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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鐵飯碗不再 南市開除曠職公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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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看標題還以為公務員體制出現了什麼重大改革,要迎來清新氣象了 結果是一個連請假都懶得請的被免職 搞不好真的是中樂透不爽做了 :laugh: |
引用:
我知道你說的是誰,死很慘...那簡直是遇到共產黨被打成黑五類 :stupefy: |
引用:
我的解讀是這樣: 不管是免職、撤職,除非受限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理論上都可再任公務員,只是年資都會歸零(人事行政局94.11.16局力字第0940034198號函)。 第28條的免職跟公務人員考績法的二大過免職是不同意義,長袖善舞的公務員如果跟其他機關首長交情很好,只要不卡到第28條,即使二大過免職仍可去該機關任職。 :D 第28條第1項第6款依法停止任用是指被公懲會撤職停止任用期間。 余文是第1項第5款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第二十八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
http://m.ettoday.net/news/20120314/31632.htm
公務人員考績法也規定,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台南市政府依考績法記二大過,當事人曾經請求讓他有改善的機會,但是到他申訴期限截止,連談都不想和主管談,最後市政府只好將他報銓敘部解除職務。 說真的, 這種擺爛的白目就算不管在北中南都會被開除吧 |
又不是自己人,拿來開鍘一點也不心痛阿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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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還可以當公務員
會有機關敢用嗎... :confused: |
老大...我終於空出一個名額給你了!
請問你的人什麼時候過來補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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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王!! :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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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補充一下,許天來的例子我舉錯了,另有任用免職是公文用語,確實是『調任』技監才對。 :ase |
曠職十天?真的是過太爽,白目得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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