為台灣很必要.

AndyCandy 2017-03-26 10:10 AM

引用:
作者Ficer-1
說真的我不介意, 警員態度有禮看看證件後車箱, 就事論事我半路開後車廂的確稍微讓人起疑.

隨機盤查就是"不曉得對方是什麼人但覺得行跡有疑," 越是落後的地方越需要, 我認為台灣很必要.

法律已經有保障您的人權了,您要主動放棄那是您自己的選擇。
您心裡還有小警總會自我審查、判定自己可疑,我只能自嘆弗如... :laugh:

fUMIsAN 2017-03-26 10:27 AM

引用:
作者Ficer-1
說真的我不介意, 警員態度有禮看看證件後車箱, 就事論事我半路開後車廂的確稍微讓人起疑.

隨機盤查就是"不曉得對方是什麼人但覺得行跡有疑," 越是落後的地方越需要, 我認為台灣很必要.

你自己同意被非法搜查,
不代表別人也要同意被非法搜查。

今天有人的貓不見了,
要求你開門讓他進去看看貓有沒有跑到你家,
你覺得沒有問題嗎?!

根據教科書,盧溝橋事變好像就是這樣發生的。

PCDVD2017 2017-03-26 10:29 AM

引用:
作者fUMIsAN
你自己同意被非法搜查,
不代表別人也要同意被非法搜查。

今天有人的貓不見了,
要求你開門讓他進去看看貓有沒有跑到你家,
你覺得沒有問題嗎?!

根據教科書,盧溝橋事變好像就是這樣發生的。


對象百姓或警察

地點私人場所或公共場合

我想對應的法規都不同

Ficer-1 2017-03-26 10:37 AM

有些人就是過激, 配合跟放棄是完全不同的態度, 況且就事論事這四個字似乎被主動忽略了.

看看證件, 開後車廂配合盤查, 我當然很無所謂; 但無故要把我帶去警局喝茶, 那就不同故事了.

"無故"是檢查後沒有問題的結果卻依然要強硬把我帶去派出所的意思.

如果那次我剛好有放農用(鐮刀), 那我會乖乖跟去派出所或讓員警送我回家.

連XX事件都拿出來講, 我路上遇到拿出武器的壞人次數已經超過我還沒遇過的事件了~

所以我會贊成路上盤查, 這是有遭遇典故的. (武器除外, 有毒品的也看過一堆)

自身的權利不用無限上綱, 因為我了解放棄某部分後換來的代價是什麼, 而這交易我認為划算.

我論點就到此而已, 不想又為了帳號而申請email... 這剛好又是一個例子.

放棄"完全自由言論的主張" (畢竟這是站長管理的論壇) 而選擇保有帳號的作法.

話說回來我不曉得email要每次都獨立, 不然會更珍惜前一個帳號 XD

alpha 2017-03-26 10:39 AM

1. 警察有權力要求盤查,但人民也有拒絕的權利,除非前者提出正當理由,而非無故。
2. 有時人民是趕時間(去轉運站搭車)而不願計較權利損失,不代表警方所為沒有瑕疵(便宜行事)。
3. 支持警方的朋友,其實更應該在乎警方的水準提升。否則劣幣驅逐良幣,很簡單的道理。

Ficer-1 2017-03-26 10:49 AM

引用:
作者alpha
1. 警察有權力要求盤查,但人民也有拒絕的權利,除非前者提出正當理由,而非無故。
2. 有時人民是趕時間(去轉運站搭車)而不願計較權利損失,不代表警方所為沒有瑕疵(便宜行事)。
3. 支持警方的朋友,其實更應該在乎警方的水準提升。否則劣幣驅逐良幣,很簡單的道理。


是的~ 我也贊同以上觀點, 基本上對方態度佳且表明自己是警方有出示證件, 我就會配合了.

警方執行盤查是他們的工作, 態度良好且有出示證件對我而言就是流程正確了, 我認為良好市民要配合.

因為看過太多漏網之魚犯案... (是的, 我家中有人任警職)

我住的地方之前有毒品氾濫與8+9問題, 所以觀念上我會希望警察多"關注"一些.

PS. 正當理由太難界定 =.= 自己覺得還好, 但他人眼中未必不可疑~

AndyCandy 2017-03-26 11:43 AM

引用:
作者Ficer-1
是的~ 我也贊同以上觀點, 基本上對方態度佳且表明自己是警方有出示證件, 我就會配合了.

警方執行盤查是他們的工作, 態度良好且有出示證件對我而言就是流程正確了, 我認為良好市民要配合.

因為看過太多漏網之魚犯案... (是的, 我家中有人任警職)

我住的地方之前有毒品氾濫與8+9問題, 所以觀念上我會希望警察多"關注"一些.

PS. 正當理由太難界定 =.= 自己覺得還好, 但他人眼中未必不可疑~

所以警察態度良好就不用依法行政,不必尊重法律,自動取得搜索權了? :rolleyes:

沙發椅 2017-03-26 11:50 AM

引用:
作者calor
如果這次盤查剛好捉到一個通緝犯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上述三點沒成立嗎?

今天若你不配合,警察就把你阿魯巴到死
那即便是你是個殺人魔,警察的作法都是錯的
但這個事件,警察也只是要求查核證件而已
相對於可能阻止犯罪而言,檢查證件應該算一件很小的權益損害吧?


你一定沒從頭到尾看我所表達的論點,也搞不懂比例原則的真意。
說真的,台灣法盲太多了,太多人只會單純靠直覺或風向,站甲方或站乙方,而不會去思考真正的問題是什麼。

如果上面那長串看不懂的話,我白話點就是這邊沒人反對盤查,而是反對非法盤查,這樣看得懂嗎?

警職法6-1有明確要求「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單論條文,這是非常符合535號解釋文以及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的要求,也是為什麼法務部長和法律專業者說法律沒問題的主因。

但此次事件會起爭議的原因在於,「穿拖鞋看警察」就被查盤,這是非常不合理的。
影片裡當事人有要求警察說出合理的理由,警察嘴不出來,因為他們沒依照警職法6-1的要求。
這也是為什麼警察最後摸摸鼻子掉頭就走的原因,這也是法務部長和其它律師說法律條文沒問題之後還補酸一句,警察要做更好的原因。

「穿拖鞋和看警察」這理由太浮濫了,摸摸你自己的●●,你有沒有穿拖鞋時看過警察?
在台灣大概除了盲人之外,其它人應該都會做過的事。若「穿拖鞋和看警察」可以成為合理盤查事由,警察會先因盤查不完而累死。

且若真的因為「穿拖鞋和看警察」而捉到通緝犯,那叫瞎貓捉到死耗子。
這種警專學長教學弟的土法煉鋼蠢方法該淘汰掉,而是改成更明確更有效率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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